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中的虚线框图表示可能会出现的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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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表中的虚线框图表示可能会出现的审计程序)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五)相关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审前调查应当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编制审前调查方案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

2、料。(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三)查阅相关资料;(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五)其他方式。审前调查方式组织审前调查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时间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编制条件(一)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二)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3、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准备编制程序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审计目标 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是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的具体化。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

4、审计目标(四)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八)编制的日期(九)其他有关内容审计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见批注页:1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运用审计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重要性(以下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会计信息错弊的严重程度,该错弊未被揭露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

5、判断或决策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是审计人员的一种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水平的表现形式是金额额度。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评估总体及总体各组成部分错弊的严重程度。 相同性质的小金额错弊的累计可能会对总体或总体有关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产生影响,审计人员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的、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其所关注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确定审计项目中的重要性水平,以决定审计测试的性质、

6、时间和范围;在审计报告阶段,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错弊及推断错弊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评价审计结果,作出审计结论。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审计目的; (三)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四)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业务规模; (五)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业务风险水平; (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性质、金额、项目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变动趋势等。 第八条 重要性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审计工作量。重要性水平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越多,审计工作量也越大。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依照重要性水平来确定所应收集的审计证据的数量。

7、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确定重要性的判断基础和比率的标准。审计人员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和比率。 判断基础通常可以采用预算收入或支出总额、投资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指标。 审计机关规定重要性比率的范围,审计人员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后,在审计机关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比率。 第十条 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水平的考虑可能与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考虑的重要性水平不同。如果前者大大低于后者,审计人员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的审计测试是否充分。 第十一条 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审计人员应当将已发现错弊及推断错弊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

8、较,以决定是否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或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作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重大错弊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构成。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审计测试措施,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第十四条 评估审计风险的步骤是: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确定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二)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调查了解评估固有风险水平; (三)通过对内部控制的测评评估控制风险水平; (四)利用风险模型计算检查

9、风险水平,并据此确定审计测试的范围和工作量。 第十五条 固有风险是假设在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生差错的可能性。 固有风险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及其环境,以及该类会计事项或业务的性质有关。 审计人员在评估固有风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包括管理人员的诚信和能力; (二)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异常变动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四)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情况;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在部门或行业的环境因素; (六)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专业判断的幅度范围; (七)需要利用外部专家工作予以佐证的重要交易事项的复杂程度;

10、(八)是否存在容易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九)是否属于容易发生差错的业务领域; (十)在会计期间,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时,发生的异常或复杂的会计处理情况; (十一)以前年度审计的结果等。 第十六条 控制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生差错不能被内部控制防止或纠正的可能性。 审计人员在对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评后,应当对各主要业务和会计领域的控制风险作出初步评估。控制风险与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关。 评估控制风险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建立; (二)经济业务以及相关控制手续的执行是否及时和有效; (三)经济业务及各控制环节是否由合格的人员执行; (四)业务活动的记录

11、是否完整; (五)业务处理程序是否独立; (六)关键点控制是否存在; (七)控制目标是否满足; (八)控制系统是否有效地运行,各项控制是否充分发挥作用等。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计人员应当将控制风险确定为高风险: (一)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 (二)审计人员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三)审计人员不准备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评后,认为其能够防止、发现或纠正重要错弊,且准备进行符合性测试时,不应当将控制风险评估为高水平。 第十九条 初步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越低,就需获得越多的关于内部控制健全和有效的证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

12、现场审计结束前,应当根据实质性测试结果和其他审计结果对控制风险进行最终评估。如评估结果高于初步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应当考虑追加相应的审计测试。 第二十一条 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相互联系,审计人员应当将两者进行综合评估,并据以作为评估检查风险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进行实质性测试不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差错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水平与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直接相关,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越大。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所评估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来确定检查风险,并以此决定实质性测试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 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不能由审计人员所控制,但审计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评估,并通过设计

13、相应的检查措施,调整检查风险的水平,以使审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执行期间审计风险的评估发生变化时,审计人员应当重新分析审计风险是否在最初审计方案确定的水平之内。如果审计风险超出可以接受的水平,就需要执行追加的审计测试。 第二十五条 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的关系,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审计人员在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和时间时必须注意到这一关系,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抽样时,应当利用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对审计风险的评价结果,以计算样本量。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时,应当编制审计日记。 第二十八条

14、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审计范围 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审计内容 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审计重点 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

15、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一)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二)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三)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四)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五)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

16、任。质量控制责任分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

17、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六)其他需要调整的。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准备 编制调整方案的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四)审计组成员。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组组长;(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调整方案的审批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规定办

18、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按照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审计证据的形式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审计证据的性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

19、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

20、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一)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二)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三)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21、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四)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五)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

22、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六)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收集证据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要求审计实施 质量控制责任分解(一)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二)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三)审计组组长应

23、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日记要素(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人员姓名;(三)审计分工;(四)实施审计的日期;(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六)索引号;(七)页次。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一)审计事项的名称;(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审 计日记(一)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二)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三)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

24、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四)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五)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六)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编写要求日记的检查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

2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编制审计日记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素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

26、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审计实施审计工作底稿编写要求(一)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二)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底稿的复核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审计结论是否恰

27、当;(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质量控制责任分解(一)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二)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三)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基本要素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28、三)被审计单位名称;(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五)内容;(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七)签发日期。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

29、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

30、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 审计报告l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l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l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31、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需要提交复核的材料审计组应当将以下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一)审计报告;(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三)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四)审计实施方案;(五)审计工作底稿;(六)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审计报告部门需要复核的事项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事实是否清楚;(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代拟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32、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文书代拟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审计文书需提交复核的材料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一)代拟的审计报告;(二)代拟审计决定书;(三)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五)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

33、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需要复核的事项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一)代拟的审计报告;(二)代拟审计决定书;(三)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四)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五)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需要报送的材料审计文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

34、其他有关人员。一般审计项目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重要审计项目(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审计文书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l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l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35、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举行听证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送达审计文书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

36、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审计结果公告(一)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二)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三)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

37、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四)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五)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六)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质量控制责任分解(一)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二)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三)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立卷原则立卷立

38、卷时间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审计档案立卷内容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

39、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

40、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排列顺序立卷审计档案(一)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二)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审查验收(一)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二)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

41、充工作。移交档案(一)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三)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质量控制责任分解相关责任人 员(一)审计组成员;(二)审计组组长;(三)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四)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五)审计机关领导。上述人员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一)责令改正错误;(二)告诫、批评教育;(三)责令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

42、五)停职培训、转岗;(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处理形式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一)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二)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责任追究机构(三)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四)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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