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公路管理处干部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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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平市公路管理处干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和上级有关干部培训的要求,结合我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干部教育是指对我处所属各单位的在职管理干部进行的岗位培训(资格性培训、适应性培训、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等,处属各单位的每位干部(含合同制工作人员)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参与培训义务。 第三条 我处干部教育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处人事科作为市公路管理处的干部教育管理的

2、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教育政策,制订全市公路教育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处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处属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归口人事部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干部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根据处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干部培训 第四条 列入省公路管理局和四平市交通运输局计划的培训班,属指令性教育培训任务,各单位人事部门要统一安排;属指导性的培训班,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选送人员参加培训。计划外的各类培训班,原则上不派员参加。 第五条 处机关干部和处属各单位科(站)长业务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市处统一

3、组织;处属各单位干部业务培训由各单位负责安排;专业性较强的培训班由市处统一组织。 第六条 处属各单位凡举办培训班,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向市处提出下一年度教育培训初步计划,11月底前再向市处提出下一年度教育培训详细计划。 第七条 处属各单位和处机关各科室拟定的教育培训计划送市处人事科汇总,经分管处领导审核,提交处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下达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干部培训计划原则上按照批复的教育培训计划执行。 第八条 处属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的通知应抄送处人事科2份,处机关业务科室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发文时应会稿处人事科。 第九条 主办培训班的单位(科室)工作应做好以下事项: 1、拟定培训计划,包括目的、内

4、容、课程设置、师资、形式、时间、地点及经费收支等。 2、加强培训班的过程管理,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采取先进、实用的培训教材,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3、举办培训班应以提高干部素质、服务公路事业为宗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严格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杜绝培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4、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和总结,并收集相关资料,主要有培训通知文件、教学计划、教材书籍、复习资料、学员花名册、考核成绩、课堂照片等,以备检查。 5、执行培训登记证制度,培训登记证书一人一证,由省处统一制作。干部个人参加各种培训,由培训班的主办单位(科室)负责登记,由干部个人所

5、在单位的科教部门审核确认验印。 第三章 学历学位教育 第十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所学的专业与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在干部个人所在单位经费许可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单位允许在职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 第十一条 所学的学校、专业必须是列入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自考办、招生办认可,按国家教育有关规定程序参加学习的,并可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教育以就地就近、业余学习、专业对口的原则,一般不批准脱产学习或跨地区、跨省学习;以不占用工作时间的业余学习为主;学习期间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复习辅导的,应持学校有关函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科教部门核实、领导同意后,向

6、人事部门办理请销假(按事假处理)手续。参加脱产学习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单位奖金。 第十三条 在职干部参加学历(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须由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招生简章,填写处统一印制的在职干部参加学历(位)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请表(附2)。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采取个人申请、集中上报、定期审批方式,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省处负责处属各单位科级干部及处机关所有人员的学历学位教育审批;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经处同意后报省交通厅审批。省处学历学位教育的审批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的2月份和8月份。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

7、干部,学业结束后,可持入学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所在单位提出报销学费的申请,所在单位可按不超过学费50的比例予以报销。书籍费和差旅费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干部参加学历(位)教育毕业后,变更学历(位)由干部本人按省处统一制定的干部学历(位)更改申报表(附3)提出申请,并将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报考申请表、学籍登记卡、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评审表、学位证书等)(复印件)以及网上下载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交所在单位初审集中,并在每年的2月和8月分2次统一上报省处,由处按更改学历(位)有关规定程序对干部所获学历(位)审核、确认

8、、入档。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非学历教育,参加这些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可在个人简历或学习情况栏中填写,但不更改原学历。第四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高、中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要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

9、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为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省人事厅制定的继续教育证书,一人一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由省交通厅盖章,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由省处盖章。继续教育培训班,原则上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由省交通厅(或相关厅处)统一举办,初级专业人员培训可由各单位自行办班,但应事先报省处并转报省厅核批。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处属单位科教部门登记,处人事科审核确认,厅科教处验证。为配合干部职称评定工作,验证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各单位需统一填写“继续教育证书发证花名册”(一式两份)报省处转省交通厅验证。 1、对计划内或经审批的系统内培训班,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 2、专

10、业技术人员参加交通系统外培训的需提供教学计划、培训通知等相关材料,经省处审核同意,予以认可; 3、对自聘任起至验证日累计学时未达到规定年度学时累计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予以验证,待下次学时补足后再予以验证。 4、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时,各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和验证花名册外,还应包括参加学习、培训、进修、自学等有关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单位根据省厅、省处批复的办班计划举办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班等,要提供教学计划和学员名单及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活动、进修培训学习的,可视情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1、符合以下情况的,以1天6学时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全脱产进修、培

11、训学习; 参加学术研讨会并提交论文者; 参加单位计划安排的新技术、新知识等讲座,并有听课笔记者; 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讲座,主讲人继续教育学时按授课时数与登记时数1:3计算并登记。 2、符合以下情况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参加函授、刊授、夜大、电大、自考及网络教育等学习,取得当年各科结业证明者; 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或计算机等级类考试合格证书者(分别按初、中级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专业及所从事的工作需要,参加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学习活动,考试合格者;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科技合作、考察,完成课题任务,通过工作实践,掌握新技术、新方法,有提交论文或业务

12、报告者; 当年出境出国培训的; 在省级以上有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发表专业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限第一、二作者); 专业技术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市(地、厅)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应等级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证年检审学习并通过者。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职称聘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 获得以下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供获奖证书):个人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理论、国家国际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 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专(含专业证书班)以上学历者,毕业后一次性登记学时,可按学习年限计算完成总学时。 第五章 工勤人员岗位继

13、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结合本岗位工作,接受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等方面的教育;工勤人员完成岗位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任干部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聘、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在岗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分集中培训学习和自学两种。包括: 1、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培训; 3、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4、结合本工种技术和研究项目进行的国内外进修、考察、学术讲座等; 5、电视、广播、函授等学历教育形

14、式的继续教育; 6、本人申请、单位核准的脱产自学。以自学形式登记的岗位继续教育时间不超过当年岗位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在岗工勤人员每年参加岗位继续教育的培训课时不少于42学时,其中参加脱产进修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凡当年连续脱产学习12学时以上的岗位继续教育方可记入岗位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六条 我处工勤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发放单位为福建省公路管理处,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证书由处属单位盖章。 第二十七条 岗位继续教育证书由处属单位科教部门登记,处人事科审核确认,通过省交通厅转省人事厅工考办验证。验证工作于每年3月份进行,各单位需填写福建省机关事

15、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名册,并将验证名册汇总省处,由省处统一报省交通厅转省人事厅验证。 第六章 干部教育经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教育经费来源: 1、公用经费 2、预算安排的专项教育经费 3、单位自有资金。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经费在以下范围内掌握开支: 1、岗位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费用; 2、讲课和编辑教材酬金和购买教学材料、添置教学设施; 3、各类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业务技术研讨咨询等开支; 4、干部教育研究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条 为支持基层单位开展培训,处对指令性培训班或办班经费有困难的较高层次的培训班

16、,实行经费专项拨补制度,并争取省厅支持。各单位必须填写教育培训项目报审表,经省处和省厅审批后,按计划进行培训,省处将给予适当补助,并争取省厅教育发展基金补助。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干部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参加学习,成绩优异或者自学成才的干部,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不制定、不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截留、挪用干部教育经费等行为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故不按期完成学习培训任务或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学习期满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干部,由其所在单位视不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追偿培训费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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