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景苑A、B栋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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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登记号:( )商字第( )号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C(02)-09-0080()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印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特别告知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

2、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

3、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8、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卖方):重庆市万州三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万州区白岩路468号 邮编:营业执照号码:0052 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高进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 / 注册地址: / 邮编: / 营业执照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4、 / 乙方(买方): X 国籍: X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军官证】号码 X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地址: X 邮编: X 联系电话: X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X 国籍: X 【身份证】【护照】号码 X 地址: X 邮编: X 联系电话: X 乙方(买方): X 国籍: X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军官证】号码 X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地址: X 邮编: X 联系电话: X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5、 : X 国籍: X 【身份证】【护照】号码 X 地址: X 邮编: X 联系电话: X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以乙方相互之间的实际约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红光景苑A、B栋。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301

6、D房地证2009字第00012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7171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2039 年 3月5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 / 年 / 月 / 日止。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2)项: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万房管(301)预字第(12051)号, 万房管(301)预字第(12052)号,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万州区红光街道红光村五、六组红光景苑 X 幢X单元 X 号。(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 X 层(是指本

7、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 X 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 X 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三)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 X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X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X 平方米。(五)本商品房户型为:【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其他】(六)本商品房

8、用途为住宅,属于【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式公寓】【别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其他】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其他用房】(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1、本商品房的标准层高按照方案设计要求执行;2、 / ; 3、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第四条 购房价款(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X 元整(大写: X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X 元/

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X 元/平方米。(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 元整(大写: /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 元/平方米。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二)乙方按下列第 X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X 元整(大写: X 元整)。(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付清购房款总额X 元 ;(2) 余款X元定于交房(写准确交房时间)时付清。2、分期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 元整(大写:(大写: / 元整)。(1)第一期: / (2)第二期: / (3

10、)第三期: / (4) / 3、按揭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X 元整(大写: X 元整)。(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支付购房首付款X元,购房余款X元由乙方以向银行(由甲方指定)或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如上述购房首付款金额低于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的乙方购房款首付比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予以补足。(2) / (3) /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

11、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 1 %赔偿乙方。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

1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

13、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13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

14、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3) / 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

15、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逾期达30日(不含)以上60日(含)以内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元/日的逾期接房违约金(从甲方通知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乙方实际接房之日止)。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逾期达60日(不含)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购房款总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偿还)物

16、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60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17、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一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 /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60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不大于第九

18、条1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与本条第1款(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 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

19、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

20、 (2)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 / 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六。(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 %。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2

21、、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 5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

22、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 30 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一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3、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3、甲

24、、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 3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9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

25、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 90 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一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如因乙

26、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同意】【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3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 %的违约金。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27、后 1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 %的违约金。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 10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

28、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2) / (3) /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1 %的违约金。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29、。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 %的违约金。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甲方在双方确认之日起30日内修复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赔偿装饰、设备差价,但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接房,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承担逾期接房的违约责任。3、 / 第十七条

30、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 50.83 m2,具体位置为:A栋吊2层。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基础设施(1)于 2013 年 5 月31日前通水;(2)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前通电;(3)于 年 月 日前通气;(4) 业主装修完毕后,经天然气公司安全试压验收合格后20日通气。(5) /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在上述设施达到使用条件之前,由甲方承担乙方应付的物业服务费用。 (2) / (3) /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

31、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

32、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 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

33、,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7页,一式 X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 X 各一份。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签章) (签章) X 年 X月 X 日 X 年 X

34、 月 X 日签于:红光景苑售房部 签于:红光景苑售房部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及分户户型平面图附测量报告图附件二:共用部位及设施说明以测量报告为准附件三: 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a) 外墙:建筑外墙采用面砖及部份涂料,如有政府强制规定的除外。b) 内墙:墙面水泥沙浆找平。c) 顶棚:水泥沙浆找平或腻子灰找平。d) 地面:砼结构面层。e) 门:进户安装钢质门,其余所有门只预留门洞,不安装门。f) 窗:配塑钢玻璃窗。g) 厨房:设集中式排烟道预留一个下水接口。h) 卫生间:只做地面防水层,不回填,预留一个下水接口。i) 阳台:栏杆及地面水泥毛

35、面层。j) 智能化系统:单元入户门禁系统。k) 电表(安):一户一表,用电只接入户内开关箱,每户配开关箱一个。l) 给水:一户一个水表,一个给水接口入户。m) 天然气:一户一表。附件四:房屋装修标准说明(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清水房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乙方已充分了解本商品房及其所属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本合同各条款内容,并与甲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说明和约定:第一条 关于相关税费缴纳的约定 (一)购房款已含水、电、气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闭路电视安装费,转移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专项维修资金,除转移登记费、土地权

36、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及登记税费,其他按规定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在购房款之外自行承担。 (二)物业服务费用从交房之日起开始计取。第二条 关于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一)关于本商品房所属项目的售楼广告、宣传资料及模型沙盘上的图片、外观、文字、数据等,仅为要约邀请(供乙方参考),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

37、依法依约解除本合同后,应配合甲方办妥本合同项下相关登记注销手续且已退房(如此前已交房);否则,甲方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的期限不受本合同相关约定之拘束。(三)乙方确认:其已全面了解并认可本商品房所属项目的部分露台(屋顶花园)专属个别业主使用(该专属使用范围以甲方划定为准,此类业主不能获颁该专属使用范围的权属证书,甲方亦未对该专属使用范围计取任何价款),非专属使用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进入该专属使用范围。前述专属使用人承诺:其在使用时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以及小区物业管理的要求,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甲方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并承担该专属使用范围的维护维修、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四)乙方确认:1

38、、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承担。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需出示相关费用凭证,方可办理交房手续并领取钥匙。2、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乙方应与甲方签署房屋交接单及前期物管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万州区发改委价格科审核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批文并以此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3、买受人同意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以前,其购置的房屋由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并承诺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五)乙方确认:1、本合同(含本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甲方已就本合同(含本补充协议)的各项条款向乙方作了充分提示与说明,乙方对此表示理会并接受;2、本合同(含本补充协议)

39、的全部内容均是公平合理的,本合同(含本补充协议)不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含本补充协议)中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内容,甲方因此无需对本合同(含本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六)本合同(含本补充协议)约定的通知,除直接由乙方当场签收外,甲方应以本合同注明的联系电话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本合同上提供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补充协议是对本合同所作的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时生效。甲方:重庆市万州三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签订时间: X 年 X 月 X 日签订地点:红光景苑售房部附件六: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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