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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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赤政办201215号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赤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经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赤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冀财办201020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冀财办20093

2、号)和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张政办2011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变更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

3、政投资评审办法,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任务;(三)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和依法评审的原则,及时出具真实、准确、合法的评审结论。第六条 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下达预算、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有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

4、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投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是指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2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审核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情况;(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5、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及追踪问效;(十二)其他。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变更和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变更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三)其他方式。第十条 财

6、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依据财政投资评审计划,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三)按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五)出具评审结论。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建立健全对评审意见的内部复核机制;(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四)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五)对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

7、下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竣工决算资料上报县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项目工程结算和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四)对于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五)不得自行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

8、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组织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按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意见,并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后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赤城县财政性投资及其他专项委托工作评审费用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核定,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社会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意见的,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将不支付委托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主题词:财政 投资 办法 通知 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印 (共印140份)-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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