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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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证意见格式范文要求: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支持其论点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这三个方面 提出质疑的意见。书写时应当逐条质证,否则法庭视为不予质证.第一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质 证意见: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质证 意见:无异议第三组证据:协议一份、欠条一张质证意见: 1、 两份证第一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质证意见:无异议第二组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质证意见:无异议第三组证据:协议一份

2、、欠条一张质证意见:1、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协议及欠条上所盖公章系XXXX私 刻被申请人公司印章所盖,且协议上仅有印章而无经办人签字,与 交易习惯不符。2、两份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协议及欠条系申请人与xxxx个 人经济纠纷,与被申请人无关。第四组证据:税务发票四张质证意见:1、真实性有异议,四张发票均由xxxx私刻印章从税务机关获取。2、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四张发票均证明xxxx系2010年农村电 网升级改造项目承包方,应由其本人支付所欠工程款。第五组证据:xxxx县劳动监察大队证明质证意见:该份材料是由于xxxx私刻被申请人公司印章,假冒被申请人名 义签订合同,使得 xxxx 县劳动监察部

3、门认为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 故而出具该证明。第六组证据: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质证意见:xxxx 假冒被申请人名义与 xxxx 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因电力部门 拖欠其工程款,xxxx用私刻的公章办理了授权委托手续,继续以被 申请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未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 制作的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调解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合同当事人第七证据:银行转账凭证转账凭证上所载的中国 xxx 银行 xxxx 支行 34001765108053001708是xxxx市永盛矿业有限公司帐号,中国工商 银行181203341029是 xxxx 矿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账户,发包方即 xxxx供电公司将工程款

4、汇至xxxx指定帐号,从而证明被申请人与 xxxx 县电力公司之间无合同法律关系。第二部分:证人 xxxx 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人证言、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安全协议、进 账单、中国银行长期不动户清户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片、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网银汇款凭证质证意见:根据上述证据,结合证人xxxx当庭陈述及申请人和被申 请人的发问,证明以下几个问题。1、证人xxxx证明申请人所持有的协议和欠条上的印章是其私 刻被申请人公司的印章,承认其使用假公章提起了诉讼,并由法院 调解结案。2、证人xxxx证明申请人持有的协议由其个人与xxxx签订,并 由他们双方实际履行,合同项下的工程款

5、由发包方即xxxx供电公司 汇至其指定的xxxx市永盛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 帐号为:34001765108053001708)及 xxxx 矿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中 国xxx银行,帐号为:181203341029)帐下,后由xxxx矿业技术咨 询服务公司账户转至 xxxx 个人帐号。3、证人xxxx证明其在2010年7月9日就xxxx里山111线四 联支线及部分配电台区改造工程与被申请人有过合作,并与xxxx市 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 xxxx从这份合同上获取了被申请人公司印章样式,参照该印章私刻 了被申请人公司印章。4、证人xxxx证明其

6、与xxxx县供电部门签订的合同,没有被申 请人公司授权,与被申请人也没有挂靠关系,被申请人对该合同不 知情。第三部分:鉴定结论质证意见:该份证据表明xxxx持有的协议与被申请人总公司印章及合肥分 公司印章均不相符,由此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合同法律关系。第一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质证意见:无异议第三组证据:协议一份、欠条一张1、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协议及欠条上所盖公章系XXXX私 刻被申请人公司印章所盖,且协议上仅有印章而无经办人签字,与 交易习惯

7、不符。2、两份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协议及欠条系申请人与xxxx个人 经济纠纷,与被申请人无关。第四组证据:税务发票四张质证意见:1、真实性有异议,四张发票均由xxxx私刻印章从税务机关获取。2、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四张发票均证明xxxx系2010年农村电 网升级改造项目承包方,应由其本人支付所欠工程款。第五组证据:xxxx县劳动监察大队证明质证意见:该份材料是由于xxxx私刻被申请人公司印章,假冒被申请人名 义签订合同,使得 xxxx 县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 故而出具该证明。第六组证据: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质证意见:xxxx 假冒被申请人名义与 xxxx 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因电

8、力部门 拖欠其工程款,xxxx用私刻的公章办理了授权委托手续,继续以被申请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未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 制作的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调解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合同当事人。第七证据:银行转账凭证质证意见:转账凭证上所载的中国 xxx 银行 xxxx 支行34001765108053001708是xxxx市永盛矿业有限公司帐号,中国工商 银行181203341029是xxxx矿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账户,发包方即 xxxx供电公司将工程款汇至xxxx指定帐号,从而证明被申请人与 xxxx 县电力公司之间无合同法律关系。第二部分:证人 xxxx 提交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人证言、劳务

9、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安全协议、进 账单、xxx银行长期不动户清户通知书、中国XX银行印鉴卡片、开 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网银汇款凭证质证意见:根据上述证据,结合证人xxxx当庭陈述及申请人和被申 请人的发问,证明以下几个问题。1、证人xxxx证明申请人所持有的协议和欠条上的印章是其私刻 被申请人公司的印章,承认其使用假公章提起了诉讼,并由法院调 解结案。2、证人 xxxx 证明申请人持有的协议由其个人与 xxxx 签订,并由他们双方实际履行,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由发包方即xxxx供电公司 汇至其指定的xxxx市永盛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 帐号为:34001765108053001

10、708)及xxxx矿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中 国xxx银行,帐号为:181203341029)帐下,后由xxxx矿业技术咨 询服务公司账户转至xxxx个人帐号。3、证人xxxx证明其在2010年7月9日就xxxx里山111线四联 支线及部分配电台区改造工程与被申请人有过合作,并与 xxxx 市华 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xxxx 从这份合同上获取了被申请人公司印章样式,参照该印章私刻了被 申请人公司印章。4、证人xxxx证明其与xxxx县供电部门签订的合同,没有被申 请人公司授权,与被申请人也没有挂靠关系,被申请人对该合同不 知情。第三部分:鉴定结论质证意见:该份

11、证据表明xxxx持有的协议与被申请人总公司印章及合肥分 公司印章均不相符,由此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合同法律关系。关于2010 年9月27日开庭时“证据交换”的质证意见书WH 海事法院(2010)海法商初字第号WH 海事法院:质证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的“证据交换”庭审,现根 据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时的各方观点,尊照主审法官 的吩咐,发表如下书面质证意见:第一:关于主体。原告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三被告提供了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Q交人教(2003)号AH省交通厅文件,Q船检(2006)号AH省船舶检验局文件。对以上证据,质证人无异议。但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第二被告,质证

12、人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各 方虽只字不提第二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但质证人还是认为自己不 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而第一被告却没有提供其主体资格的任何证据,其目的显然是规 避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故法庭应责令其交出相关主体资格的证照。第二:关于三份船舶建造协议(合同)。1: 2007年6月2 日,质证人委托自己的代理人TGL与第一被告 订立了一份船舶建造协议。质证人和第一被告都提供了原件。 故其真实性毋用置辨,原告和第三被告也认同该“协议”约定的所 造船舶就是涉案船舶,故与本案的关联性十分密切。而第一被告故 意把质证人与TGL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化,企图以该“协议” 来否认其与原告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关系,

13、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三 被告在庭审的当天下午举证认为原被告之间关系复杂,此说法十分 可笑,因为作为职能部门派员登船检验,首先就要弄清各方的关系。 况且该“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是由第一被告承担船舶建造质量 责任。因此,质证人认为:该“协议”足以证明:第一被告就是本 案船舶建造质量的责任主体。2:2007 年12 月5日,第一被告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 该合同原告提供了原件,这份合同也是第三被告履行船检 职责的法定依据之一。质证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特别是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也是认同的,因 为第一被告就是依据该合同履行了船舶的建造和申请船检的义 务的,从而也说明了该

14、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各项特征。对第一 被告质证时称:该合同仅是因登记需要而签,由于原告没有按 “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未实际履行。这种说法完全是不成立的, 理由是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一被告既然根 据该合同及之前的船舶建造协议,已履行了船舶的建造义 务,故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能且只能由其来收取船舶建造款 决不可以再去收取涉案船舶的原财料和设备设施的采购款。至于第 三被告在当天上午先说不知情,后在下午竟也迎合了第一被告的说 法,称该合同“存在虚假性”,企图割断其与原告的法律关系 质证人觉得,第三被告此举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道理很简 单:第三被告连对自己履行职责即签发证书的

15、法定依据也予以否认, 那么,只能说明第三被告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也存在违法性了,至少 是有暇疵了吧。3:2007 年 12 月5 日,质证人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 该合同质证人和原告都提供了原件,虽第三被告先是称不知情, 后又称能证明质证人从第一被告处购船,此自相矛盾的质证观点令 人费解,但第一被告还是认可的,故质证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实 际上,该合同也是质证人依约收取原告所付购船款的依据,这 是因为质证人已经垫付了包括涉案船舶的钢板等原材料和船舶主机 等设备设施的采购款的。而该合同的所有内容是与第一被告和 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也与本案有着 关联性,但从该合同质证人与原告

16、实际履行合同的目的性来看, 双方履约的重点是在于涉案船舶的所有权的变更和交接的,故质证 人认为,该合同只能证明质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涉案船舶的 买卖关系,质证人当庭明确地陈述了原告购船款的支付事实过程, 对此,原告也均予以认可。原告称该合同能证明质证人与第一 被告联合建造涉案船舶,显然与事实不符,其实,从二份合同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可以看出,涉案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原告方 是派人在第一被告处全程介入了的,该“代表”是履行原告的监督 船舶建造的,故原告是完全明知涉案船舶的建造者是第一被告的。第三:关于本案船舶建造资料。1:船舶图纸。原告仅提供了船舶的“防火结构图纸”的复印件, 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17、故质证人赞同主审法官责令原告补强该组证据。 但第一被告是本案船舶图纸的首供者,第三被告是本案船舶图纸的 审核者,故质证人认为: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应当知道船舶图纸的 所在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2: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质证人认为:如原告当时能举 出原件的话,质证人是无异议的。3:送货单。第一被告虽未提供原件,但质证人对其真实性和关 联性都是认可的,不过,对第一被告的举证目的是有异议的,尽管 送货单的“台头”记写了质证人的委托代理人TGL的姓名,但实际 的收货人就大多是质证人本人的,对此,第一被告和原告都是心知 肚明的。故这些送货单完全可以证实:质证人正是本案船舶的钢板 等原材料的采购者。4付款

18、凭证。第一被告故意仅仅提供质证人的委托代理人TGL 所交付的船舶建造款凭证,却把质证人所交付的船舶建造款凭证漏 交了,其故意把当事人主体关系复杂化的目的昭然若揭。因此,第 一被告虽未提供原件,但质证人能对应地印证该组证据,故其真实 性和关联性不容否定,而结合质证人自己所交的船舶建造款凭证原 件,该收款凭证还加盖了第一被告的财务章的。故该组证据就足以 证明:第一被告作为涉案船舶的建造者,在履行了船舶建造义务后 已经依约收取了船舶建造款。对此,原告在当天下午认可了这一事 实后,第一被告也就无法否认了。第四:关于本案船舶检验资料。1:原告提供的第三被告的船检报告。对此真实性和关联性,三 方的被告都是

19、予以认可的。质证人当然也认同第一和第三被告的质 证意见。2:原告提供的DD船检局的船检资料及通知。质证人和自己的 委托代理人一样,由于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故当然就认同第 一被告和第三被告的质证意见了。3:至于原告提出了鉴定申请书,质证人也与第一被告和第 三被告的看法一致,都认为:原告此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值得强调的是:原告接收涉案船舶后是已经投入运营了的,故除非 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实际营运过程中,没有发生过足以改变 船舶质量的事故或使用不当的情形,否则,原告就无法证明涉案船 舶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原告还必须出具原始的本案船舶的“航海 日志”和“航行签证簿”等资料。4:第三被告提供的船

20、检申请书,承诺书,活动签到 表,检验通知单,开工会议,现场检验记录。首先, 质证人与原告的意见一样,因其未提供原件,故对真实性有异议, 特别是落款时间是 2007 年 9 月 1 日的那份承诺书,质证人并未 在该份书证上签字的。而且,第三被告对这些证据的举证目的的书 面陈述相当不严谨,如对承诺书的举证目的表述为第一被告和“被告船东”均承诺有能力建造“ HP ”号轮船并愿对该船的质量负责,其实,第三被告知道且应当知道“HP”号轮船的船东是原告的。由此可见,第三被告列举上述证据是无法达到其举证目的的。第五:关于承诺书。第一被告把这份书证当作其推卸船舶质量责任的“救命稻草”, 故对原告直接否认该书证

21、的真实性多次表达了强列的反感,而质证 人却敢于去面对现实,不否认确曾在该份书证上签过字的事实。当 然,对第一被告的举证目的,质证人的不予以认可的。理由是:首 先,质证人对承诺书上的内容有着重大误解。主要是对“今后 如有纠纷”这句话的理解,质证人以为这句话是指质证人与原告之 间,今后如有帐目或财务方面的纠纷,质证人当然不会去找第一被 告了,而决不会理解为:涉案船舶质量方面会“今后如有纠纷”的。 因此,该承诺书是可撤销的;第二,质证人认为,各方的当事 人均已经去实际履行了的二份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 可能再由当事人去有选择地径行否定的,退一万步讲,对合同的效 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但是,当事人在

22、合同或者事后补充协议乃至所 谓的“承诺”中约定的“条件”不是毫无限制的,而且必须符合“该 条件”的特点,性质,既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否认了第一 被告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的效力,将会导致第三被告的 职务行为违法,更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第三,从第一 被告让质证人和原告签写承诺书的动机和现在的举证目的来分 析,第一被告此举显然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因为这也从另一个 角度来说明了第一被告一开始就已经预见到了船舶质量是存在问题 了的,此举无非就是企图规避自己的责任。因此,质证人完全有理 由说,此承诺书因违背了法律法规而无效。综上所述,质证人想信:法律是公正的,特提出以上质证意见恳请法

23、院采纳,将不胜感激!质证人委托代理人:质证意见书一,对证据 811,即员工离职单、2009年 11 月 6 日人员 移动单、2009年 12 月 1 日人事异动通知单、2009年 12 月 22 日人事命令:申请人认为:(一)、这些辞职、异动行为与本案被 申请人的违法解除行为无关;(二)、辞职是因为安排给申请人的 工作繁重且工资较低,申请人当时管理PM组、IE组、印刷组、 研发组等四组。辞职与调动无关,申请辞职当时并未批准。离职申 请单的日期原本是 09 年 11 月 1日,但现被篡改成 09年 12 月 1 日,篡改的目的无非想将离职行为与调动行为联系起来。(三)、 辞职未获批准,部门经理(

24、老板女儿)见申请人反映工作繁重故找 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工作能力很好,计划 协调能力强,适合做 PM, 问申请人有没有兴趣调职,故而同意调职。但当时并无说降薪,后 来却擅自给申请人降了 700 元。该些证据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同意 调职即同意降薪,除非有同意降薪的书面证据。该些证据反而证明 被申请人违法降薪克的扣工资行为。二,对证据 1214,即 2009年 6月、12 月稽核统计、稽核 统计月报,2009年质量环境内部稽核奖罚申请,2010010号公 告:申请人认为:(一)、该些证据未经申请人确认,属被申请人 单方制 作,不能确认其真实性;(二)、退一万步讲,即便真实, 不能证明申请人管理不善,

25、也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负有直接责任, 更不能证明申请人应当被罚款或者应当被调离课长一职。被申请 人的证明内空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如前所述,调职 属双方协商的结果且只是未提及降薪。此外,证据 9 中的“异动原 因”讲“由于目前当事人的工作型态跟工作表现,比较符合小 PM 的 工作范围跟职责,所以将其调派到小 PM 组里” ,根本未提及申 请人什么管理不善或者什么不能胜任等。可见,被申请人该项证明 内容明显前后矛盾,首尾不顾。四、即便该些证据真实,然与被 申请人的违法解除行为和克扣工资行为并无关联性。三、对证据1518,即新品试做记录表(D町-4930-00)、新 品 试做记录表(DHJ

26、-4930-01)、新品试做记录表(D町-4930-02)、 电 子邮件: 申请人认为:(一)、除第 16、17 号证据第一页有 申请人签名外,其它新品试做记录表均无申请人签名,如表格 右下角上 PM 签名 栏目均是空白的,该些表格,均为被申请人事后 单方制作。而对于申请人签名的两页也明显有篡改痕迹,其中在 产品数据上的篡改已有多处,且每一份在试作次数上也做了篡改, 中间将试做良率高的、试做成功的次数也去除,数据严重失实。因 此,对证据 15、16、17 的真 实性不能确认;(二)、被申请人每 个新品开发专案有大PM、小PM、技术单位、品保单位人员组成, 大 PM 是台湾人,是开发案的总负责人

27、,小 PM 是日程跟催人员(即 大 PM 秘书),技术由技术单位负责。退一万步讲,即便证据 15 17 全部是真实的,然所显示试做不成功的均是技术上的问题, 与作为小 PM 的申请人无关。因此,该述证据不能证据损害与申请 人有关;(三)、18 号证据邮件上 13 页许翠玲要申请人做的 事情,申请人均已完成。第 4 页上写明,经过改变工艺良率已由有 效改善,只是又出现新技术问题,要求技术单位分析改善,品保收 集数据,与申请人小 PM 无关。第 6-8 页显示此新品已顺利进入量 式生产阶段,是由于被申请人本身设备不足,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客 户 而被客户转单,急需内部生产单位提升产能,与申请人这个新品

28、 开发 的小 PM 无关。(四)、退一万步讲,即便与申请人有关,然 既然试做,产品成败在所难免,况且申请人非技术人员或直接负责 人。此外,被申请人不能证明直接损害多少,损害的严重程度,以 及严重到足以开除申请人。开除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 开除条件的事实、证据。如上,被申请人的该述证据根本不能达 到证明目的。四、对证据 1920,即 2010016号公告、10年 1月 19 日 员工不良行为提报处理单:申请人认为:(一)、2010010 号公 告属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真实实不予确认;(二)、1月 19 日提 请处理的理由是讲申请人在任务紧张时期未按要求加班。申请人 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

29、标准工作时, 劳 动合同法也规 定加班须经劳动者同意。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的擅自加班要求,申 请人当然有权拒绝,且事先已有培训方面课程安排。(三)、是 否提报处理,人事方面当时是持反对意见的,所以在“人事意见”栏 处并未签名(与证据 24 不同)。(四)、“单位处罚意见”中的 员工奖惩规定无经全体员工民主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其中的 全大部 分条款更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用之处罚申请人更是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对证据 21、22,即 2010年 1 月 14 日人事异动申请、 2010年 1月 20日人事异动通知单:申请人认为:该证据全系 申请人单方制作,(一)、无申请人签名(如证据 10

30、的人事异 动单有申请人签名),真实性不予确认;(二)、即便真实,然申 请人仅为小PM,新品开发专案有大PM、小PM、技术单位、品保 单位人员组成,不能证明责任即属申请人。况且,此专案已进入批 量生产阶段,被客户削减订单是因为华品公司设M承担责任,无任 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六、对证据 23、24,即 2010033 号公告、2010 年 1 月 26 日 员 工不良行为提报处理单:申请人认为:(一)、23 号证据 2010 年 1 月 26 日因当时工作繁忙, 且当时颜志柏与许翠玲已经在排 挤申请人, 突然无缘无故要将申请人降职降薪,为的就是年终奖 少发给申请人,及逼申请人自动辞职,在处处受打击的

31、情况下,申 请人情绪较为激动的问他们为何降申请人职,他们始终没有给申请 人一个合理的理由,因此申请人降通知单撕毁;(二)、撕毁人事 异动单就给予罚款等处分,缺乏合法性,且与违法解除行为无关。七、对证据 25 至 28,即 2010076 号公告、2010 年 3 月 3 日 员工 不良行为提报处罚单、颜志柏的证言、个人时间管控检查表: 申请人认为:(一)、证据 25、26 系单方制作,真实性不予确认;(二)、3 月 3 日的提报处理单只讲不服从上级的工作调派任命, 对却未 详具体原因,申请人对其中内容未签字确认。事实上,当日 上午十一点左右,颜志柏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时间控检表,说中午 加班也要

32、立 刻完成。该项工作华品公司在一周前就已通知颜志柏 做,只是他迟了一周才上班,所以才急冲冲要求申请人立即加班完 成。当日中午恰巧申请人有事,所以未写完就临时出去了,下午回 办公室时才知表格被颜志柏拿走并告知人事说要处罚申请人。(三)、27 号证据更不具真实性:一方面,颜志柏是老板许翠玲 的男朋友,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可能如实陈述事实;另一方面, 当日交待任务属临时通知,即便中午加班也不可能完成,况且申 请人在休息时间临时有事也并非拒绝不写。而对于申请人不会写报 告、不会写中文之说更属捏造,申请人进华品公司 6年,主要工 作之一就是写各种报告,在举行的几次干部级人员考核中,申请人 成绩都是名列

33、前茅,申请人怎么可能说不会写报告。说申请人不会 写中文,更是无稽之谈,申请人大学本科毕业,怎么可能连中文都 不会写。八、对证据 29,即颜志柏的台胞证:真实性确认,但认为是 被申请人老板女儿的男朋友,且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 证言不可能具有真实性,证明力弱。九、对证据 30、31,即 2010年 3 月 3 日员工不良行为提报 处罚单、2010078号公告: 申请人认为:(一)、该述证据全系 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不予确认其真实性;(二)、开除行为既无事 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反而证明其违法性;(三)、证 30 当日 并未撕毁,而是作为本案申请人证据;(四)、申请人自 2004年 进厂至被

34、违法开除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管对申请人的工 作能力及态度都是肯定的态度。十、对证据 32、33,即新进员工检查表、员工奖惩规定(2003 年 10 月 1日实施): 申请人认为:(一)、 新进员工检查表 属申请人当时所填,但并未涉及厂规;(二)、被申请人在新员工 进厂时都会要求抄写一份厂规,但证据 33却并非申请人所抄写。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申请人所抄写,然该厂规并非依法制定,申请 人勿需无条件遵循,况且其中大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三)、 退一万步讲,即便该厂规是申请人抄写,且制定程序及内容全部合 法,然根据其中内容是连续记大过三次才可以被开除,然证据 23 是警告,证据 25、

35、30 才是记大过。所以即便申请人存在应被记大 过的全部情形,亦不符合开除条件。十一、对证据34至43,即关于“佛山华品精密元件有限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召开”的联络、职工代表签到表、2 月 23日职工代表 大 会会议议程、意见表决书、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关于员工 奖惩规定的修改说明、员工奖惩规定 、网页打印内容、照 片、陈秀红员工档案、新进员工检查表、王慧娟员工档案、新进员 工检查表:申请人认为: (一)、该些证据,申请人此前从未见 到,也从未听说,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值得怀疑;(二) 关于参会代表是谁,是如何选出的,申请人诉前从未得知。如果所 谓的代表未经申请人推举,怎能代表申请人行使决

36、定权和监督权。 (三)、关于陈秀红、王慧娟的新进员工检查表等,未见该些员工 签名或抄写厂规,同样,证据 32所附的手写厂规亦非申请人所为, 不应为申请人所遵守;(四)、陈秀红等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 真实性缺乏。综上全部证据,被申请人不能证实开除及克扣工资行为的合法 性,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全部违法责任。申请人: 日期:质证意见王X、刘X等业主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质证对象:交房通知书;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2、该份交房通知书底部没有加盖原告的法人章,一份正规的通知 书是应该加盖企业公章,其真实性、合法性实存在疑问的

37、。3、既然已将交房通知书送达了原告,就应该有相关的文件送达回 执或是原告的签收回执。不能只是原告的一纸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的 通知就完成了交房的通知义务。二、质证对象:交房通知表、延期交房通知照片;质证意见:1、对交房通知表、延期交房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持 有异议。2、交房通知应该是通知所有业主前来办理住房交接手续,该份交 房通知表中起诉的业主都已通知,未起诉的业主有的却没有通知,并 且在通知客户交房的情况栏中内容有很大的改动,并没有给出合理解 释;延期交房通知没有原件,只有所拍的照片。三、质证对象:其他业主交房入住手续书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38、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未起诉的业主办理交房入住手续并放 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合同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没有关 联。3、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提交的业主交房入 住手续书共十三份,而龙吉湾小区1号栋、2号栋、3 号栋共有 252 户业主,这与被告主张的大部分业主已办理了交房手续显然是矛盾 的。四、质证对象:工程协议机送货单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关联性持有异议。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为安装门禁系统与相关企 业订立施工协议并订购相关材料,只能证明被告的门禁系统并未安装 完成,不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其为安装门禁所做前期工作 并不

39、能消除其的违约责任。五、质证对象:门禁线路安装证明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有异议。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门禁线路系统是门禁系统的一部分,线路 系统安装到位不能证明整个门禁系统就已经安装到位了。六、质证对象:会议纪要及关于保管门禁单元门案件的函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2、参加此次关于门禁系统讨论会议的共有6 人,最后在会议纪要 上签字的只有 5 人,蒋滨未签字,如此重要的讨论会应该每一个参会 人员是必须签字的。3、关于保管门禁单元门按键的函的复印件的异议。(1) 该函是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发给长沙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的,而长沙

40、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此函复印件时没有加盖公司法人 章,只有其公司人员冯某某的签名,出具此函复印件的时间居然和被 告发给其函的时间为同一天。(2) 2013 年 3 月 30 日交房时间还没到达,原告也还没起诉向被告 主张违约责任。长沙 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此复印件,证明目的不 明。质证对象:钥匙发放登记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持有异议。2、钥匙发放并不能免除被告按时安装门禁系统的责任,也不是其 推卸违约责任的理由。发放钥匙与门禁系统按时安装好没有必然的联 系。八、质证对象:逾期付款统计表及收取贷款资料登记表 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

41、性均持有异议。2、被告没有提交原告逾期付款的相关直接证据。即使存在逾期付 款,与原告要求其承担未按时交房的违约责任是两回事,没有关联。 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应该提起反诉。3、被告在该份证据中认为原告逾期交齐相关抵押手续的资料应承 担违约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 6 条第二项的约定“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 在接到出卖通知之后起 3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材料 提交给出卖人,买受人逾期履行义务的,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并 没有提供其履行了通知义务的证据,也在不存在买受人违约的说法九、质证对象:认购合同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

42、持有异议,关联性持有异议。 2、该份认购合同约定原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 日内向被 告交齐办理抵押的相关材料。而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 二项约定“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在接到出 卖通知之后起 3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材料提交给出 卖人,买受人逾期履行义务的,才承担违约责任”。既然被告,没有 履行通知义务,就不存在原告逾期交齐材料的说法。十、质证对象:业主交房入住手续书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2、该份交房入住手续书虽有相关业主的签名,除了业主邓x在签 字写明了时间外,其他业主都没有写明,被告、物业公司都没有写明 交房的具体时间。这与被告前面提交的其他业主交房入住手续书存在 很大的出入。同时没有提交业主领取违约金的相关收据。该份交房入 住手续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很大的疑问。质证人: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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