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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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7-21 为确保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工作,根椐土地管理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就土地利用方面有关事宜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措施。第二条 用地预审范围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有关土地利用与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2、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评审时,对建议书有关土地利用与资源

2、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进行预审。第三条 预审权限建设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1、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同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2公顷以上的(含本数,下同)由省厅组织预审(必要时可以委托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审);3、对“圈内”建设项目用地在6公顷以上的由省厅组织预审;4、批次转用用地在10公顷以上的由省厅组织预审(审查)。第四条 预审程序1、用地预审申请。对需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的

3、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土地利用的章节和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预审权限受理预审申请并逐级申报。由省厅预审的项目,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厅申报,但须报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组织。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机构会同农用地转征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用地预审;4、对建设项目用地符合预审基本要求的,预审人员应在预审完后及时出具预审报告;对预审项目基础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

4、当场指出。待资料完备后再出具预审报告。第五条 预审材料要求提出预审申请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下,提供下列预审材料:1、编制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土地利用的章节,包括项目用地选址情况、项目用地规模、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情况、拟占用土地的类型、占用耕地概况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2、耕地补充措施;3、有关符合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拟使用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5、拟建项目位置和规划蓝线图;6、土地利用现状图;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在图上标明项目位置);8、城市用地控制性详规图(限于批次转用或“圈内”项目

5、)。第六条 预审原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2、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原则;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4、尽量少占耕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第七条 预审要点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1、初步申请的报件材料是否齐全;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4、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特殊政策;5、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是否合理;6、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纳入年度计划;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6、的筹措情况;8、征地范围内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是否齐全;9、占用耕地的补偿措施和补偿费用是否落实;10、补充耕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规划;11、拟使用的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附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批次转用的,对上述第1、2、5、6、7、8、9、10、款所需材料进行审查。第八条 预审责任1、组织预审的人员必须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好预审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行政;2、预审人员必须携带带有编号的预审报告书,编写出预审报告。预审报告按本办法第五条预审要点的内容填写,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编号与预审人员挂钩,明确预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3、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

7、审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大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延长用地预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九条 监督检查1、省厅对市(州)、县组织预审的建设项目和省厅委托市(州)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2、市(州)、县(市)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须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报告的预审情况和备案登记存档,以便备查;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下一级土地行政方管部门的预审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4、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审时有不负责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授权预审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第十条 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凡应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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