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169881260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74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资源描述:

《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2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 主要内容:1、当前国家土地转征问题的有关新政策 2、土地转征前期工作的有关要求3、土地转征前期组件要求4、土地转征工作应注意把握的有关问题5、关于临时用地的有关问题第一部分:当前国家就土地转征问题的有关新政策及主要变化自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8号文件)和200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通知(31号文件),以及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文件)下发后,国家连续下发了强化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特别是党的17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征地

2、问题又提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之后,国土资源部就扩大内需建设用地问题又下发了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与此同时,国家11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文件。在此基础上,省政府于2008年12月正式发布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办发2008101号)文件,同时,经省政府同意,省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7号)文件规定。上述一些列的政策和文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改革征地补偿办法,提高征

3、地补偿标准。主要表现在将征地补偿以产值标准的计算方法调整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最大的特点是征地标准“同地同价”,即不论地类是什么,种植的作物是什么,产值是多少,只要是在同一区片、同一地块,就要实行同一个地价。不存在前三年产值的测算或地类以及补偿倍数不同而产生矛盾的问题了。这种计算费方法不仅有利于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利益,而且对我省各项建设,特别是大项目建设将起到重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改革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按照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和国家一些列新政要求,原有的征地审批程序,如预公告程序、征地调查程序、征地听证程序、补偿安置程序、征地费用支付方式程序、征地批后实施与公告程

4、序,以及建设用地单位确权发证程序等多个方面的程序,都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现行政策规定进行优化、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土地转征工作的需要。 三、改革安置途径,探索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突出强调了政府是作为征收土地工作的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问题。地方政府在安置被征地农民工作中,要着重把货币安置与社保安置和就业安置等安置途径统筹考虑,采取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千方百计的确保被征地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我省目前的安置途径:社保(养老)、货币、农业生产安置途径为主)。 四、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这个问题

5、是征地制度改革中难度最大,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我们认为,最为彻底的解决办法是,将建设项目分为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类,将土地征收权行使范围限制在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内。目前,国家就此问题正在从法律、学术、现行政策等层面进行研究,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决定要求,就如何确定在城市“圈外”,村庄“圈内”已经被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公益性项目的范围问题(三个条件),以及在村庄“圈内”尚未批准占用是否可以考虑允许农民参与经营开发等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落实,

6、把党中央规定给予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五、依法、及时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一是保障重点。要在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重大骨干水利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和公益事业、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重点保障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污水和垃圾处理、环保等基础设施用地; 二是严格控制。严格控制,不得安排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三是加快速度。第一对国家审批(核准)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

7、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初步设计后,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第二对地方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三类工程),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第三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按市(地)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 四是保护农民利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对没有依法将有关费用足额支付被征地村组和农民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部分:土地转征前期工作的有关要求一、土地转征前期工作的主要任务土地转征前期工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

8、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用地需求,依法进行土地转征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三项任务:一是调查掌握拟转征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利人经济状况、对土地利用状态的影响情况;二是测算拟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三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拟订土地转征工作方案。(即:一调查、二测算、三拟定方案)。 二、土地转征前期工作的基本程序土地转征以单独选址用地、城市批次用地以及省政府审核的土地转征实施方案三种方式报批,主要以下五个阶段完成土地转征前期工作:(一) 预公告阶段;(二) 组织调查阶段;(三) 拟订工作方案阶段;(四) 依申请听证阶段;(五) 组卷申报阶段。三、土地转征前期工作

9、的具体内容(一) 发布预公告1、 发布预公告的依据及责任单位:单独选址项目通过用地预审,项目经依法确认后(指可研、核准和备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拟转征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单独选址项目土地转征申请表。由拟征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土地转征预公告。城市批次用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确定拟用地区位和功能分区,发布土地转征预公告。由拟征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土地转征预公告。2、预公告的主要内容(5项):(1)建设项目名称和项目依据;(2)土地转征用途和时间;(3)

10、区片位置和控制范围;(4)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要求等。3、征地预公告的作用和要求(1)防止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擅自发生“三抢”现象,即抢栽、抢建、抢种现象的发生;(2)防止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单选或地方政府批次)发生征而不用,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3)防止因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不作为,没有按规定及时发布征地预公告而给用地单位或被征地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4)预公告发布后,凡在拟转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4、预公告的时限要求: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二)组织开展征地调查土地转征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8项内容):第一项:调查

11、拟征地所在区片及征地综合地价情况。主要是进行对拟土地转征所涉及的区片的位置、区片编号、区片单位面积的价格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 第二项: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和确认:主要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籍档案对拟土地转征的位置、四至、权属、地类、面积、等级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确认。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地籍档案所确定的规划用途、土地登记用途、土地权属、土地使用用途等情况,对土地转征的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土地等级进行调查工作。特别是通过对地籍档案的核对及确认,可以有效的排除或确认拟土地转征区块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界限纠纷,以及土地登记用途与实际使用用途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项:调查占用

12、基本农田和耕地情况:主要调查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范围、面积、等级等情况。 第四项:调查人均耕地及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情况:主要是被拟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情况,以及按规定测算出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这个阶段尚未确定具体被安置人员名单)。 第五项:调查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情况。第六项:调查拟补划基本农田、补充耕地的位置和等级情况。一是补划基本农田调查。主要是指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对一般耕地拟补划的位置、面积和耕地等级三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总体要求是确保拟补划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要求是,在面积上必须大于或等于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在质量上必须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并具备纳入基本农田保护

13、区规划的各项指标的要求; 二是补充耕地的调查。要满足三个基本要求,即拟补充的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补充的面积是否能够保证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折抵测算是否达到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要求。第七项:调查对土地利用状态的影响情况。这里所讲的土地利用状态的影响,主要是指拟占地项目对被占地以外的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产生的生产、生活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如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影响、对农机作业的影响、对耕作产生的“三角地、死角地”的影响、对居民交通运输通讯的影响等等。 第八项: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三)拟订土地转征工作方案在转征土地调查完成后,按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本

14、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土地转征工作方案。按照土地转征具体情况,分别以表格形式提供下列相关方案: 1.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呈报说明书;2. 农用地转用方案;3. 补充耕地(含补划基本农田)方案;4. 征收土地方案;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6. 供地方案;7. 土地复垦方案;8. 表土剥离方案;9. 需要拟定的其他方案。(四)开展依申请听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土地转征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依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五)组卷申报1、组卷。土地转

15、征申请报批材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卷,组卷内容包括拟定的土地转征呈报说明书、土地转征工作方案、附属图件表格等。2、呈报。土地转征组卷完成后,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按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土地转征请示,抄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将土地转征组卷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地)国土资源局。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对市、县土地转征申报组卷提出审查意见后,呈报省国土资源厅。第三部分:土地转征前期组件要求一、申请文件:(必要材料)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文件。有关要求:1、单独选址、城市批次用地必须以市、县人民政府正式文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土地转征申请;2、市

16、、县人民政府申请文件的有关要求:(1)名称:单独选址以初步设计(核准)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为准(如: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至泰来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批次用地以城市年度批次用地及次数申请(如: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2)依据:单独选址以工程项目设计批准文件(立项、核准、备案及初步设计)为依据,批次用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为依据; (3)地类:采取“3+2”的方式加以说明。即三大地类加耕地、基本农田。具体的说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涉及征占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特别注明征占耕地和基本

17、农田的数量;(4)面积:以区片功能图确定的面积为依据; (5)权属:按土地所有权性质,即国有土地、集体土地;(6)结论性意见。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方案(条件材料)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呈报说明书2、农用地转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含补划基本农田)方案;4、征收土地方案5、供地方案;6、土地复垦方案(一是土地转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二是对原有土地利用条件导致阶段性破坏的项目,如矿山、采金、采石、取土等建设项目);7、表土剥离方案(对占用黑土带并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表土层大于25公分的,均要求开展表土层剥离保护和利用。具体要求:一是有复垦要求的,结合复垦一并编制;二是需要补充耕地的,结合补

18、充耕地方案一并编制;三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单独编制);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9、需要拟定的其他方案。三、附属材料(条件材料)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2、土地转征调查成果:(1)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及所在区片;(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籍档案进行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和确认;(3)拟转征土地位置、四至、权属、地类、面积、等级等;(4)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情况;(5)人均耕地及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情况;(6)拟补划基本农田、补充耕地的位置及等级情况;(7)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情况;(8)对土地利用状态的影响情况;(9)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3、听证、论证相关材料;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可行

19、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5.建设拟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6、涉及社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其他材料。7.涉及占用耕地的,提供补充耕地合格证及自行补充耕地的相关材料;8、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等其他材料。9、调查图件及坐标。(1)土地转征区片图册:a.区片功能图(1:2000):此图是指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建设用途和区块功能的图纸。单独选址项目区片功能图是注明经批准的工程初步总图所确定的用地范围、建设位置、面积数量、功能用途等,并标注有坐标和区片价格的图纸;批次用地区片功能图是按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块功能位置、面积,并标有坐标的区块功能和区片价格的图纸。(两类

20、图纸的不同点是:单独选址主要是反映建设用途,批次用地主要反映区块功能。共同点是:均要注明用地位置、面积、坐标和区片价等情况)。 b.补充耕地图(1:5000):是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区内自行(或委托)补充耕地进行造地的图纸。补充耕地图纸要注明补充耕地的范围、地类现状、补充面积、土地权属和坐标等基本要素。c.补划基本农田图(1:10000) :是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而进行补划的图纸。补划基本农田图纸要注明图辐图斑号、补划面积、耕地等级和坐标等基本要素。d.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为110000万)。 e.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图。(2)报国务院审

21、批城市用地图。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控制图。第四部分:土地转征工作应注意把握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做好与建设用地预审相关工作的衔接问题1、关于预审面积与报批面积的衔接问题。建设项目预审面积是在项目立项之前工程可行性研究总图设计中的初步估算面积。因此,当办理土地转征审批时,往往出现预审土地面积与征转土地面积相差较大的问题。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工程设计原因,即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用地面积与最终初步设计审定的用地面积相差太大而产生的;二是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即由于设计走向变化和设计更改等原因,造成土地转征面积的增加或减少而产生的;三是违规操作原因,由于没有按着规

22、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转征土地的前期调查工作,在不具备前期土地利用调查(土地测量)的条件下,违规抢前进行前期工作,因此在申报转征土地审批手续时,造成正式用地申请用地面积与预审用地面积相差过大的问题。不论什么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用地预审的土地转征面积总面积与永久征地申请审批总面积正负误差不得超过10%;2、关于预审地类与审批地类的衔接问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地类,与申请用地审批的地类要基本一致。一级地类面积(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正负误差要控制在10%以内。其中要特别注意不得出现耕地地类中的基本农田面积大于耕地面积的“低级”错误问题;3、关于预审的土地权属问题。公路预审用地权属与申请用地审批

23、权属要一致,避免出现预审中的土地权属与申请用地审批用地的土地权属出现矛盾或权属纠纷的问题;4、关于预审中工程附属用地问题。公路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如服务区、收费站、抢险中心、管理区等,要按着可行性研究的设计要求尽量在预审中考虑进去,避免在正式申请用地报批后再追加附属设施用地的问题。(二)关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前开展土地转征前期调查问题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97号)文件要求,考虑到我省施工季节等因素影响,为确保大项目建设,在项目设计没有大的调整和变化的前提下,对以下三种情况可以提前实施土地转征前期调查工作:第一种情况:建设用地预审及

24、项目可行性研究(核准、备案)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可以直接实施土地转征前期调查工作;第二种情况:建设用地预审已经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核准、备案)已经原则通过,但尚未下达批准文件的,经国土资源厅和相关主管厅局审核同意,可以提前实施土地转征前期调查工作;第三种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核准、备案)已经批准,但建设用地预审尚未审批的(即可研在前,预审在后的),经国土资源厅和相关主管厅局审核同意,可以提前实施土地转征前期调查工作。(三)关于公路等线型工程用地可分段报批问题。根据部237号文件精神,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按地(市)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

25、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国土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四)关于先行开工用地问题根据国土部237号文件中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建设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给与了进一步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建设项目先行开工用地方面做出了重要的支持性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先行用地范围,放宽了先行用地条件。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先行开工用地的申请: 1、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申请先行用地;2、对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在完成

26、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3、对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省级立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4、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延续到半年内再正式报批用地审批手续。二是简化了先行用地的报批要求:(1)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经过批准;(2)征地补偿费用已经足额落实(落到地方国土部门制定的账户即可)和建设单位已经拨付征地费用的有关凭证(即拨付收据);(3)市、县国土部门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说明;(4)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问题的意

27、见。 (五)关于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问题1、全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均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国有农、牧、鱼、林业场等单位和部门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也一并参照执行。(六)关于区片价实施后,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组成、分配比例和用途问题1、征收土地补偿费(简称征地补偿费):是按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来进行核算。(即征收土地补偿费=征地区片价征收土地面积);2、征地土地补偿费的组成: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和被征地集体的土地补偿三个部分组成。3、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和使用方向:征地补偿费在

28、支付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后,70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关于征收集体非耕地的土地和征收集体没有确定承包人员的耕地应如何补偿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决定其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4、征地补偿费的资金保障:对征地补偿费用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七)关于区片价实施后,如何界定被征地农民及需要安置人员的数量计算问题1、被征地农民:是

29、指在册农业人口并依法享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2、被征收土地需要安置人员的数量:是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数量确定。(即被征地人员数量=被征收的耕地数量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数量)。(八)区片价实施后,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是怎样规定的?1、补偿对象: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或附着物的,对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2、补偿标准: (1)青苗的补偿费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6%给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和住房安置。3、补偿要求:对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

30、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第五部分:关于公路临时用地的问题一、公路临时用地的范围:临时用地,主要是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建设项目临时性使用的土地。包括材料堆放场、弃土场、取土场临时工棚等。其特点是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二、公路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这一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三、公路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四步骤)第一步:签订合同。当

31、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业主(不是承包商)单位应当与当地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当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业主单位应当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第二步:提出申请。临时用地的业主单位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不含中心城市所属区局)。第三步:审查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第四步: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使用期满,按规定要求将临时使用的土地交回原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并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条件。四

32、、临时用地的期限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应当与公路建设期同步,即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公路建设期限。对超过两年仍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在两年期满后再续签临时用地合同。 五、 临时用地的补偿根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的,使用期为一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使用期为两年的,按20%给予补偿。 六、临时用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临时用地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性质(集体所用或国家所有)以及原有土地用途(农用地中的耕地、林地等)。2、在城市规划区的

33、临时用地,再报批前,应当先征求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3、在农垦、森工事业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国土资源派出机构批准。4、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5、临时使用土地,首先应考虑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内,这样即可以节约用地,也能够节省大量的建设资金。6、按照规定,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在批准临时用地前,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按土地利用恢复和利用计划恢复土地原状或者按规定负责复垦。(复垦是指令性的)7、临时用地的选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位置要选择在地势较高的位置上; 二是要按着设计要求限制取土深度; 三是做好表土剥离工作; 四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五、选址要在可视范围之外; 六、设计上要做好复垦和恢复利用计划。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