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正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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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公司法修改背景2013年 12 月 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 20年的时间中继两次 制定后的又一次重大的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有 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 整,新公司法自2014 年 3月 1日起施行。公司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成分、经济体系、经济制 度密不可分,特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 WTO 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 了新发展和长足进步,为了确保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必须加强以公司法为代表 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通过对相关经验的总结,实现对公司法不断地修改和完 善,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法制化和国

2、际化的基本需求,在十八的胜利召开后,在对 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公司法作出修改,以期公司法起到 丰富完善、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的作用。二、主要修改条文及解读修订前 修订后 解读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 的记载事项。 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 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 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注册资本的大小依

3、然从某 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人姓名等事项。 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 民事责任的能力。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 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责任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 实际任意认缴。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 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 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注册资

4、本,也就是说,现在 件: 件: 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一)股东符合法定人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公司。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首 数; 数; 次至少必须缴付 1 股(二)股东出资达到法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定资本最低限额;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三)股东共同制定公资额;司章程;(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四)有公司名称,建司章程;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四)有公司名称,建的组织机构; 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五)有公司住所。 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 主要是证券法对证券公司 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 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 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 记机关

5、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 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缴的出资额。 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 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 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 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 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本的要求等。 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有较

6、高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 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货币出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资百分三十也自然失去意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义。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 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士不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碍于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现 除外。 除外。 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 难。修改后

7、全部用技术出资 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出资均可成为现实。 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 删去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计师验资的规定将彻底成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为历史,设立公司的费用大大减少,除了登记费用外, 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 费用。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 股东出资将依照其认缴的 司应当置

8、备股东名册,记载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 下列事项:下列事项: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一)股东的姓名或者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 名称及住所;名称及住所;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可,不需要进行验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 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资,程序更为简单。 使股东权利。 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 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

9、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 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 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 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 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进 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行创业 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 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 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

10、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原来 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主要区别之一是最低注册 件: 件: 资本的不同,公司法修订(一)发起人符合法定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 人数; 人数; 主要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二)发起人认购和募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为人合性、股份公司为资合 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 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性,另外一个区别则是人数低限额;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 不同以及设立方式不同。(三)股份发行、筹办 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 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 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

11、起人制订公司经创立大会通过; 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五)有公司名称,建 经创立大会通过;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五)有公司名称,建的组织机构; 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六)有公司住所。 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 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 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 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 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 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东。 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的股份缴足前

12、,不得向他人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募集股份。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 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 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 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 人募集股份。 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 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 的,从其规定。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 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 股东

13、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 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缴纳出资,而不是原公司法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 规定以实际出资额要向其 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 约责任 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 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 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发

14、起人首次缴纳出资 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 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 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 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 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记。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 公司法修订后不再设最低 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注册资本的规定,也同时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消法定分期付款的规定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

15、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 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三、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完善公司的设立制度 通过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来降低门槛,股份有限公取消了关于公司 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 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

16、缴纳出资的规定,采取公司股 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 方式。 简化公司设立的程序实行准则主义,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的各项责任。(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 3 万元、10 万元、500 万元的限 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 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

17、障。工商总局也将研 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四、公司法修改意义(一)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受累于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下滑,中国经济预计在未来几年里将呈现低增长局 面,此时负面影响最大的是就业,这是摆在本届政府面前的严峻课题。认缴制的 正式登台体现了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 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 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 2 年内到位 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 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

18、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 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二)实行认缴制,促进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 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 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 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甚至 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 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 重。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 的信用体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

19、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 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三)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抽逃注册资本”等成为历史 认缴制同时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服务理念开始变化。不但营业 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设立及增资时的验资程序也将随认缴制的实施而取 消。同时,刑法上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与注册资本相关联的条款将失去 意义而被修订。除了行政、刑事领域的变化之外,民事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则可能 受到更大的影响。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管所负有的 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将得到缓解,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 负有的连带责任也将由于认缴制的出

20、现而变得模糊起来。(四)进一步放宽市场,贯彻“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原则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配置资源也最有效率。中共十八 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次公司法修正 就是贯彻这一原则的体现通过本次修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设立、年检等将会变得更为便捷,三部外资企业法废 除亦指日可待。 我国法律界对公司法的研究起步较晚且研究的程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表面原因 是公司法起草时间仓促而导致不足和缺陷,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系不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完整。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是在结合当今国际化 和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前 提下,针对公司法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足与缺陷,积极进行的总结和研究, 是对公司法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对实现公司法在调整各方面经济关系、创建法律 体系和维护市场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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