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八大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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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的八大核心问题目录一、什么是鉴定意见?二、司法鉴定与鉴定有什么区别?三、司法鉴定要什么资质?四、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能做司法鉴定?五、司法鉴定资格与法院入库资质有什么区别?六、一份合法的司法鉴定意见,应该什么样?七、“四类外”司法鉴定有专业标准吗? 八、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鉴定乱象?01什么是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是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三大诉讼法及监察法都对 其有明确规定。鉴定意见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属于主 观证据、言词证据的一种。2、鉴定意见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别进而发表意见。本质上是专家对事物的主观判断、评价, 说到底是一种“专家证言”。3

2、、鉴定意见是否合法、科学不取决于鉴定意见的书面形式,而 是取决于鉴定人的资格、水平、判断能力、职业操守和鉴定程 序合法性等方面。4、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相比,不具有证明力上的优先性,其证 据资格也要经过严格审查,违法得出的鉴定意见要被作为非法 证据排除。5、刑事诉讼法特别赋予法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力。虽然 被告人、辩护律师无法自行委托鉴定人,提供独立鉴定意见, 但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专家证人,并有权申请专家证人辅助出 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发表其鉴别意见。6、实践中通过鉴定意见代替侦查、审判、法律定性的做法严重 违法,值得高度重视;实践中“自侦自鉴”“自诉自鉴”引发 鉴定意见丧失合法性、科学性

3、的弊病也值得高度警惕。02司法鉴定与鉴定有什么区别?1、狭义的司法鉴定就是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 了诉讼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广义的司法鉴定是只要为了 诉讼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都是司法鉴定。2、通俗而言,司法鉴定就是指为了诉讼而鉴定,司法鉴定的最 终成果就是鉴定意见。3、鉴定是专家对某一专门事项独立发表其看法的评价活动。4、可见,鉴定比司法鉴定的概念大,司法鉴定一定指为了诉讼 活动,而鉴定除了司法鉴定还包含社会鉴定。社会鉴定指基于 非诉讼目的开展的鉴定,比如亲子鉴定、珠宝文玩鉴定、工程 造价鉴定等不一定是为了打官司。03司法鉴定要什么资质?1、目前只有“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

4、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需要严格准入,并由司法 部统一登记管理。2、司法部对以上“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从事以上“四大类”司法鉴定的鉴定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统一造册登记,这就是法律意义上“司法 鉴定资质”,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3、只有获颁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才能被称为“司法鉴定机构”,也只有获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鉴定人才能被称 为“司法鉴定人”。4、“四大类”之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只有司法部根据诉讼需要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才能由司法部统一 登记管理,并颁发两证。(具体法律依据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5、理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 施意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 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法 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的意见)04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能做司法鉴定?1、“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能做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 仅是指鉴定人发表的用于诉讼活动的专门性意见,是对鉴定用 途的描述,而非对资质本身的定性。2、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解决的“专门 性问题”显然不止法定“四大类”。3

6、、“四大类”鉴定机构需要获得特殊的行政许可即“司法鉴定 资质”,才能做特定的司法鉴定业务,不代表所有司法鉴定业 务都需要这种特别行政许可。对法律没有明确纳入统一登记与 管理的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司法部不实行行政准入制度,而 交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管理。4、根据目前法律法规,“四类外”鉴定机构无需获得“司法鉴 定资质”,仅具有相关行业资质,并且依照司机鉴定的程序, 就可以开展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5、“四大类”与“四类外”司法鉴定,只是在行政许可方面有不同要求,不具有划分是否能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功能。05司法鉴定资格与法院入库资质有什么区别?1、拥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7、与拥有 行业专业资质的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都具有开展司法鉴 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资格。2、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不一定拥有法院入库资质。法院入库资 质是指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 20028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 作管理规定(法办发 20075 号)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 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3、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名册是为了方便法院开展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不是行政许可。没有进入委托名册的鉴定机构,虽然法院无法委托,但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 人等委托,不影响执业。4、法院入库资质与司法鉴定资格是交叉关系,

8、两者没有必然联 系。不能以没有法院入库资质的理由来否认司法鉴定业务的合 法性。06一份合法的司法鉴定意见应该什么样?1、司法鉴定的成果就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类 型,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要经受法律的检视,只有法庭认定 鉴定意见合法、科学才能作为定案根据。2、最高院 2021 新刑诉法解释(第 97 条至第 101 条)明确 规定了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该排除规则属于“强制性排 除”规则。也就是说,只要法庭发现鉴定意见属于司法解释确 立的非法鉴定的情形,就必须无条件加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 证据使用。3、鉴定意见的非法排除规则,主要有四类 :一是鉴定机构、鉴 定人资格和条件的缺陷。二

9、是鉴定程序和方法的错误。三是送检材料丧失真实性、同一性或检材被污染。四是鉴定意见形式 要件的欠缺。4、鉴定意见的非法排除规则十分明确,但法院真正将鉴定意见 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却十分罕见。5、由于“自侦自鉴”“自诉自鉴”的存在,侦查机关垄断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鉴定事项,在侦查机关委托的情况下,鉴定机 构和侦查机关往往“合二为一”。鉴定机构自身缺乏行业监管, 常违背中立、科学的立场。6、法院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开展十分消极,当事人也无法 自己委托鉴定与之对抗。再加之,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难, 使得对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流于形式。7、很多法院不加判断,直接将鉴定意见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法官放弃

10、对鉴定意见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审查,这一违法做法十 分危险。07“四类外”司法鉴定有专业标准吗?1、鉴定人不是圣人 ,也会失误,甚至经常犯错,也未必比法官 甚至当事人高明,把鉴定意见当“圣旨”,直接把鉴定意见不 经查证作为定案根据的做法,严重违法。2、我国目前只对“四大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 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准入登记管 理,并要求“四大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相应司 法鉴定类别的准入资格与资质,还颁布“四大类”的各种技术 标准、硬件条件等严格监管“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3、对于从事“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司 法部不进行准入登记,即对

11、于“四大类”之外的鉴定人和鉴定 机构的资质和资格不做统一要求。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有专门知识的人”, 就都有资格进行相应专业类别的司法鉴定。但“有专门知识的 人”应该符合什么条件,其所在机构应达什么标准,并未给出 明确规定。5、目前“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无法可依,监管松懈,呈现 出“司法部管不了,行业协会不想管”的乱象。“四类外”司 法鉴定业务归口行业管理。各行业又缺乏特定的司法鉴定的标 准、规范、准入条件。这种法律现状导致“四类外”鉴定机构 一方面具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无需面临明确监管,最终野蛮生长、甚至粗制滥造不合法的鉴定意见。6、以经常被使用的“司法会计鉴

12、定”为例,办案机关错把审计 报告、鉴证报告当做鉴定意见使用。有些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甚至堂而皇之地在报告里下结论,对因果关系、主观心态、法 律定性发表看法。诸如有“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的嫌疑”, “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债权为虚假”等原本应有法院裁判 定性的事项出现在审计报告里,让人错愕。7、甚至在有些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里还能看到注册会计师 亲自到被鉴定单位调查取证的情况,更有甚者把当事人口供、 笔录等言词证据堂而皇之地作为出具意见的依据。这些做法严 重违法鉴定意见的出具程序,理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却经 常被办案机关提交法庭并被采信。08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鉴定乱象?1、“两高一部”应尽

13、早出台更为明确的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尤其是在“自侦自鉴”“自诉自鉴”的情况下,只要当 事人提出合理怀疑,法院就应“补充鉴定”“重新鉴定”。2、要建立一般性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专家证人”出庭辅助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鉴 定人所出鉴定意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3、应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剥离。使 鉴定机构独立于侦查机关并由司法部统一管理。4、对法院提前介入司法鉴定程序进行制度安排,侦查机关委托 鉴定机构由法院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和律师建议, 实现双方协商、 选定鉴定机构。5、启动修法程序,打破“四大类”“四类外”的界分,由司法 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

14、鉴定业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行修订、补充,使之成 为“司法鉴定基本法”。6、废除“商两高”的繁琐程序,将全国司法鉴定业务的监督管 理权统一赋予司法部。由司法部根据诉讼需要确定司法鉴定业 务的范围;并对鉴定人、鉴定机构颁发证书、统一登记管理。7、在目前情况下,司法部要积极主动对“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进行妥善管理。不仅要对“四大类”司法鉴定严格准入、严 格监管,还要对“四类外”司法鉴定,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 会进行磋商, 联合出台司法鉴定行业标准, 如有条件,启动“商 两高”程序,将司法会计鉴定、工程质量、造价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等与经济案件纠纷必不可少的司法鉴定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之内。鉴定意见被称为“证据之王”,但目前的司法鉴定乌烟瘴气、 水分颇多,变成了刑事诉讼中的傀儡。更可怖的是包括法院在内刑事诉讼参与者不以为意,这种盲人 瞎马的状态与最严格、 最严厉的刑事法庭形成一种讽刺的观照 亟需各方一起改变这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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