某某银行问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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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银行合规风险问责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合规风险问责,是指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应负的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 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中不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适当履行岗位合规风险管理 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据规定程序、规定权限 和规定时限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等情形。第三百二十五条 合规风险问责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从高层做起”的原则。本行所有员工都有遵守各项管理 制度的义务;

2、本行行领导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应率先严格履行各项合规风险管理职责,严格遵 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二)违规必究、奖罚分明的原则。不管是本行行领导,还是一般员工,适用相同的问责 规则;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做得不好的给予处罚。(三)合规风险问责制与合规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明确各岗位的合规责任,做到岗 位与责任相一致;违规与问责相对应。(四)按规定程序进行合规风险问责的原则。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惩罚纠错的过程中,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按照本管理办法、本行内部制度和程序对相关的违 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鼓励主动合规的原则。合规风险问责并非

3、单纯的惩戒,而是通 过问责激励本行员工提高合规意识,自觉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倡导主动发现和主动暴露 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鼓励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主动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 件。第三百二十六条 总行及各分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为合规风险问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全行合规风险问责的调查、提出处罚意见、问责处罚的督办事务。第二节问责情形第三百二十七条 本行各管理部门、各业务条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本管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合规风险问责:(一)未遵循合规法律、法规、规则或准则,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以致造成本行大额资金损 失或经济案件以及其他严重负面影响的:(二)对重大、突发合规风险事件等应报未报或

4、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三)发现合规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或 不主动纠正已经发生的违规事件的;(四)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各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在日常的合 规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 整改意见的未提出的;(五)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业务条线的相关人员未适当履行本行应承担 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规定职责的;(六)对应进行合规风险审核的事项未进行合规风险审核;或虽经合规风险审核,但无正 当理由,不执行合规风险审核意见的;(七)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以及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

5、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的 材料举报的;(八)因违规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给本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九)因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公安司法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十)因涉嫌违规,监管机构或本行内部审计、稽核、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一)对合规风险管理人员诬蔑陷害、打击报复的;(十二)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提出问责建议的。第三百二十八条合规风险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合规风险问责:(一)不按照制度规定,越权办理业务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管理部门、业务条线提供的合规风险咨询意见明显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并被管理部门或业务条线采纳的;(三)因故意

6、或重大过失,向管理部门、业务条线提供合规风险审核意见明显不能平等保 护本行权益或损害本行权益的;(四)在合规风险检查中,玩忽职守,疏于检查监督或违反工作制度和程序,对指定被查 范围内事项应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发现的重大差错、责任事故、违规违纪经营及经济案件等袒护、包庇、隐瞒不报、 压案不办或回避、掩盖问题真相的;(六)帮助或串通被监管或被监察对象,编造虚假资料,或伪造、毁灭证据的;(七)袒护、包庇违规违纪行为人的;(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九)丢失机密资料,或泄露秘密的;(十)侵犯其他员工权利,对他人打击报复的。第三节责任主体第三百二十

7、九条对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 员,是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责任主体,简称“责任人”,具体包括经办人员、主管人员和各 级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的划分准则如下:(一)发生违规行为所在机构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二)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及持赞同意见的人员为责 任人;(三)按照负责人或主管的指令而违规的,发出指令的负责人或主管为责任人;(四)未经负责人或主管同意或授意发生的违规行为,经办人为责任人;对负责人或主管 发生的违规行为,其经办人、知情人未提出反对意见或不抵制的,按责任人追究责任;(五)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直接负责的负责人、主管人员

8、和经办人员为责任人。第四节问责方式第三百三十条 合规风险问责的处罚方式有:(一)经济处分:包括罚款,扣发工资、奖金,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引咎辞职、责令辞 职、开除;员工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三)其他处分:包括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行内待聘、解除劳动 合同等。以上处罚种类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第三百三十一条 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根据违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是否有 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对违规的认识态度等情节,决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五节问责权限第三百三十二条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分的

9、违规责任人有:(一)总行各部(室、中心)员工;(二)行员等级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分支机构员工;(三)涉及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实际损失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员 工;(四)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五)涉及刑事案件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实际损失金额10万元(含10万 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百三十三条各分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分的违规责任人有:(一)除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员工;(二)受总行委托调查、核实、处分的员工;(三)分行在处罚行员等级六级(含六级)以上员工时,须报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审批。第六节问责程序第三百三十四条 当本行内部的

10、合规风险检查、稽核检查、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行内 举报、客户投诉等渠道反映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时,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及 时报告主管行领导;经主管行领导同意,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第三百三十五条 决定立案的,由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 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应不少于两人。决定不立案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向线索反映部门或反映人予以说明。第三百三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权米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和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所 有的询问都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二)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可以将有

11、关证据封存并将证据登记在案。第三百三十七条在问责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遵守下列要求:(一)应当依法进行、规范有序、讲求效率,全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避免调查工作的 随意性和久拖不决。(二)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复核。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调查组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 将调查结果报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会商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拟定处理 建议报告行党委。经行党委批准,决定是否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第三百三十九条 对决定处罚的,由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有关当 事人及相关机构。第三百四十条

12、受处罚人认为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的依据不当的,可以在 接到处罚决定书后30日内向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请求复议。第三百四十一条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及时、认真研究处理。 在初步认定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不当的,应受理复议申请;按照立案、调查、 审理、决定的程序进行复议。复议调查时,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解,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三百四十二条 复议后,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经与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会 商,并报行党委批准后可维持或改变原处罚决定。经行党委批准后,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制作复议通知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13、在改变 原处罚决定时,复议通知书应送达相关机构。第三百四十三条 由总行对分(支)行员工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总行合规风险管 理部门应在送达当事人决定书的同时,书面通知分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第三百四十四条 对合规风险问责的处罚决定,由下列机构负责执行:(一)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类处分的,由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执行。(二)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执行。(三)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行内待聘、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的, 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第三百四十五条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应予以进一步立案调 查,从严追究,并经行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对在重大违规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 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高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经行党委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百四十六条合规风险问责处罚执行完毕后,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将执行结果及时书 面告知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第三百四十七条 在合规风险问责程序中,如发现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操作手册存 在矛盾、冲突、漏洞等情形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制作意见书,提醒相关部门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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