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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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告渝发改法2007293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的要求,我委对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渝文审20071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一)。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主权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

4、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及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的要求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

5、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在市发展改革委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其中,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第八条立项环节所

6、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

7、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第十一条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若申请人提交材料

8、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统一的受理通知书。此环节为发展改革部门的便民措施,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审批时间之内

9、。第十三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人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人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人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本阶段预审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

10、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人参考。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第十五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十六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属下级对口部门的审批权

11、限,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应在自领取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督促对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办理情况告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第十八条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回复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类。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

12、“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因情况特殊,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难以回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之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审批事项的时限亦可相应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在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终止审批。第十九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

13、管局和市环保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中一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第二十条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一)重大、复杂的;(二)申请人申请会

14、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第二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书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询

15、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一)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二)环保部门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二二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

16、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第四章审批衔接第二十四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第二十五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

17、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属国家和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不相符的规定,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

18、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主权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材料):(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二)能源1.煤炭液化:

19、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三)原材料化肥: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磷矿肥项目。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四)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五)轻工烟草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六)城建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七)社会事业教育、卫

20、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体育: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娱乐:除大型主题公园外的项目。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其他社会事业: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八

21、)属于上述产业范围的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限制类项目。说明:市发展改革委与万州、黔江区、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的审批和核准权限,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附件二: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

22、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六)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七)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八)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

23、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九)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三、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六)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

24、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四、建设用地预审(由市国土房管局实施)(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5、;(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五)1:500现状地形图(2份)。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由市环保局实施)(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六、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除报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概预算编制资质单位的项目投资概算表;(三)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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