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财务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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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浙江省交通厅财务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省级交通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切实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厅机关及厅管厅属单位,厅管厅属单位本级以下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部门收支预算和债务性资金收支预算。(一)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一般预算内拨款或补助、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2、费、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事业收入(不含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如房租收入、利息收入等)、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如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等)等资金。不包括中央资金。(二)债务性资金预算收入包括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国债转贷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举借以及其他渠道举借资金。(三)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1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项目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

3、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包括专项公用类项目支出和发展建设类项目支出。(四)债务性资金支出预算是指用债务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出。与部门项目支出构成本单位完整的项目支出预算。第四条 预算编制原则(一)综合平衡原则。部门预算收入和债务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由各单位提出预算安排意见,经厅机关职能处室和厅信息中心审核后,由厅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原则。预算安排要围绕中心工作,体现公共服务的需要,要切实保障履行工作职能所必须的经费和重点、急需的项目经费,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安排省委省政府和省厅确定的

4、项目、连续性的重点工作项目、加强行业管理以及节能、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经费。(三)规范透明原则。预算要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规范编制,资金分配要公开透明。1预算项目的立项依据要可靠、理由要充分,项目经费要按照经济分类的项目和经费标准(或价格)逐项计算。2预算编制要程序化。预算编制方法、程序要规范;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支出审核。3专项资金安排要公开透明。对涉及全省的专项资金补助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项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要在交通内网上公开,用于公益事业的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还要在外网公开,接受监督。(四)节约效能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大力倡导节约型机关

5、建设,对各项支出需求作全面分析;项目支出预算要有绩效目标,加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第二章 预算编制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早编细编预算。(一)预测和分析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的可操作性。对预算执行情况差或者绩效目标完成不理想的项目,除特殊原因外,下一年度该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资金,已列入支出预算的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中重新安排。(二)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为部门预算编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可靠的基础数据。各单位要加强推进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工作,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将资产的配置、购置、使用、变动、处置等方

6、面管理纳入预算管理轨道,从技术和制度层面上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全面反映单位资产的存量、分布和使用情况,为部门预算编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可靠的基础数据。(三)设立项目数据库系统,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分类设立和完善项目数据库系统,对进入数据库的项目,必须事先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四)制定分级管理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体系,资金分配公开透明。各单位要对原有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职责权限进行分类整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动态调整。(五)厅机关职能处室、厅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调研工作,与各单位进行

7、沟通,切实履行预算编制审核职能。第六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一)收入预算的编制要保证收入项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单位的所有收入(包括部门预算收入和债务性资金)均应编入收入预算,保证项目收入的完整性;各单位应当依据上年的支出水平、上年的收入数和政策变化等因素,如实测算各项收入,保证收入数额的准确性。 (二)认真分析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成因,准确安排上年结转资金预算。上年结转资金包括项目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转资金。1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成形成的结余。结余资金重新安

8、排支出项目并纳入预算管理。2项目支出专项结转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结转的,或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转资金。结余资金经厅审核并转报省财政厅确认后结转使用。(三)债务性资金的举债规模要依据“量力而行、适度负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根据单位现有债务规模和资金缺口情况,在对债务风险和还债能力进行充分分析和认真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第七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一)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所必须的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支出预算的具体科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经济分类科

9、目设置。1厅机关本级和纳入定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按照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相应的定额预算数,并将定额预算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解到各基本支出的经济分类科目中。2非定额预算编制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人员实际情况,参考单位上年实际支出水平和同类单位支出水平编制。3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二)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根据交通行业管理需要,分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和债务性资金支出预算。1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按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项目库软件中编报,涉及政府采购的

10、项目,必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人员类及公用类支出。(1)各单位要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论证和严格审核。(2)项目支出申报类别。项目支出划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其中“专项公用类项目”划分为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大宗印刷类项目,房租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等类别;“发展建设类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其他

11、发展建设类项目等类别。(3)项目支出结余的支出预算:对留在本单位的项目支出的净结余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优先用于安排下一年度本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对留在财政的项目支出的净结余资金,按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安排支出;阶段性项目的专项结转资金应根据项目进度申报下一年度预算;对阶段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单位,在审核下一年度预算时不安排或少安排相关项目支出预算。2债务性资金专项支出预算除按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进行编制外,还必须与厅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相衔接,举债项目和数额必须与投资计划相对应。同时,应完整反映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第八条 预算编报

12、和审核的程序各单位根据省厅布置要求,编制本单位全口径的 “一上”和“二上” 预算草案,在省财政厅规定报送的15天前报厅。预算草案应包括:预算编报说明 、部门预算报表、债务性资金专项收支预算报表、部门项目支出和债务性专项支出的申报文本及有关资料。(一)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部门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报,即:“一上”:各单位部门预算的编报,厅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一下”: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预算控制数额;“二上”:各单位按控制数额对预算进行调整,上报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二下”:预算的审议和批复。经法定程序审查后,由省财政厅批复下达年度预算。省厅及时转达由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到各单位,

13、并导入厅财务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监管。(二)债务资金预算编制程序。各单位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合理编制债务资金预算,债务资金预算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各单位具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债务资金预算。(三)预算的审核程序。先由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和厅信息中心对有关专项经费安排进行审核,再由厅财务处和厅规划处联审后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厅财务处将各单位“一上”预算草案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四)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厅制定的预算编报程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第三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第九条 交通规费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14、、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各项规费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交通规费等预算收入。第十条 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已经确定的项目严禁擅自调整;功能科目大类不得调整,大类中款、项级科目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除下列情形外,原则上不得调整。(一)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变化、中止或撤销的;(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的调整事项;(三)省财政厅同意安排的二次分配的专项支出的细化项目;(四)对机动经费的使用; (五)预算年度收回的债务性资金;(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预算事项。第十一条 每年九月份为预算调整期。各预

15、算编制单位应按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相同程序,提前一个月编制和上报预算调整方案,详细说明需要调整理由,并按预算编制要求填报相关报表、项目文本及有关资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向省财政厅报批预算调整手续。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规费安排用于市、县(市)交通部门的人员经费和市、县(市)交通建设等项目的补助经费预算,各单位应按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项目的支出细化预算及相关资料要求报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联合下达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其中基本支出经费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下达,细化项目分别在上年度的12月30日和本年度的6月15日前报厅;其他市县支出项目细化预

16、算的截止报送日期为本年度11月15日前。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七月底前,向厅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结合年度决算向厅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部门预算收支的总体执行情况;(二)重点项目支出及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收入情况;(四)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五)债务性资金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六)预算调整情况;(七)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对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透明性及效益性。对项目支出进行跟踪问效,积极推进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五条省厅通过厅财务信息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对各单位预算的实时管理。经厅批复的债务性资金收支预算和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平台管理。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工作,预算编制的质量及执行情况作为对单位和个人考核、评比以及推荐先进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十七条 各单位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调整和变更预算,以及隐瞒预算收入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财务处会同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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