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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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期间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期日期限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狭义的期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期间种类法定期间明确性、不可变更性(立案期间、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期间、申请再审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指定期间灵活性、可变更性、从属性(开庭期日、审理期限、举证期限、执行期日)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2、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例:上诉期计算(4月15日送达一审判决)期间的耽误与顺延(一)期间的耽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为的某项诉讼行为。法律后果:失权(二)期间的顺延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允许顺延期限的,法定期间的顺延,一般是将实际耽误的期间补足;指定期间顺延期限的长短,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

3、定。送达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的效力送达的效力程序上的效力程序上的效力实体上的效力实体上的效力送达方式送达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直接送达民事诉讼法视为直接送达的情形:公民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离婚案件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法律文书代收人签收民诉法解释第131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

4、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留置送达民诉法解释第131条(二)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第132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

5、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强制手秩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段。【讨论】强制措施的性质争论强制教育手段强制教育手段司法行政手段司法行政手段强制教育强制教育兼保障措施兼保障措施从强制措施的特点思考其属性适用对像适用对像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为限)(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为限)启动方式启动方式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依职权启动适用情形适用情形诉讼过程中,出现妨害诉讼行为诉讼过程

6、中,出现妨害诉讼行为制度目的制度目的排除妨害诉讼行为排除妨害诉讼行为(回复诉讼秩序,维护法庭尊严)(回复诉讼秩序,维护法庭尊严)强制措施的性质强制措施是一种程序保障规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性手段排除诉讼程序障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诉讼秩序的程序规则。程序保障规则程序保障规则案例分析:妨害诉讼行为构成要件20102010年年7 7月,原告周某、沈某(系周某的母亲)因析产继承纠纷将被告周某某等诉至上月,原告周某、沈某(系周某的母亲)因析产继承纠纷将被告周某某等诉至上海某法院,原告周某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沈某共有周某等几位子女。审海某法院,原告周某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

7、沈某共有周某等几位子女。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诉请主张要求析产的房屋归两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诉请主张要求析产的房屋归两原告所有。原告所有。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发现原告所提交法院的村委会证明系周某伪造的,遗漏了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发现原告所提交法院的村委会证明系周某伪造的,遗漏了沈某另一个儿子,即周某的兄弟周某荣。因所涉房屋正面临动迁,周某希望将其子女的某另一个儿子,即周某的兄弟周某荣。因所涉房屋正面临动迁,周某希望将其子女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周某荣不同意。为达到将子女户口迁入的目的,周某伪造了村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周某荣不同意。为

8、达到将子女户口迁入的目的,周某伪造了村委会的证明,故意向法院隐瞒周某荣的存在,因而得以在诉讼中很容易地与其他兄弟委会的证明,故意向法院隐瞒周某荣的存在,因而得以在诉讼中很容易地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调解协议,将房屋分到自己名下。姐妹达成调解协议,将房屋分到自己名下。20102010年年1111月,经该院月,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于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02010年年1212月月3 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自行调解家庭内部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自行调解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于

9、矛盾。法院于20102010年年1212月月8 8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并撤销了原审的民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并撤销了原审的民事调解书。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周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悔改。法院决定对周某予以事调解书。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周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悔改。法院决定对周某予以口头训诫一次。口头训诫一次。【问题】周某伪造村委会证明行为是否构成妨害诉讼行为?【问题】周某伪造村委会证明行为是否构成妨害诉讼行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要件具体行为具体行为主观故意主观故意诉讼期间诉讼期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诉讼行为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10、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

11、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的,人

12、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3、: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四

1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适用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则强制措施强制措施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程序规则程序规则拘传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拒不到庭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报院长批准,填合议庭(独任审判员

15、)报院长批准,填写拘传票,司法警察用器械强制其到庭。写拘传票,司法警察用器械强制其到庭。训诫训诫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情节较轻审判长口头批评教育,记入笔录。审判长口头批评教育,记入笔录。责令退出责令退出法庭法庭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庭秩序审判长决定,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退出审判长决定,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退出法庭,记入笔录。法庭,记入笔录。罚款罚款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重情节较重由合议庭提出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批由合议庭提出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法定额度内。不准,制作罚款决定书,法定额度内。不服者

16、可用向服者可用向上一级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次。拘留拘留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罪由合议庭提出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批由合议庭提出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准,制作拘留决定书,1515天以下,不服天以下,不服者可用向者可用向上一级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国务院)民诉法解释(2015年)诉讼费用构成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受理费其他费申请费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公示催告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等事实参与人出庭的交通费、

17、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诉讼费计算方法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1)不超过不超过1 1万元的万元的,每件交纳每件交纳5050元元;(2)(2)超过超过1 1万元至万元至1010万元的部分万元的部分,按照按照2.5%2.5%交纳交纳;(3)(3)超过超过1010万元至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万元的部分,按照按照2%2%交纳交纳;(4)(4)超过超过2020万元至万元至5050万元的部分万元的部分,按照按照1.5%1.5%交纳交纳;(5)(5)超过超过5050万元至万元至100100万元的部分万

18、元的部分,按照按照1%1%交纳交纳;(6)(6)超过超过100100万元至万元至200200万元的部分万元的部分,按照按照0.9%0.9%交纳交纳;(7)(7)超过超过200200万元至万元至500500万元的部分万元的部分,按照按照0.8%0.8%交纳交纳;(8)(8)超过超过500500万元至万元至1 0001 000万元的部分万元的部分,按照按照0.7%0.7%交纳交纳;(9)(9)超过超过1 0001 000万元至万元至2 0002 000万元的部分万元的部分,按照按照0.6%0.6%交纳交纳;(10)(10)超过超过2 0002 000万元的部分万元的部分,按照按照0.5%0.5%交

19、纳。交纳。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特别程序案件特别程序案件裁定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上诉)驳回起诉(上诉)对裁定的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上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再审案件再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方式败诉方败诉方负担负担比例负担比例负担申请人负担申请人负担协商负担协商负担不当行为人不当行为人负担负担司法救助由于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无力负担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的救助办法。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免交诉讼费(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0、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减交诉讼费(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缓交诉讼费(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司法救助程序当事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法院(立案之前)作出决定(不)准予决定书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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