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尽职调查的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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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的内容。 整理的公司尽职调查的报告,供参考!xx 有限公司:上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 XX.XX 对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 查的工作范围, 并以的形式确定下来 (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 范围)。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w公司提供的文 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相关负责人谈 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 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 时,我们得到的 承诺为:1、 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

2、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 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4、 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 w 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 内容:一、w 公司基本情况1、 基本信息(略)2、 w 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详情见附件三:W公

3、司变更详细)3、 w 公司实际控制人(略)二、w 公司隐名投资风险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尽职调查报告。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 “显名股东”。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 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 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 隐名股东实际上 担任了执行职

4、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 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 股东的同意 或认可等。(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尽职调查报 告。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根据以及,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 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 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

5、经过登 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 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zh eng fu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 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4)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 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 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

6、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w公司目前的主 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 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 对 w 公司的控制权;(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 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 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三、关于 w 公司的经营范围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w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w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 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w 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根据中国

7、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w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 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四、w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概述w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 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 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中国 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 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由于 w 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 计政策无法确定 (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 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 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 管理,又容易导致 w 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 性。我们建议 w 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的有关规定

8、,制定出适 合本公司具体 情况的公司。2、w 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中国;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 w 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或者, w 公司目前 实际执行的是。(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xx月31日;(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 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 ;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 外币账户余额 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 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 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 理,既不符

9、合的有关规定,还将导致会计利润核算的不真实。我们建议w公司依照的有关规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时对各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4)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 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5) 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 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 与实际盘点数 据结合确认的方法。(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 年、单

10、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 年限法计算折旧。(7)收入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 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 的实现。风险提示:w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 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五、w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20xx年10月底)1、 会计报表(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20xx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略)(2)损益表(所属期间:20xx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略)(3)

11、会计报表提示:(略)2、 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六、 税务风险1、w 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 zh ishu 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1)w 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20xx 年 9 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zhshu 1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0xx 年 9 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zhshu1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2)根据第19条,以及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zh Ashu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

12、书面合同 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该类业务)(见本报目前没有书面合同告四、w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另外,根据(国 税函20XX 875号)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 列4 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w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 迟确认,可能存

13、在税务风险 (即延迟申报纳 税);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 手段,根据本案 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因此,我们的尽 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 w 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 着可能对或有风 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 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 识和专业经验, 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 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 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 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 务报表的 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 涉及。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 完整的文件,不 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的基础上 作出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 w 公司股权或对 w 公司 增资作参考之 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上海市 XX律师事务所日XX律师XX 律师20XX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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