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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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2013 年第 1 次修改)第 2 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 规则。”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

2、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 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二、附件 A 修改1. 删除 2.6、2.8、2.9、2.10、3.11、7.1、7.5、8.2、8.8,后 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2. 将 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适用于受检电梯;”3. 将 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

3、、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 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将 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 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原 1.1(5)调整为 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 )、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

4、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 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6.将 1.2 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 (3) 、 (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 (5)、 (6)在试验时审 查;(7)在竣工后审查”7.将 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 书(如发生更换);”8.将 1.3 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 卡系统的 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加装方案(含电

5、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 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 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9.将 1.3 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5)在报检时审查,(5)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 工后审查”10.将 2.1(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 修改为: “ 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 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11.将 2.5(1)修改为:“机房(机器设备间)设

6、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 (或多个入口 )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 (机器 设备间)照明;”12.将 2.8 调整为 2.7,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

7、(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 污;“(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 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 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 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 保持其松开状态;“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检验方法修改为:“(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 (

8、或者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对制动器 进行检查,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 8.11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 , 还需要进行 8.12要求的试验,综合 8.9、8.10、8.11、8.12 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 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13.增加:“2.8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B“(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

9、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 相保护“(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 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 修控制装置所取代;“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10、;“ 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 否位于开锁区;“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 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 (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 );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 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 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提供

11、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 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 (或者释 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相符;“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 3s 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

12、平层并且开门;“ 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 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 不能启动救援运行“(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 量证明文件相符“(11)加装的 IC 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 符”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13、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 否启动“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目测;结合相关试验,验证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的功能“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通过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 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通过模拟 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对照检查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对照检查 IC 卡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14.将 2.11 调整为 2

14、.9,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 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 气安全装置“(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 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 2 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 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 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

15、当符合要求”检验方法修改为:“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 8.4、8.5 的试验结果, 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额定速度小于 3m/s 的电梯,检验人员还需每 2 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察、确认” 15.增加:“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 书内容相符;“(2) 控制柜或者紧急操

16、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 所标注的方法一致”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16.将“3.17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C”修改为“3.16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 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 钳”17.将“4.5 对重(平衡重)固定 C”修改为:“4.5 对重(平衡重)块 B”。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1)对

17、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 (平衡重 ) 块数量的措施 (例如标明对重块 的数量或者总高度)”18.将“4.7 轿厢内铭牌 C”修改为:“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 C”。检 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 (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 )、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 造竣工日期等;“(2)设有 IC 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19.将 4.10 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8、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 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 750kg 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 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 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20.将 5.1 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钢丝绳类型断丝的形式619 819919均布在外层绳股上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24 3

19、08 103411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股谷(缝)断丝414141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 6d (d 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 90%;“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21.将 5.5 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22.将 5.6 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对于允许按照 GB 75881995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

20、按照以下要求检验:“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者链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链轮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23.增加:“6.2 门标识 C“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24.将“6.3 玻璃门 C”修改为:“6.4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C”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 童的手被拖曳的措

21、施”。25.将“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C”修改为:“6.6 门的运行和导向 B”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 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26.将“6.8 门的锁紧 B”修改为“6.9 门的锁紧 B”,检验内容与要求 修改为:“(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 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 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 7mm 时才能启动;“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

22、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 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检验方法中的(1)修改为:“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 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 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27.增加:“6.11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 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检验方法为:“模

23、拟试验;操作检查”。28.将“8.5 平衡系数试验 C”修改为“8.1 平衡系数试验 B(C)”。检验 方法修改为:“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平衡系数:“(1)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 30%、40%、45%、50%、60%进行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 定平衡系数;“(2)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认定的方法。“注 A-6:本条检验类别 C 类适用于定期检验。“注 A-7: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 8.28.13 的检验” 29.增加:“8.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B“(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

24、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 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 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检验方法为:“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 察、确认”30.将 8.7 调整为 8.6,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 IC 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 IC卡系统即可

25、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 退出 IC 卡功能”检验方法修改为:“(1)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 况;“(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火灾召回、地震运行状 态(如果有),验证 IC 卡功能是否退出”31.增加“8.7 应急救援试验 B“(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 程序;“(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 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 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检验方法为:“(1)目测;“(2)在

26、空载、半载、满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和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定期检验时在空载工况下进行。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操作,检验人员现场观 察、确认”32.将“8.10 上行制动试验 B”修改为:“8.10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 查 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 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检验方法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断 开主开关,检查轿厢停止情况”33.将“8.11 下行制动试验 A(B)”修改为:“8.11 下行制动工况曳引 检查 A(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轿厢装

27、载 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34.增加:“8.13 制动试验 A(B)“轿厢装载 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 无明显变形和损坏”检验方法为:“(1)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2)定期检验:由维护保养单位每 5 年进行一次试验,检验人员现场 观察、确认。“注 A-10:对于曳引驱动电梯,本条可以与 8.11 一并进行。“注 A-11:定期检验仅针对乘客电梯,并且检验类别为 B 类”三、附件 B 修改1. 附件

28、B 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 录 A 进行对应调整。2. 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4.注 B-2 修改为:“一般情况下,条文序号为 1.11.4、2.12.132.8(5)除外、3.1、3.2、3.43.16、4.14.11、5.15.3、 5.5、5.6、6.16.12、8.18.13 的检验项目(共 73 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 1.11.4、2.12.32.1(3)、 2.3(3)除

29、外、2.52.132.6(4)、2.7(5)除外、3.1、3.2、3.43.16、4.14.11、5.15.3、5.5、5.6、6.16.12、7.17.4、8.18.13 的检验项目(共 76 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 1.11.4、2.12.112.7(3)、2.8(5)除外、 2.13、3.1、3.33.163.15(5)除外、4.14.11、5.1、5.2、5.45.6、6.16.12、8.38.8、8.13(共 66 项)的检验项目,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和配置,按 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四、附件 C 修改1.附件 C 中的

30、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 A 进行对应调整。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4. 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日期”和“改造单位名称”。5. 注 C2 修改为:“一般情况下,除条文序号为 2.8(5)、7.17.3、7.4(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9 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1(3)、2.7(5)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53 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7(3

31、)、2.8(5)、3.15(5)、5.3、7.17.3、7.4(2)、8.1、8.2、8.9、8.10 的检 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4 项)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 A,2.7(3),应当进行附件 A 中 8.11 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 8.12 要求的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 这些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配置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 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6.注 C-3 修改为:“对于允许按照 GB 75881995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 2.7(5)的项 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7.增加注 C-4:“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 2 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此外,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改为“检验专用章”,“非商用汽车电梯”修改为“汽车电梯”)以及编辑性修改等,本修改单未一一列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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