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亲生的我不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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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不是亲生的,我不养!今天我们介绍的是一起夫妻双方借助人工授精生育技术生下的 孩子,在离婚时因为承担抚养费发生争议的案例。汤先生和严女士因 为身体原因不能生育,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顺利生下一个男孩。 后来两人离婚,汤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人 工授精所生的孩子是不是婚生子女,丈夫是否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 费?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严女士和汤先生于1 99 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 99 8年7月登 记结婚。婚后多年妻子一直不能怀孕,于是两人多次到省城的医院做 身体检查寻找原因,经医院检查最终得出结论,原来是汤先生没有生 育能力。1999 年下半年,由于两人非常迫切地想要一个

2、孩子。严女士与 汤先生通过熟人关系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实施了两次人工授精手 术,但是都没取得什么效果。2000 年初,经人介绍,两人找到某厂 医务室一名退休的老医师,又实施了三次人工授精手术。这一次手术 很成功,没过多久,严女士就怀孕了,并于2001 年1月生下一个壮 实的男孩。之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上分居两地,致使 夫妻关系越来越紧张。严女士于2006年5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她在起诉书中说,双 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汤先生对她和她的家人从不关心, 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汤先生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 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在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汤先生辩称:夫妻

3、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若能维持还是以和为好, 如果严女士坚持要离,他同意与原告离婚,对于财产的也同意原告的 意见。关于抚养孩子的问题,他要求孩子由严女士抚养,孩子的抚养 费全部由严女士承担,因孩子并不是自己所亲生,与他无血缘关系。 原告严女士做人工授精手术时,自己虽然在场,但并不表示自己同意 人工授精,所以他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要点: 1,汤先生和严女士是一对夫妻; 2,由于丈夫不能生育,借助人工授精严女士生下一个男孩; 3,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 4,汤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严女士借助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是不是婚生子女

4、,离 婚后丈夫汤先生是否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我们一起来听一听专 业律师的分析。主持人: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 女日趋增多,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摆在了审判实践的面前。本案就 是一起夫妻双方借助人工授精生育技术生下的孩子,在离婚时因为承 担抚养费发生争议的案例。关于这个案例,我们依然请专业律师来做 精彩点评,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 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你好,袁律师。律师:主持人好。 主持人: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 女日趋增多,由此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在本案中,严女士借助人 工授精生下了孩子,这种人工授精

5、生育的孩子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什么 样的地位呢?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其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 述复函的精神,孩子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与汤先生和人工 受精所生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一样得到承认和保护。主持人:汤先生辩称严女士做人工授精手术时,自己虽然在场, 但并不表示自己同意人工授精,他的观点有道理吗?律师:他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分析本案具体情况,汤 先生没有生

6、育能力,夫妻双方商定做人工授精手术。在先后五次做人 工授精手术时,都是通过关系找人进行的,双方即使没有办理书面同 意手续,但是在做人工授精手术时,汤先生均在现场,当时并没有提 出反对或不同意见。而且孩子出生以后,汤先生一直把孩子当成亲生 子女一样养育,所以汤先生在离婚时否认当初同意严女士做人工授精 手术,并以此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没有道理的。主持人: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下面我们为大家揭晓谜底。 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 明了事实。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法院调解和好 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予准许。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 工授精所生

7、,应视为婚生子女。孩子一直随同母亲生活,汤先生也同 意由严女士抚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一条的规定,该院于2006年12月15日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严女士与被告汤先生离婚;孩子由原告严女士抚 养教育,被告汤先生自2007年1月份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 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主持人:法院最终认定了汤先生和人工受精所生孩子的亲子关 系,保护了孩子的权利。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和成熟,给不育夫妻带 来了生养后代的希望,也给法律带来了现实的问题。人工授精所生孩 子与父亲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这样定位的呢?律师:按照传统的亲属法理论,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8、:一 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其中又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两种亲 子关系;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这其中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 的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由于法律上明确规 定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相 同,所以称它为法律拟制的或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这种人工授精生 育的孩子在婚姻家庭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于以上两种传统亲子关系 的。主持人:看来这种亲子关系实在特殊。律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只和母亲一方存在单边的自然血亲、 而且是非婚生的母子女关系,和父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在父亲与 这种人工受精所生子女之间,没有发生收养的问题不成立养父与养子 女的关

9、系。该子女又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受孕和出生的,因此又不 同于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所以,不能够借助于传统的亲属法理论和法 律规定直接确定人工授精情况下父与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为了有利 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司法解释把这种情况下的父母 子女关系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成为一种新类型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的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混合的父母子女关系。主持人:这种亲子关系的认定有什么条件吗?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首先肯定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 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其次 也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作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的条件,即人工 授精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这种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 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另须说明的是,由于孩子一直不知道自己是人工授精所生,在诉 讼过程中,法院采取了保密措施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办法,在判决书 中也回避了这一问题。法院这样做,既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又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声誉不受损害或歧视。主持人: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也感谢袁玉涛律师参与现场讨论, 今天的案例解析环节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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