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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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市长签发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第三条 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

2、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申请和确定第七条 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第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和施工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

3、业务。第九条 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一)用水计划申请表;(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既有单位用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用水计划申请表、用水节水情况表;因生产经营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引起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还应当提交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施工用水计划。申请施工用水计划应当提供:(一)施工用水计划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三)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

4、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以及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的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备案及管理。第十三条 年度施工计划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不足3万立方米的,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第十四条 月度计划用水量由单位用户根据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确定。单

5、位用户有三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三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三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单位用户有两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两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两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单位用户有一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首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或者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其计划用水总量按照设计年用水总量核定。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申请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予以调整: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值=产

6、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 。不改变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度计划用水量的,单位用户应当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逾期未核定或者备案的,视为核定或者备案。调整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单位用户在申请用水计划中提出听证的,有关单位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水务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用水计划后,应当即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第十八条 原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调整后达到3万立方米的,应当按照初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的程序办理。

7、第十九条 调整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或者备案的次月起生效。第二十条 单位用户未申请办理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申请办理用水计划;逾期未申请办理的,可以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迳为确定用水计划,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第二十一条 经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其中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月度计划用水量以及用水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二条 达到国家节水型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年度计划用水量在3万至5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备案文件抄送区水务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用地下水或者从其他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

8、的地表水取水的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 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核定或者备案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市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并按照供水区域将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及时分别发送给相关供水企业。市水务主管部门发现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区水务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区政府或者有关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用水计划依法为单位用户办理供水手续和提供供水服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办理施工供水或者正式供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抄表月份起,将单位用户供

9、水手续办理情况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在固定日期向同一用户抄表,并按月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抄表及用户情况等数据。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六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减少水资源消耗,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益。第二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用水计划管理,引导工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非传统水资源。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利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或者中水,用水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雨水、中水收集利用设施,逐年减少用水计划;具备雨水、经处理的污水、中水利用条件的市政公园和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

10、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和中水;不足使用的,方可使用城市供水。第二十九条 单位用户使用的中水、经处理的污水、雨水、海水或者从其他非城市饮用地表水水源中取的水,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免收该部分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条 单位用户超用水计划的,其超用部分按如下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一)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含10%)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二)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三)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四)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30%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五)超过

11、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六)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第三十一条 单位用户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50%以上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单位用户查找超量原因,并帮助改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非因单位用户的过错或者浪费造成超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用水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及时变更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第三十二条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22立方米至30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12、。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5立方米至7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增加用水定额的相关调整办法。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每年对本办法规定的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供水企业依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推行节约用水的工作可以适当补贴。加价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超计

13、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使用方案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节水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开具的水费单据必须标明用水性质、基本水费、累进加价水费、月度计划用水量、月度实际用水量等用水基本情况。单位用户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收费。未分开计量的,以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测结果为依据确定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比例。第三十六条 单位用户或者居民用户认为加价收费有误的,可以在接到加价收费通知后60日内按照计划用水管理权限向水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

14、5日内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统一办理退款;情况不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七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包括核减单位用户用水计划、调整加价收费标准和用水定额等措施的限制用水指令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限制用水指令到期后,应当即时恢复原状况。第三十八条 水务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户编号、 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单位水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水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15、、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供水企业未履行用户资料保密职责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单位用户违反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改正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或者有效测量结果及时核减其用水计划。第四十二条 单位用户以虚假材料骗取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撤销该用水计划。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向未申请用水计划的单位用户供水的,视为擅自供水,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予以处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用户未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的,按照欠缴水费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2007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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