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检规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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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对2008年10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

2、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2. 第六条修改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3.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4.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3、;”第(四)项修改为:“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5. 第十二条修改为:“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

4、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公章。”6. 第十三条修改为:“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至少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7. 第十五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8. 第十七条的注修改为: “注2: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9. 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10. 第十九条修改为:“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

5、检验意见书,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11.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12. 将二十六条中的“

6、检验意见书”改为:“检验报告”。13.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2002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同时作废。”二、附件A修改1. 附件A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的修改(1) 在序号15后,增加16,设备品种(型式)栏中为“简易升降机”,设备基本代码栏中为“4870”。(2) 将序号16至22改为17至23。(3) 删除中序号为23至30的全面内容,将序号31至36改为24至29。2. 将注的开始修改为

7、:“注A-1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增加“注A-2: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注A-3: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三、附件B修改1. 删除标题中的“(不适用于叉车)”。2. B1修改为:“B1 技术文件审查(不适用于首检)“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

8、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注B-1: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的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3. B2中(2)内容修改为:“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标准,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B2中(3)内容修改为:“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

9、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4. 删除B3中的(1)、(3)及其内容,将“(2)”、“(4)”改为:“(1)”、“(2)”。5. B5的内容改为:“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未出现明显松动,是否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6. B6.2中(2)修改为:“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7. B6.3.2内容修改为:“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

10、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表B-1 绳卡数钢丝绳直径(mm)1919323238384444-60绳卡数量(个)34567注B-2: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8. B7.1中(1)修改为:“ 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以及升降机(指升降作业平台,简易升降机)的操纵机构功能是否有效;”9. B7.3.2的内容修改为:“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整体金属结构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应当可靠连接。不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直接与供电

11、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起重机械接地电阻。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TN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2)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3)采用I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10.将B7.5修改为:“B7.5 失压保护“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

12、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11. 删除B7.7及其内容,将“B7.8”改为“B7.7”。12. B7.9修改为:“B7.8 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除外),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13. 将“B7.10”修改为“B7.9”,并且删除开始部分的“,达到失磁保护”。14. 将“B7.11”、“B.12”、“B7.13”.修改为“B7.10”、“B7.11”、“B7.12”。15. B8中的(3)修改为:“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

13、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16. B9.1.1内容修改为:“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可靠的制动装置。“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还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第六十七条要求。”17. B9.1.2中的(2)、(3)、(4)修改为:“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3)制动器调整适宜(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18. B9.2内容修改为:“对额

14、定起重量大于2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检查其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19. B9.3中的(3)修改为:“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时,或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20m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20. B9.6内容修改为:“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与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按照B9.6.1、B9.6.2

15、要求进行检查、试验。”此后增加:“B9.6.1 首检设备“对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是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对环链葫芦,在单速或者双速的快速和慢速情况下,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提升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应当能正常提起载荷、安全离合器不打滑。“B9.6.2 在用设备“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21. B9.7修改为:“B9.7 力矩限制器“检查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且按照B9.7.1、B9.7.2进行检查、试验。

16、“B9.7.1首检设备“应当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 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并且保证机构允许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B9.7.2 在用设备“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当进行是否动作的功能检查。”22. 将B9.8的条旨和其(1)修改为:“B9.8 抗风防滑装置(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1)查阅设计资料,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夹钳、锚定装置或者铁鞋,检查起重机抗风防滑装置及其抗风防滑装置的连接部位是否符合规定;”23. B9.11内容修改为:“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应急断电开关是否

17、不能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24. B9.12修改为:“B9.12 扫轨板或轨道清扫器“对设置扫轨板的起重机械,检查并且测量轨道在地面或者工作面的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距轨道踏面间隙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械一般不大于10mm,其中塔式起重机不大于5mm)。“对设置轨道清扫器的起重机械,检查轨道清扫器功能设置是否有效。”25. B9.15内容修改为:“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26. B9.18修改为:“B9.18 防后翻装置“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动作试验:“(1)检查动臂式起重机是否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

18、关(液压变幅除外);“(2)检查钢丝绳变幅机构是否设置防臂架后倾装置。”27. B9.19内容修改为:“检查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的小车断绳保护装置是否有效。”28. B9.21内容修改为:“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检查是否安装回转限制装置。“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检查是否安装安全力矩联轴器。”29. B9.27修改为:“B9.27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检查集装箱吊具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是否有效。”30. 删除B9.28中的(24)、(25),将(23)后的“;”修改为:“。” 31. B10内容修改为:“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

19、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等),其中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只进行空载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必须做过船联合试验、流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必须做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起重机械首检进行全部性能试验。”32. B10.2的内容修改为:“在额定载荷下,进行以下检查:“(1)检查各运行机构是否运转正常;“(2)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是否无明显裂纹、连接松动,是否无构件损坏等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3)对低定位精度要求的起重机,或者具有无级调速控制特性的起重机,采用低起升速度和低加速度能达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使用简单控制系统就能达到中等定位精度的起重机

20、,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需要高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1000。”将注B-3改为B-4,并在开始增加一款为:“定位精度要求的实现取决于不同调速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和不同静态刚性指标的互补性匹配,而可接受定位精度是指低与中等之间的定位精度。”33. 在B10.4的原注B-4前增加:“注B-5: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最近一次检验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和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进行检验,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但是使用单位已经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可以

21、继续使用,可以按照合格项对待,不影响最后按照本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的综合判断,但是需要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将原注B-4修改为:“注B-6:各类起重机检验适用项目如下(有些具体项目还要根据设备的品种进行选择,本规则中新增的一些检验项目,对于旧设备可作“无此项”处理,如流动式起重机的B9.6:)”将(1)修改为:“桥式起重机,B1B9.6、B9.8B9.15、B9.17、B9.27、B10.1(不设司机室的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其B7.2不检);”将(3)修改为:“塔式起重机,B1B7.8、B7.10B8、B9.1、B9.3、B9.5B9.8、B9.10B9.12、B9.15、B9.17B9.2

22、2、B10.1;” 删除(4)中的“B10.2”,(5)中的“B10.2”。 将(6)修改为:“门座起重机,B1B6、B7.1B7.7、B7.10、B7.12、B8、B9.1B9.8、B9.10、B9.11、B9.12、B9.15、B9.17、B9.18、B9.24、B9.27、B10.1;” 将(7)修改为:“升降机,B1B5、B6.1、B6.3、B7.1B7.5、B7.7B7.8、B7.12、B8、B9.1、B9.28、B10,其中施工升降机的B9.28为(1)、(2)、(3)、(4)、(5)、(6)、(7)、(8)、(9)、(10)、(23),曲线施工升降机的B9.28为(1)、(4)、

23、(5)、(6)、(7)、(11)、(12),锅炉炉膛检修平台的B9.28为(4)、(10)、(11),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的B9.28为(11)、(17)、(20),电站提滑模装置的B9.28为(3)、(4)、(5)、(10),升船机中的B9.28为(22),简易升降机的B9.28为(4)、(5)、(7)、(8)、(9)、(10)、(11)、(13)、(14)、(15)、(16),升降作业平台的B9.28为(4)、(9)、(18)、(19)、(20)、(21),其中高空作业车为B1、B2、B4、B6、B7.1B7.8、B7.12B9.1、B9.3、B9.6、B9.7、B9.11、B9.15B9.

24、18、B9.26、B10.1;” 删除(8)中的“B10.2”、(9)中的“B10.2”、 (10)中的“B10.2”。将(11)修改为:“轻小型起重设备,B1、B2、B4B6、B7.1B7.4、B7.11B7.13、B9.1、B9.3、B9.6、B9.10、B9.11、B9.17、B10.1,其中电动葫芦为B1、B6、B7.1、B7.4、B7.11、B9.1、B9.3、B9.6、B9.10、B9.11、B10.1;” 将(12)开始部分(到“其中”止)修改为:“机械式停车设备,B1、B2、B4B6、B7.1B7.5、B7.7、B7.8、B7.11B7.13、B8、B9.1、B9.17、B9.

25、29、B9.30、B10.1,” 34. B11内容(包括B11.1、B11.2)修改为:“首检项目除应当按照上述定期检验项目检验外,还应当增加本章所规定的项目。“B11.1 产品技术文件“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起重机械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齐全,并且存档保管; “(2)产品制造单位的有效资格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资料,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齐全,还应当提供自检记录。“B11.2 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外观“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和净空高度、梯子、栏杆安全现状是否符合GB 6067-1985和相应标准的要求。”三、删除附件C,将原附件E改为附件C。原附件E中的有关内容,按照第十九条的有关修改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四、附件D的修改1. 删除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中的“日”,删除表下的注及其所有内容。 2.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结论报告附页内容按照附件B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主题词:特种设备 检验 规则 修改 公告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年月12日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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