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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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自贸区 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简介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 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重点内容:1、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联网。2、区内企业需要在试验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 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3、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 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主管海关征税放行后,信息化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二、“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试验区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 的试验区内

2、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 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作 业模式。1主要解决问题:快速入区、物流成本高、申报不准确。重点内容:1、“先入区、后报关”模式适用于B类以上企业,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境货物 不得采用此模式。2、监管场所经营人(包括海运口岸监管场所经营人以及位于试验区内空运监 管场所经营人)凭电子信息办理货物提离手续,由口岸至自贸试验区承运车辆必须是 海关监管车辆,施加海关封志,采取 GPS 手段实施途中监管。3、货物需在 24 小时内

3、运入试验区,超期信息化系统自动关闭。自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起14 日内申报进境备案,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逾期未申 报的货物,信息化系统暂停其申报。4、由风险部门设置一定比例的无干预随机布控,主管海关可根据需要下达即 决式布控指令。5、舱单被布控的货物,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模式。三、“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允许企业货物分批次进出,在规定期限内集中 报关。主要解决问题:通关效率低、审核时间长、通关成本高。重点内容:1、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管理类别为 B 类及以上;(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2、区内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放

4、行之日起 30 日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管海关 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3、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汇总相关核放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 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申 报完成后,信息化系统自动比对备案清单数据与报关申请单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四、“工单式核销”。是指海关与实行 ERP 系统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进行联 网,通过实时采集企业每次实际投料的作业工单数据和企业进出库的申报数据,对企 业生产进行定量、动态监管,实现海关法定库存数据与企业实际库存数据自动比对 的一种核销方式。重点内容:1、实施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5、一)从事加工贸易;(二)使用ERP等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三)使用工单记录生产耗用及产出情况;(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 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 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五)对保税料件料号与非保税料件料号分开管理。2、海关根据信息化系统提示的库存差异预警、工单预警等风险信息,可以采 取查验、中期核查和引入中介机构协查等方式对区内企业货物和进出口行为进行核 查。3、海关可以采取下厂核查的方式对区内企业的申报库存数进行核实,确认当 期核销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4、海关将区内企

6、业核销期截止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信息化系统中的项号 级法定计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后,视情分别进行以下处理:(一)实际库存数多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区内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 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 (二)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区内企业 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对于短缺部分,海关应当 责令区内企业办理后续补税手续五、“联网监管”。对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的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 管理+实时核注”的管理模式。主要解决的问题:海关系统与企业仓库管理系统不联网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核库时间长、无法及时掌握货物状态。重点内容:1、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7、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三)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及货物电子标识。2、主管海关应当明确固定的周期(最长不超过14天),要求联网企业定期由仓 储管理系统(WMS)生成指定格式数据,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当前所存实 际货物(应当区别不同状态货物)的库存、库位信息。六、“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升级改造卡口设施,简化卡口操作环节,实现 自动比对、自动判别、自动验放,缩短车辆过卡时间。重点内容:试验区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指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 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

8、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 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 GPS 运行轨迹自动核销、 货物查验或者放行指令处置等卡口智能化管理作业,实现车辆分流、自动验放。七、“统一备案清单”。将备案清单格式统一为 30项申报要素,实现规范简 捷申报。重点内容:1、备案清单统一适用于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和进 出区通关业务。2、原适用于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的备案清单停止使用。3、除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内企业无需填写“备 案号”栏目外,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 2008 年第 52号公告及 2010 年第 22 号 公告的相关要求

9、填制备案清单。八、“区内自行运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 关备案的车辆,在试验区内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主要解决问题:手续繁琐、物 流成本高。重点内容:1、开展“自行运输”业务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向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 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手续。2、“自行运输”车辆经一次备案后,可以在试验区内持续使用。3、未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 或者拼载其他货物。九、“境内外维修”。允许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 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实施管理。主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原有模式 下仅能进行“两头在外”维修业务的业务局

10、限性,及业务模式中维修业务规范不明确的问题。重点内容:1、利用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的模式,通过对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替换下的维 修坏件和待维修品、已维修品数据的比对,实现海关对整个维修业务中维修货物的 进、出、转、存、耗用情况的有效监管。2、待维修货物和已维修货物按“保税维修”监管方式进行申报(外籍船舶、 航空器仍按“修理物品”监管方式进行申报)。3、维修坏件和边角料原则上“原进原退”。十、“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试验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 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重点内容:1、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2、试验区内经营指定保税交割仓库的海关注册企业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

11、网。3、保税交割货物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可与普通仓储货物使用同一本电子账 nn-册。4、保税交割货物应当堆放在交割仓库中的期交所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 志。保税交割货物和普通保税货物应当分开存放。5、交割仓库应当对货物做好质押标记,妥善保管,已质押的仓单不得进行交 割、转让、提货、挂失等操作。6、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如需提货出境、出区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 的销售凭证(上海期货交易所客户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标准仓单 清单)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出区申报手续。十一、“融资租赁”。允许企业在区内开展此项业务,分期缴纳租金,对融资 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

12、税和增值税。重点内容:1、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业务资 格。(银行系企业需银监会备案,非银行系需商务部门备案,内资企业需商务部备案, 外资需商务委备案)。2、境内承租企业办理融资租赁货物进口担保的,可以申请使用试验区融资 租赁货物保证书。3、融资租赁货物的税款计征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号)关于租赁进口 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十二、“内销选择性征税”。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国内 市场的货物,企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关税。重点内容:1、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 E 账册进行管理;对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 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2、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目前仅适用报关单有纸申报,税款柜台支付。十三、“集中汇总征税”。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内、区外企业在试验区申 报进口应税货物时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汇总征税模式运用集约化管理理念,按照“提速、增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了通关环节物流效率,缓解逐票征管的通关瓶颈,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十四、“简化随附单证”。是指对区内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 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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