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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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比,在许多方面 作了调整,以下就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解读。一、受理范围的变化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 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与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解读:在受理范围方面,调解仲裁法比条例更广,内容更多、更具体。首先调解仲裁法 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而条例则是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很明显“用 人单位”的范围要大于“企业”。其次,调解仲裁法将“确

3、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受理 范围,由于劳动关系是处理许多劳动争议的前提,因此劳动关系的确认至关重要,调解仲裁 法的规定弥补了之前的立法空白。再次,调解仲裁法在条例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作了补充与完 善,调解仲裁法的第二条第二、三、四、五条款与条例的第二条第一、二、三条款相比,在 内容上更多、更具体、更明确,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即有利于劳动者维权,也能有 效防止有关职能部门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处理程序的变化条例: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 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可以

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 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 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 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读: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诉讼活动前的程序,劳动 争议调解工作得到强化;同时,缩短了

5、调解期限,提高了调解效率。体现了可把矛盾、纠纷 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稳定的立法理念。三、调解组织的调整条例: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 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 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 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

6、申请调解: $page$(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 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 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解读:调解仲裁法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引入了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整 合了社会上现有各种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进一步强化、规范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四、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延长劳动法:第

7、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 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 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仲裁时

8、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读:首先调解仲裁法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从六十日延长至一年。其次,调解仲裁 法将时效的起算由原来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再次,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的情形以与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 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的例外情形。上述变化的目的相当明确,旨在更好的维护劳动争 议当事人的诉权,弥补了之前法律有关仲裁时效相对笼统、不够完整的缺陷,防止劳动争议 当事人错失维权的契机。五、仲裁程序的调整条例: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的

9、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 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 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 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0、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 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 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

11、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 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 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

12、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 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读: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组庭、处理的时间,由原来的7 日受 理缩短为5 日、7 日组庭送达缩短为5 日、15 日答辩期缩短为10 日、60 日审理期限缩短为 45 日、30日延长审理期限缩短为15 日,而且还引入了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调解仲裁法将开庭通知的提前时间延长了1 日,并引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的内容。上述变化旨在缩短当事人维权时间, 从而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防止某些用工不规范的

13、用人单 位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尽可能确保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与时的维护和保 障。六、裁审衔接的调整条例: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

14、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SpageS(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 议事项向人民法

15、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 律效力。解读:调解仲裁法在裁审衔接程序上创设了一系列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 规定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几种情形,但该规定仅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如劳动者不服仲 裁裁决的,其仍然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第二,规定了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该规定赋 予了用人单位对于一裁终局的争议案件一条法律救济的途径。上述规定的实施,主要旨在缩 短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在有效保证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 大大提高案

16、件的处理效率。七、劳动仲裁的经费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则:第六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 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调解仲裁法:第五 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解读: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 降低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对规范用人单位的

17、用工也有一定的促进作 用。八、证据规则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 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解读:新法较为合理地分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条款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的证据规则方面填补了之前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上的空白点。之前只有在最高院处理民事案件 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中,有部分条款涉与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证据规则。九、增加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 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 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申 请支付令”在调解仲裁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将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固定,其目的在于与时维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者的诉累,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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