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上传人:dfg****19 文档编号:169446762 上传时间:2022-11-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txt爱人是路,朋友是树,人生只有一条路,一条路上多棵树,有钱的时候莫忘路,缺钱的时候靠靠树,幸福的时候别迷路,休息的时候靠靠树!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国光 二二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

3、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安全责任和义

4、务第六条从事固定式压力容器、车载液化气罐或者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和从事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的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取得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制造资格的单位,其相关产品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用于产品制造。第七条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者应对锅容管特的安全性能负责。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八条制造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者应自觉接受

5、锅容管特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取得相应的证书。第九条销售者不得销售未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资格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的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等产品。销售者应验明产品的合格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以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瓶装气体和气瓶销售者应在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安全注册。第十条使用者应对锅容管特的使用安全负责。(一)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办有关新建事项,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二)使用者对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三)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

6、全管理制度,配备持证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本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从事维修、保养工作;(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五)移装或者报废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使用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超过15年的,应报废处理;(六)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第十一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安全注册证书,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必须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

7、动式压力容器,不得给予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由其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包括移装)或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施工。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以及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特种作业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相应资

8、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第十四条锅容管特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发证机关;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资格证书。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制造单位变更制造场所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制造。第十五条锅容管特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接受并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隐匿、瞒报。第三章安全监察第十六条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

9、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并发放使用登记证件。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锅容管特的定期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检验任务计划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下达年度定期检验任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锅容管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示证。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行政相对人从事锅容

10、管特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活动的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行政相对人有关合同、票据以及其他资料;(三)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必要时向其发出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书,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并可查封扣押相关制品、工具。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行政相对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取得锅容管特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撤销原批准的资格。第四

11、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相应资格:(一)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的;(二)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的;(三)气瓶充装单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锅容管特,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

12、办法规定,未取得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由发证机关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锅容管特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