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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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 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一、工程概况 -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 1 -三、合同工期 - 1 -四、质量标准 - 2 -五、合同价款 - 2 -六、项目经理 - 2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 2 -八、词语含义 - 2 -九、承诺 - 3 -十、签订时间 - 3 -十一、签订地点 - 3 -十二、补充协议 - 3 -十三、合同生效 - 3 -十四、合同份数 -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5 -1. 总 则 - 5 -1.1 定义 - 5 -1.2 合

2、同文件及解释 - 8 -1.3 语言文字 - 9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 9 -1.5 通讯联络 - 9 -1.6 工程分包 - 10 -1.7 发包人提供资料 - 10 -1.8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10 -1.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 11 -1.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 12 -1.11 事故处理 - 12 -1.12 专利权 - 12 -1.13 联合的责任 - 13 -1.14 保障 - 13 -1.15 财产 - 13 -1.16 交通运输 - 14 -2. 发包人 - 15 -2.1 发包人工作 - 15 -2.2 发包人代表 - 15 -2.3 发包人人员 -

3、16 -2.4 材料设备的提供 -16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6 -2.6 发包人支付合同款 -16 -2.7 组织竣工验收 -16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17 -2.9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17 -3. 承包人 -17 -3.1 承包人工作 -17 -3.2 项目经理 -18 -3.3 承包人人员 -19 -3.4 承包人劳务 -19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21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 -21 -3.7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21 -3.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21 -3.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21 -3.10 承包人

4、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22 -3.11履约担保 -22 -3.12 承包人未尽的义务 -22 -4. 监理工程师 -22 -4.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22 -4.2监理工程师职权 -23 -4.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23 -4.4监理工程师指令 -23 -4.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24 -4.6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4 -4.7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24 -4.8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24 -5 造价工程师 -24 -5.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25 -5.2造价工程师职权 -25 -5.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25 -5.4造价工程师指令 -25

5、-5.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26 -5.6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26 -6. 工程质量 -26 -6.1 质量的管理 -26 -6.2 质量目标 -26 -6.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7 -6.4 检查和返工 -28 -6.5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28 -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8 -7.1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8 -7.2 职业健康 -30 -7.3 环境保护 -31 -8. 工期和进度 -31 -8.1施工组织设计 -31 -8.2 进度计划和报告 -31 -8.3 开工 -32 -8.4 放线 -33 -8.5 工期和工期延误 -33 -8.

6、6 不利物质条件 -34 -8.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35 -8.8 暂停施工和复工 -35 -8.9 加快进度 -36 -8.10 竣工日期 -37 -8.11 误期赔偿 -37 -9. 造 价 -37 -9.1 资金计划和安排 -37 -9.2 工程量 -38 -9.3 工程计量 -38 -9.4 暂列金额 -39 -9.5 计日工 -39 -9.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40 -9.7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 -40 -9.8 工程数量的偏差 -41 -9.9 工程变更 -41 -9.10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42 -9.11 后继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 -43 -9.12

7、 支付事项 -43 -9.13 预付款 -44 -9.1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45 -9.15 进度款 -45 -9.16 索赔 -47 -9.1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48 -9.18 质量保证金 -49 -10. 材料与设备 - 49 -1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9 -10.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50 -10.3 样品 -51 -10.4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52 -10.5 材料、设备的检验 -52 -11. 验收和工程试车 - 52 -11.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2 -11.2 竣工资料 -53 -11.3 竣工验收 -53 -11.4 工程试车 -54

8、 -11.5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 55 -11.6 施工期运行 - 55 -11.7 竣工退场 - 55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 - 56 -12.1 缺陷责任期 - 56 -12.2 质量保修 - 56 -13. 违约 - 57 -13.1发包人违约 - 57 -13.2 承包人违约 - 58 -13.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 60 -14. 不可抗力 - 60 -14.1 不可抗力的因素 - 60 -14.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 60 -14.3 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伤的承担 - 60 -14.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 61 -15. 保险 - 61 -15.1

9、工程保险 - 61 -15.2 工伤保险 - 61 -15.3 其他保险 - 61 -15.4 持续保险 - 62 -15.5 保险凭证 - 62 -15.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62 -15.7 通知义务 - 62 -16. 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 62 -16.1 合同争议 - 62 -16.2 合同解除 - 64 -16.3 合同解除的支付 - 65 -16.4 合同终止 - 66 -17. 其他 - 67 -17.1 缴纳税金、规费 - 67 -17.2 保密要求 - 67 -17.3 廉政建设 - 68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 69 -1. 总则 - 69 -2. 发包人 -

10、71 -3. 承包人 - 73 -4. 监理工程师 - 76 -5. 造价工程师 - 76 -6. 工程质量 - 77 -8. 工期和进度 - 77 -9. 造价 - 78 -10. 材料与设备 -82 -11. 验收和工程试车 -83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 -83 -13. 违约 -83 -14. 不可抗力 -85 -15. 保险 -86 -16. 合同争议、解决与终止 -86 -17. 其他 -87 -18、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88 -第四部分 附件 -89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89 -附件2 -90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90 -附件3 -93 -履约担保

11、 -93 -附件4 -94 -预付款担保 -94 -附件5 -95 -支付担保 -95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 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

12、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1.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含稅(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

13、务。2.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 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签订时间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壘份。发 包 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承 包 人: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14、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公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经办人: 备案部门(公章) 备案号: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总 则1.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 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 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

15、求。1.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 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 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 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

16、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 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其他人或组织。1.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

17、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6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8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4.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

18、人。1.1.19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 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0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5.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 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 的其他人员。1.1.21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22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协

19、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23实际开工日期: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 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8.5条和第8.9.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 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10.2款规定确定。1.1.26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2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2

20、8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 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 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1.30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 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1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1.32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

21、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 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1.33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9.18条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34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5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1.36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37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1.38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

22、约定。1.1.3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 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40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 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1.4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 的书面形式。1.1.42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 基准日。1.1.4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9.9条规定发出指令

23、的工程任何 改变。1.1.4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 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1.1.4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 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1.1.46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2 合同文件及解释1.2.1标注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1.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

24、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 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款。(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1.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 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25、。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16.1条规定处理。1.3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4.1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 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1.4.2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6、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 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 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 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1.5 通讯联络1.5.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 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

27、形 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1.5.2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 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1.6 工程分包1.6.1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 下列情况例外:(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1.6.2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

28、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 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1.6.3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6.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 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 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

29、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1.6.5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 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1.7 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按第2.1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 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 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1.8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8.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

30、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8.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监理工程师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 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8.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或

31、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 图纸施工。1.8.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 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 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9.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32、,并已包 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9.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 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0.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 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

33、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0.2地下障碍物处理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 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 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

34、 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1.11 事故处理1.11.1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11.2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12 专利权1.12.1侵犯专利权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 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 赔或诉讼,

35、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 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12.2版权和知识产权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 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 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13 联合的责任1.13.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13.2联合体文件签署

36、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 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 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14 保障1.14.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 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 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1.14.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 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15 财产1.15.1

37、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发包人依据第16.2.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 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1.15.2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16.2.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 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 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1.16.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

38、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1.16.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1.16.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

39、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 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6.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6.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

40、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6.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2. 发包人2.1 发包人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 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 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

41、,满足施工 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 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 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7)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 木的保护等工作。(9)

42、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 均应由发包人承担。2.2 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2.2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 力,对发

43、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 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 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材料设备的提供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44、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发包人支付合同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9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 增加

45、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3. 承包人3.1 承包人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 标志。(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 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

46、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 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 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 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

47、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 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 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8、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 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 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 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

49、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 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 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1除专

50、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 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 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51、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工程师,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

52、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 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劳务3.4.1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 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3.4.2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

53、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 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 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3.4.3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 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 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3.4.4承包人向雇

54、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 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 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3.4.5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 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3.4.6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

55、非法和打斗 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3.4.7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 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3.5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 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 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

56、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3.6 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 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 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中扣除。3.7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

57、工组织设 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3.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 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3.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 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 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 图纸负责。3.

58、10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1) 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 发包人的雇员。(3) 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 路等,应按第9.10条、第9.1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索赔。3.11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59、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2 承包人未尽的义务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 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4. 监理工程师4.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 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 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4.2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 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

60、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 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 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4.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16.1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1.6.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2)根据第10.4条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3)根据第3.9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4)根据第8.2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8.3.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8.9.2款规定

61、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10.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根据第9.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9.5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项目费的工作指令。(10)根据第9.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4.4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 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

62、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 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4.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 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4.6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 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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