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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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标准化管理类标准*2011*有限公司 发布20011-06-09实施2011-06-06发布危险性作业安全规程版 本:A/0编 制: 审 核: 批 准: 颁布号:1. 临时用电安全规程1.目的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3. 职责3.1 电气管理部门职责(公司办公室)3.1.1 负责制定、修改、贯彻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1.2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临时用电管理工作以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3.1.3 参与生产部门临时用电设备运行和检修中的安全技

2、术问题。3.2 各部门的职责负责所在部门临时用电安全的管理工作,制止一切违章用电行为。4、管理内容与方法4.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4.1.1凡公司内部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急需要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申请临时用电单位向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指定专人填写一式三份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生产部门审核,经生产部门主管审批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机修班专业电工申请接线作业。4.1.2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其项目主管负责人向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指定专人填写一式三份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生产车间审核,经生产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机修班专业电工申请接线作业。外单位来公司施工使

3、用临时电源必须持有电工合格证才能接线使用,否则不得使用临时电源,4.1.3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十天。若需延长者或增加容量必须重新办理手续。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4.1.4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及时向供电的生产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4.1.5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 JGJ46 2005 )有关要求。4.1.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公司办公室(专职安全员)留存,第二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生产部门)留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单位留存。4.2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4.2.1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生产部门确定专人

4、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4.2.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4.2.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生产部门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4.3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4.3.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术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4.3.2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

5、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气安装规范和电气专业安全规程。4.3.3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4.3.4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4.3.5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1.3米。4.3.6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进入受限空间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4.3.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4.3.8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4.3.9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生产车间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4.3.10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5相关文件及记录5.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部门的受限空间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7、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受限空间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3.2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

8、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4.2安全隔绝4.2.1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必须将设备上所有与生产系统连通的管道、孔洞与外界有效隔离,将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有效切断。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严禁使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盲板的加装及拆除应形成记录。4.2.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的电源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在切断电源时应按规定办理断电票证。4.3必须进行清洗和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3.1氧含量18%-2

9、1%。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4.4必须确保受限空间内的通风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4.4.1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4.4.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同时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5必须定时监测4.5.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

10、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能按程序办理作业证后进入。4.5.2要求采样点必须有代表性,采样过程中,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5.3所有分析数据必须以公司指定分析人员(生产科或化验室)确认的设备分析数据为准。分析人员在作业证中确认签字。公司生产区内办理作业证分析合格的标准为:CH40.2%,C2H630mg/m3,CO2 30mg/m3 ,CO30mg/m3,H2S10mg/m3。含氧1821%;4.5.4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

11、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4.6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4.6.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如空气呼吸器。4.6.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4.6.4必

12、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和信号绳。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4.7.照明和用电安全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4.8监护的要求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由受限空间所属部门指派责任心强、熟悉作业现场环境的人员进行监护。4.8.2进入受

13、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统一联系信号;4.8.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取得联系。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不得做与作业无关的事,在作业前应会同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对要求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4.8.5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4.9 其它安全要求4.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4.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9.4 作业人员

14、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4.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4.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4.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4.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4.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4.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人员共同检

15、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5. 职责要求5.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5.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5.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5.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5.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5.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5.2 监护人员的职责5.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5.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

16、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5.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5.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5.3 作业人员的职责5.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5.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5.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5.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5.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

17、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5.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5.4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职责5.4.1操作人员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受限空间的清洗、置换、隔绝、盲断、通风等工作,并落实相关措施,确认后签字;5.4.2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当班班长以上管理负责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在负责人一挡签字确认5.5分析人员职责受限空间分析人员由公司指定的动火分析人员承担,对分析结果负责;5.6审批人员的职责5.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5.6.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5.6.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

18、证的管理6.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6.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6.3清洗、置换、盲断、通风等工作由受限空间所在工序负责,并在作业证上的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项目栏中填写相关内容和确认签字;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在作业证中的作业单位负责项目栏中填写相关内容和确认签字。6.4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6.5同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7. 附则7.1公司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为受限空间作业的归口监管部门,公司所属各部门应严格按本规程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7.2本规程未尽事

19、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7.3本规程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3.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2引用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带料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4盲板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

20、.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 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4.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5.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5.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5.4生产部门应

21、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人员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车间存档备查。5.5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5.6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5.7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5.8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5.9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10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5.11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22、 5.12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委会归口管理。6.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部门办理。6.3部门作业人员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部门负责人确认,由安委会审批。 6.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部门,由部门负责存档。 6.5作业结束后,经检查无误,部门将盲板位置图存档。7记录7.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7.2岗位盲板使用检查记录台帐4.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2

2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 2894 安全标志 (GB 2894-1996, ISO 3864-1984,MOD)AQ 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设备检修为了

24、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4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4.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4.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

25、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4.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动土作业安全规范、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吊装作业安全规范、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4.9 临时用电应办

26、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4.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4.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

27、、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4.22检修前必须按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检修工作单和检修工作票,并落实相关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5.1 参加检修作业

28、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5.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5.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5.6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6.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6.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

29、及时撤离现场。6.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7、相关文件、记录检修记录表检修工作票5.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为防止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内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 2811 安全帽 GB 6095 安全带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

3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3.4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

31、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3.5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4 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kV)10以下20

32、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5.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5.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5.3.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5.4.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

33、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5.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5.4.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间。安全带高挂低用或平挂低用,安全带长度要调整能保障起保护作用;必要时使用安全绳加强保护。严禁用绳子绑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5.5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超出允许浓度时,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5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的禁止进行

34、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5.6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档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靠。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有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梯子或绳梯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5.7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要携带必须的工具袋,工具应堆放在工具套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垂直分层作业中间必须要设有安全网、防护棚等

35、隔离措施。5.8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2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捆牢固。人字梯地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5.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挑架、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5.10、外用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

36、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5.11作业负责人在指派作业人员时必须了解作业人员当日的工作情绪及身体状况,严禁指派不适宜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5.12、高处作业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进入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5.13、作业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与作业点所在部门进行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如果作业条件或工作范围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6 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6.1.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

37、处作业许可证。6.1.1.进行一级、二级高处作业时,由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指派作业负责人(可由施工班、组长、安全员担任)和监护人,并与其共同落实高处作业必要条件(在与本次作业有关的作业条件前划)和补充安全措施,经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单位领导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车间主任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外来施工队伍由归口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并协助办理许可证,作业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由外来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发。)6.1.2.进行三级高处作业时,需经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负责人审批,方可准许作业;6.1.3进行特级高处作业时,需经公司安委会

38、审核后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方可准许作业。. 6.1.4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时,包括强台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方案,经安全部门(办公室)审核后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6.1.5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留存,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审批单位保存,保存期为一年。6.1.6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高处作业许可证。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

39、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7. 附则7.1公司安委会为高处作业的归口监管部门,公司所属各部门应严格按本规程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7.2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7.3本规程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6.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厂区内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厂区内的断路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断路作业在公司生产厂区、储存区内

40、交通干道、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3.2 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公司生产区、储存区内交通干道、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部门级单位。3.3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生产区、储存区内交通干道、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3.4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3.5 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4 总则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4.2 作业证由断

41、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4.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5.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5.2 作业证由公司安委会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5.3 断路申请部门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5.4 断路作业部门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部门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部门。5.5 断路申请部门从断路作业部门收到作业证后,交

42、本部门上级主管领导审批。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部门,第二联由断路申请部门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5.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6 安全要求6.1 作业组织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6.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6.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6.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6

43、.2 作业交通警示6.2.1 断路作业部门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2.2 断路作业部门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6

44、.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6.3 应急救援6.3.1 断路申请部门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6.4 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7.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的动土作

45、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储存区内和工程部燃气管道施工的动土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2 m以上;采用切割机械进行切割地面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4 动土作业安

46、全要求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工作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

47、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4.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4.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4.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

48、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4.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

49、作业。4.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5作业证的管理5.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批、管理。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办公室)领取作业证,填写

50、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办公室),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5.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6相关文件、记录6.1动土工作作业证6.2动

51、土作业基本安全措施8. 生产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区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依此采取措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如燃

52、气锅炉等)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风镐、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规程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本公司属甲乙类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3.3固定动火区指由公司安委会依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在生产区内划定的可进行长期动火的厂房、区域。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可燃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设立明显标志,否则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各部门不得随意外延固定动火作业区域。3.4外来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指进行现场作业的

53、非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的其他部门、单位,包括来我公司施工的外协单位和我公司内部在非本部门区域进行作业的施工部门。4 职责4.1安全管理部门4.1.1公司内安委会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1.2负责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方案的审核,对特殊动火作业证进行审核和报请公司领导审批;4.1.3负责监督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4.1.4负责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章动火现象进行处理;4.2安委会:负责作业中有关工艺改造方案的审批;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章动火现象进行处理;4.3安委会:负责作业中有关设备改造方案的审批;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章动火现象进行

54、处理;4.4动火点所属部门4.4.1负责依据动火作业内容及动火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方案;4.4.2负责实施、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4.4.3负责特殊动火作业方案的编制和特殊动火作业的申请;负责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许可证的审批;4.4.4负责为动火作业现场指派监护人;4.4.5进行动火施工作业的单位为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严格遵照本规程进行动火作业。4.5 动火作业中有关人员的职责4.5.1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是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根据动火级别的管理要求指定的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其具体职责为:4.5.1.1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

55、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制定动火安全作业方案;4.5.1.2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现场向动火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动火作业证上形成记录,并检查、核实动火安全作业方案的落实情况;4.5.1.3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监控整个动火作业过程,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作业完毕后,组织人员清理现场并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4.5.2动火人动火人为动火作业的具体执行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焊工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其职责为4.5.2.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及安全措施和动火安全方案的制定,当发现方案有不适

56、宜之处时,必须向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安全人员提出整改意见;4.5.2.2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负责核对许可证上各项内容是否有效落实,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动火分析是否合格。若发现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4.5.2.3须将动火许可证、动火分析报告单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手续不全作业及措施不落实作业;4.5.2.4在作业期间,必须随时注意作业现场环境的变化,当发生不适合继续作业的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动火作业;4.5.3监火人(动火作业监护人)监火人是由动火实施单位、动火点所属部门指定的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和应急处理方法、掌握消防

57、知识的现场监护人员,其具体职责为:4.5.3.1参与动火安全作业方案的制定,当发现作业方案有不适宜之处,必须向动火作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提出整改意见;4.5.3.2负责在动火作业前逐项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动火安全措施,分析不合格、措施落实不完善不得同意动火;4.5.3.3在动火作业期间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动火现场;所处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过程和火花溅落情况,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监护过程中不得兼做与监火工作无关的事;4.5.3.4在作业期间,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4.5.3.5负责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作

58、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4.5.4动火作业监督人动火监督人是由动火现场(部位)所在单位的生产负责人(主任、当班班长等)。其职责为:4.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当发现作业方案有不适宜之处时,必须向安全人员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动火作业时随时监督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4.5.4.2监督人发现违章作业必须及时纠正,并根据生产运行情况及作业环境的变化命令停止动火作业;4.5.4.3公司所有员工对厂区内的动火作业也具有监督权,对违章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异常情况等有权提出制止、纠正意见,并有权

59、向公司安委会反映意见;4.5.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是分析动火作业现场危险气体含量的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其具体职责为:4.5.5.1必须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所提要求,及时进行取样分析,在动火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名对分析结果负责; 4.5.5.2当分析结果不合格时,负责立即通知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4.5.6专职安全员4.5.6.1负责参与动火安全作业方案的制定、审核工作; 4.5.6.2负责依据各自的权限开具相应级别的动火许可证;4.5.6.3负责检查安全动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到动火现场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和监督,随时纠

60、正、制止违章作业。4.5.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4.5.7.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4.5.7.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4.5.7.3按动火等级由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车间负责人担任。4.5.8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负责执行此规程的具体实施。4.6动火作业分级公司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4.6.1特殊动火作业4.6.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锅炉、输气管线、液化气贮槽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动火作业)4.6.1.2在紧急停车或生产持续异常情况下,未经全面置换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局部动火作业。4.6.1.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6.2一级动火作业4.6.2.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当作业区域的现场环境、工艺环境能够保证有效的系统隔离、安全防护、通风置换、分析合格、工艺、设备无异常的情况,达到安全动火的条件后,作为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6.2.2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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