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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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9-07-31编0辑8::劳1动4局:48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号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

2、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

3、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二)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第八条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

4、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第三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九条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一)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二)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了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条受聘人员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建立组织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

5、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二)制定方案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1、公布竞聘岗位。由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公布;2、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3、确定上岗条件。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讲座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三)公开竞聘1、公布竞聘岗位

6、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四)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聘任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本单位负责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

7、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第十二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第十四条各市、县(区)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备案。第四章聘约第十五条单位与受聘人员应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8、。第十六条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第十八条聘任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9、。第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无效。第二十条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自行终止。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度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渎职的;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聘期未满,又不符

10、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提前解除聘任合同:(一)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流动的;(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在前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

11、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单位或受聘人员违约,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第五章任期考核第二十八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第三十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12、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

13、章制度,有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比较负责,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未造成失误或责任事故。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脱岗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第三十一条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三至六个月告诫期,

14、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第六章职责与监督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待聘任事项;(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

15、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五条单位和受聘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可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定向补助和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企业和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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