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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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是指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执有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人员。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

2、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每月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体制机制、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一)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工程招标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情况;(二)体制机制情况: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

3、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四)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五)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招标代理取费,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

4、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况;(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年,每年度三月末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作为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评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5、代理业绩。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加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 (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6、(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2分; (四)企业开拓埠外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2分;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六)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7、 (七)社会评价结果: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前十名加分。排名第一的加10分,排名第二的加9分,依此类推。第十一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企业业绩年内无代理业务的扣30分,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3个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3亿元以上的扣15分;乙级或暂定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3个一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扣15分。 (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1.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2.转让、出借资格证书的; 3.尚未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脱离的; 4.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虚报业绩的;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

8、规现象的;6.代理的招标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2.未对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3.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4.未严格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5.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越级申报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

9、情况的; 2.专职人员与资格申报情况不一致的; 3.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对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未积极响应的; 5.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违反有关规定或未经业主许可转让委托业务的; 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8.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9.承接业务量与从业人员比例失衡,代理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2人;3000万元以上的少于3人的; 10.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1.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12.在工程合同签订后三十

10、日内,未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 (四)其他减分项目:1.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分明的扣5分; 2.未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发生一人次扣5分; 3.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胸卡,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4.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5.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40以下,或专业不配套的扣5分; 6.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扣5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

11、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清出青岛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建议资质审批部门给予暂停半年至两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直至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减分有异议,可在被减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取消或变更减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第十四条 违规减分与对招标代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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