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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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政策法规 内容串讲 考试内容及题型 : 内容包括教育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理 论、教育法律条文、主体关系以及案例分析的法律解释等; 题型主要包括 单选题 、 填空题 、 问答题 、 论述题 等。卷面成 绩 100分,其中 教育政策法规 内容占 10 15%。 1.依法治教概述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2.教育法基本理论; 3.教育法律责任; 4.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以及政府的教育职权; 5.义务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政府教育职权; 6.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学校、教师与学生 教育政策法规 复习大纲: 1.依法治教 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 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 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

2、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 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 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 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依法治教概述 2.依法治教主体 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各级 权力机关(人大) 、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和 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各级 教 育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其他 有关行政部门 ;各级各类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机构 、 企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及 公民 。 不能把 依法治教 仅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 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 和有

3、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 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3.依法治教范围: 国家机关 管理教育 的有关活动 国家、集体或个人 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 的活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办学 活动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实施教育教学 活动 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 活动 社会组织或个人 从事和参与教育 的活动 即: 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付、捐资 助学等教育活动、创办校办产业等有关教育的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 的范围。 4.依法治教依据: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 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 未

4、成年人保护法 、 妇女权益保护法 以及 行政处罚 法 和 国家赔偿法 等。 需要澄清的两 种模糊认识 : 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的区别 依法治教与以罚治教的区别 5.依法治教 基本要求 : 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a.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 教育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 b.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 格条例、普通高校设臵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 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 教育法规 。 -国务院制定 c.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

5、学幼 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 教育行政规章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d.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 和规章 。 -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 可以说,以 教育法 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 基本形成,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结束。 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包括:依法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a.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b.教育行政执法队伍; c.教育督导队伍; d.教育司法队伍; e

6、.教育法律服务队伍。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包括对教育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对教育 法律事实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遵守教育法律、 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 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教育工作应当依法自觉接受国家权 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推进依法治教必要性: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 现和必然要求。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 观要求。 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 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

7、、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根本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起点上的平等 入学上的平等 过程中的平等 就学过程的平等 终点上的平等 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依存 ,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8、其义务, 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权利与义务相联系, 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 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教育法律法规的 制定权 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 行使; 执行权 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 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 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A、相同 ( 本质是一致的) 在内容上的一致性 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 共同意志; 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 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 的社会主义方向,

9、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B、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党机关和各级国 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 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注重条款的规范 性和确定性,而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更多的 强调原则性和导向性。 实施方式不同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 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 发挥作用不同 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作用;政策则具有 指导性、调

10、控性和灵活性作用。 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 2.正确处理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 至相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 照法定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 政策保持一致。 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 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 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1.教育法的基本含义: 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

11、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和制度。 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 是由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 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 的总称。 教育法 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 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四、教育法基本理论 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教育法的特征: a.教育法的规定表达了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具有 公定力 。 b.教育法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违反和变更,具有 强制性 。 c.教育法具有 多变性 的特点(立法主体

12、的多元性所致) d.教育法 没有统一的法典 (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 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 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 a.方向性 原则 b.公益性 原则 c.平等性 原则 d.终身 性 原则 3.教育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指引作用 明确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 评价作用 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教育作用 强化对有关人员的示范及警示教育。 预测作用 可预先知道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 强制作用 要求必须接受,否则将受到制裁。 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4.教育法

13、律规范 基本含义 :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 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 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 具有 概括性 和 规范性 的特点。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教 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 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与教育法的区别 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法目的、 立法依据和有关

14、概念解释。 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 而不是全部内容。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 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 法律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范结果的特殊法律文件 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范本身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行为准则(行为规范) 允许 .(作为) 不允许 .(不作为) 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肯定式(对 将 .) 否定式(对违反 将 ) 法定条件(限定条件、资格条件) -法律规范适 用的条件和情况 5.教育法的渊源: 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 教育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 、 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15、以及教育条约和 协定等 。 宪法: 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 a.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995年 3 月 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 9月 1日施行) (18章 84条 ),规定 了国家的教育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 b.教育单行法律 五法 ( 义务教育法 、 教师法 、 高等教育法 、 职业教育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1980年 2月 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 通过, 1981年 1月 1日施行)。 教育法规:

16、 -国家或地方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 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a.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b.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 仅限本行政区域有效。 教育规章: -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 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 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a.部门教育规章 ; b.地方性教育规章 仅限本行政区域有效。 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 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6.教育法律关

17、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 涵义: 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 社会关系 。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相对于其他社会关系而言): 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和意志 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 中享有权利和承担

18、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范围: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 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资格: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 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 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a.物 :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 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 b.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

19、为; 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 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与义务 涵义: 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 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 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 教育 法律规范对教育法律主体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 为以及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又称法定权 利。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 义务 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的约束,又称法定义务,它

20、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 制力的制裁。权利和义务是依存的;是相互关联的;是相统一的。 五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一)学校 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 对受教育者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教育理论角度)。学校是法律调整的 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 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学视角)。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学校一经 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与企业法人有明显不同:设臵目的与衡量标准、经费来源、调节 手段等均不同于企业。 1.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社会组织 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可以

21、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招生权、管理学生权、招聘与管理教师权等);独立承担 行政法律责任。 学校具有民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进 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参与制定教育法规和 计划;听证的权力。 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 ( 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的中心工作 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

22、者处分; 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 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a.遵守法律、法规; 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 质量; 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f.依法接受监督。 义务教育学校的义务: A.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 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拒收依法应 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B.教育教学工作应适应全体学生身心

23、发展的需要; C.保质保量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推广使用普通话; D.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 学杂费; E.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含结 业证书); F.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 施; G.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将德育放在学校工作首位,并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 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学生 学生 -在依法成立的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 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 学生法律地位的确定: a.社会进步引起学生地位变迁。师生关系由尊卑发

24、展到 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 b. 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开始建立,法 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c.学生自身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意识逐渐提高。 d.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 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 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 对等性(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 育)。 A.学生的基本权利 a、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力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 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b、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或助学金; c、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力 在学业

25、成绩和品行上获 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d、享有申诉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e、 享有人身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2.学生的权力 ( 教育法 第 42条) B.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 女生 平等的受教育权等 经济困难学生 获得资助权等 残疾人学生 平等的受教育权等 3.学生的义务: ( 教育法 第 43条 ) a.遵守法律、法规; 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26、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国家对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及行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教学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品德行为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 学生因就读学校 的类别和年龄的不同,所要履行的义务也有差别。 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年龄特点 中小学生处于儿童少年时期,其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 人生观都还不成熟。 心理问题 认识能力、情感、意志和自我意识还不太成熟。 生理问题 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有许多特殊的生理特征。 (三)教师 1.“ 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 是履行教

27、育教学职责的专 业人员,承担 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 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 第三条 2.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 教师必须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必须从教于某 个学校或教育机构;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 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教师具有特定 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 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3.教师的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教 师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 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包括:积极行为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诸

28、法律和申诉权利。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教师法 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a.教育教学自主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b.学术自由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 c.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d.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 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e.参与教育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29、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 的民主权; f.培训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g.申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 4.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 第八条 a.遵纪守法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b.教育教学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 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c.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 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

30、 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 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 水平。 5.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 1)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 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A.教师资格分为: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小学教师资格;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含中专学 校); e.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 f.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1、B.教师资格条件: a.必须是中国公民; b.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c.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d.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e. 身心健康。 ( 2)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 -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 设臵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 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 技术工作岗位。它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 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休时职务同时解 聘。 教师职务制度 -是 国家对教师岗位设臵及各级岗位 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 总称。 ( 3) 教师聘任制度 ( 教师法 第十七条 ): 聘任

32、双方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 育教学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 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a.聘任制特征 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的法 律行为。 是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聘 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来完成的。 b.聘任制基本形式 招 聘 -公开、公正,择优聘用。 续 聘 -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 解 聘 -用人单位因故不适宜继续聘任 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辞 聘 -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 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c.教师培养、培训 与考核内容 教师培养 主要通过教师教育(师范教育)渠道进行

33、。 教师培训 通过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各高等学校继续 教育以及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渠道进行。 教师考核 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德(思想政治)、能() 业务水平)、勤(工作态度)和绩(工作业绩)等四个方 面。 (四)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a.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管理权 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 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权 教师对学生的权力进行维护 b.平等关系: a、人格上的平等 b、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 c、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成绩、品行)要公正客观 平等关系包括 六、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 :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

34、了违反教育法 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 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特点: a、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规定性) 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国家强制性) c、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归责的特定性) d、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 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 行政法律责任

35、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 处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2、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 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制裁(惩罚) 补救 强制 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 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 对行为的限制(能力罚) 剥夺财产(财产罚) 申诫罚(包括行政处分等

36、) 财产上的补救 精神上的补救 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制裁与强制的区别主要体 现在:强制的实质在于强 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 履行的义务,而制裁实际 上则是对违法者权利的剥 夺;强制一般在案件查处 过程中试用,而制裁则是 在案件查清后对违法者做 出的惩罚。 5.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 特定国家机关,对应付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 取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法律责任是实施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法律制裁则是 实现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法律制裁的主要形式有: 刑事制裁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等), 民事制

37、裁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 行政制 裁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等;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 吊销执照等)。 1.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学校、教师以及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其他负有遵 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2.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 a.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主要是补救性的,无制裁性法律 责任 ; b.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38、工作人员 制裁性法律 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c.学校与校长 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 性法律责任; d.教师以及教职工 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e.学生 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 f. 家长(监护人) 批评教育和 罚款; g.其他公民和法人 制裁、补救和强制。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 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常见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 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2.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 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 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

39、心理承受能 力低。 3.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教育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 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但学校接受监护 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主体和对象不同(未成年人、精神 病人与学生);产生的根据不同(民法与教育法);法律关系的性质不 同(私法与公法);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定或指定与法定);内容不同 (被监护人的一切与人身健康);手段不同(惩戒权与禁止体罚);责 任不同(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2002年 9月 1日正式实施) 4.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范围、标准

40、和赔偿依据 责任范围 : 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 事故;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 责任标准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教育法 、 民法通则 等相关条款。 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确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 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也不承担体育活动中的人身伤害责任。 赔偿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教育法 、 民法通则 等相关条款、有关行政法规和现行的法律、法院规定来确定。包括: 常规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 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教师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予以赔 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教师在其他场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自己负担赔偿责任。 七、有关法律条文的学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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