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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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的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 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 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 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 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 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 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 惧心理,使之不敢

2、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 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 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 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 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 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 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 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 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 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

3、;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 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 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 淫妇女等。(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 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 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 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 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 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 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4、。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 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 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 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 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 仍应以强奸罪论处。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 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 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 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 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

5、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 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 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 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 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 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 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 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 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 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

6、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 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 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 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 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

7、 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 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 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 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 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 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 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 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 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 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

8、,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 不成立强奸罪。(5)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 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我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 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 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 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女人也可 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 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 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 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

9、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 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 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 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本罪的犯罪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 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 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 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

10、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 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 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 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 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 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 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 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

11、成“强奸罪”?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 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 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 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 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 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 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由于对向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属于 对象的不能犯,应当按强奸未遂定罪处罚。处罚:1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2、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 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 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 病妇的;等等。(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 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 人以上,又包括妇 女、幼女共 3 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 3 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 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 于

13、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 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 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 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 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 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 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 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

14、 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 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 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 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 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 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 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 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

15、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 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 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 抗拒。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 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 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 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 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 罪。“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

16、被害 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 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注意的是:(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 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 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 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 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 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17、,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 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 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 别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 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 关条款论处。不满十四周

18、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理: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 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 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 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 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 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

19、也不包括被 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 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 17岁的 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 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 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 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 加重结果。)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 条第一款)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

20、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我国刑事法律 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出现了诸 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女性强迫男性性行为等诸多新情况,因此,有必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本网站为您提供参考: 根据刑法规定, 犯强奸罪的,处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 人以上轮 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10 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 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 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 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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