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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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2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1.4适用范围1. 5应急预案体系1.6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 1应急指挥机构2.2 办事机构2.3 成员单位职责2.4 现场指挥部2.5 专家组3预警和预防机制3. 1信息监测3.2 预警预防3.3 预警级别及发布3.4 预警行动3.5 预警变更解除4应急响应和处置4. 1信息报告4.2先期处置4. 3分级响应4.4 应急处置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4.7 善后处置4.8 事故调查4.9 恢复重建5. 4总结评估6保障措施6. 1应急队伍保障6.4 财力保障6.5

2、装备与物资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交通运输保障6.8 治安维护6.9 人员防护6.10 通信保障6.11 生活保障6. 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7. 11技术储备保障8. 12社会动员保障7宣传、培训和演练9. 1宣传9.2 培训9.3 演练8监督管理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责任与奖惩8.3 实施时间9附件9.1名词术语9.2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9. 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9.4应急处置联络单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健全统一指挥、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地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协调救援工作,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

3、程序,增强应对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3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1.4 别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 600兆瓦

4、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2、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3、较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5、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4、一般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6、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7)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的。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 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中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2)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3)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特种设备事故。1.5应急预案体系(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指导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同时衔接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2)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

7、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生产、充装和检验检测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成。(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1.6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特种设备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厘清事故发生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职责。各县(区

8、)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工作。(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 1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9、)。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淮安军分区、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淮安通管办组成。市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2)掌握事态发展,判定事故级别,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协调指挥。(3)设立现场指挥部,

10、指定现场总指挥,调度具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4)制作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负责传达、落实上级的重大决定,联络各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以及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2.2 办事机构市指挥部下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应急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1)对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及原因进行初步判断,初步提出预警建议和事故报告建议。(2)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汇报。(3)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

11、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4)提供应急救援专家人选及应急措施,提出事故调查组组成人选,依托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组,评估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的风险隐患。(5)负责解释和修订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指导各县(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6)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市指挥部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2.3 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指导特种设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引导舆论导向。协助邀请、组织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做好宣传。负责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淮安军分区:负责指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特

12、种设备事故抢险救灾援助行动。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市财政局:负责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工作。会同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单位共同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市公安:负责协调道路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指导应急工作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市应急局: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指挥,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

13、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市卫健委:负责协调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应急救援。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中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燃气企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应急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负责协调港口、道路、水运过程中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通航水域的水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

14、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市文广旅游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旅游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工信局:协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单位共同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市水利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负责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单位共同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市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市总工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维护事故

15、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淮安通管办:指导通讯企业做好应急状态下通信保障工作。2.4 现场指挥部当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2)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平息事态。(3)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必要时,组织疏散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

16、场秩序,实施交通管制。(4)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市交通局、淮安通管力、事发单位市级主管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承担综合协调,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电力、通讯、救灾物资和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组织生活后勤保障;通过市特种设备应急办及时向本级人民政

17、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特检院淮安分院组织的救援队伍和特种设备企业专职救援队伍等组成。主要职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牵头,市交通局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持现场的救援秩序、负责现场警戒及交通疏导、必要时相应地区实施交通管制。设计相应救援应急通道,组织相应队伍为救援车辆提供引导。疏散人员和物资,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相关医疗机构、事发地

18、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救援抢险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公安、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因事故易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对污染提出处理建议和方案,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根据事故救援进度,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后勤保障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淮安通管办,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

19、位参与。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解决救援物资、机械的调配;协助解决现场临时用电、用水、通讯,救援人员与受灾人员食宿等问题。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做好对事故涉及人员的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2.5 专家组市特种设备应急办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和部门应急职责,从特种设备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准备提出技术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0、和技术方案;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调查处理提出技术咨询意见。3预警和预防机制3. 1信息监测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人民政府(镇、街)、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当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3.2 预警预防市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及时接受由群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事

21、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隐患及时整治。3.3 预警级别及发布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 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及解除程序依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执

22、行。3.4 预警行动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3.5 预警变更解除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应急响应和处置3.6 信息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

23、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报后,应研判事故级别和类别,一般事故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以上事故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当地应急部门报告。并填写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见附件9.2)。3.7 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使用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4. 3分级

24、响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4个级别。一二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配合省级指挥机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三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后,由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四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特种设备应急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发生高于本

25、级应急响应的特种设备事故时,本级指挥单位及下级机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上级指挥机构到达时移交指挥权。4. 4应急处置4. 4.1基本应急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同时应注意以下处理要点:(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2)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3)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26、和财产损失。(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5)承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迅速开展危险物质浓度监测,采取可行的处置措施阻断泄漏,进行洗消操作,防止中毒、窒息,做好防爆和灭火工作,并及时收集产生的污染物;在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控制事故设备,做好人员安抚,尽快救助受伤或被困人员。危险区域处置人员均应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情况复杂时应结合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1.1 4.2扩大应急响应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市指挥部应扩大应急

27、响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场监管局。4.5 信息发布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4.6 应急结束具备下列条件时,市指挥部宣布本级预案响应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职责单位、事发地县(区)人

28、民政府、管委会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5.2 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

29、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5.3 恢复重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5. 4总结评估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6保障措施6. 1应急队伍保障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和指导。市县指挥机构负责掌握区域内的应急队伍资源信息情况。

30、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组建本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6.2 财力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保障。6.3 装备与物资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6.4 医疗卫生保障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

31、生资源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6.5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水、陆交通保障。公安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6.6 治安维护公安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6.7 人员防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应制定科学安全的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应急处置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群众的防护、避险疏散由事

32、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6.8 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6.9 生活保障特种设备事故中转移人员和应急人员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保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提供支援。6. 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6.11技术储备保障市特种设备应急办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江苏特检院淮安分院等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新

33、情况、新问题,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6. 12社会动员保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工作。7宣传、培训和演练7. 1宣传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应急知识宣传。7.2 培训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7.3 演练市指挥部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企业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8监督管理8.1 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34、。8.2 责任与奖惩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及在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附件9.1名词术语1、特种设备事故依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35、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变、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其中,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效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2、特

36、种设备相关事故依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相关规定,以下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其涉及特种设备,应当将其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2)人为破坏或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反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7)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外力导致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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