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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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房资管200802号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先要填写住房公积佥提取申请书,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然后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对提取人的真实身份和提取用途进行认真核实,否则由此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被冒领的后果,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

2、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相应存储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已领取了城镇最低生活保证金,或者因其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或遇意外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非本辖区户口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的;(六)出境定居的;(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八)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符合(一)、(七)、(八)项提取条件

3、,其配偶也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可同时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职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同时应提供符合管理中心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需留存的资料,还应提供复印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和对方身份证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要按照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供以下相应资料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一)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1、购买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2、购买二手房提供:规范的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3、购买房改房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

4、房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市(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施工合同;付款收据或发票。2、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修房合同。(三)离休、退休提供:离休、退休证。(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有以下情况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2、已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低保证;下岗或失业证。3、连续下岗或失业满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提供:下岗或失业证;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5、的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此证明留原件)。4、遇意外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鉴定书;造成损失所产生的费用单据或证明;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此证明留原件)。5、非本辖区户口且不在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五)出境定居需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已注销的户口薄或户口注销证明。(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借据);最近一期还款凭证或还款存折。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管理中心只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七)支出房租需

6、提供:所租房屋的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此证明留原件)。(八)职工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注销了死者户口的户口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死者单位证明)。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一)职工应在规定的提取条件成立之时的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一年(离退休和中心托管户提取除外)。(二)职工在办理提取还贷时,其所贷款必须满一年以上。(三)管理中心在办理提取手续时,一般应在当天办结。如对提供的资料有质疑,属银川市范围内的,一般应在3天内予以确定;在自治区境内其他地方的,核查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一)符

7、合第三条(一)、(七)、(八)项条件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以转帐方式进行。(一)、(八)项的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合同中另一方的帐户内;(七)项的提取资金应当划入还贷帐户内,如无逾期,也可划转到提取人个人银行帐户内。(二)符合第三条(二)、(三)、(四)、(五)、(六)、(九)项条件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般应以转帐方式划转到提取人个人银行帐户内。特殊情况下,经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一)符合第三条(二)、(三)、(四)、(五)、(六)、(九)项条件提取的,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二)符合第三条(一)项条件提取的,提取额不得

8、超过合同金额,且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只能提取一次。(三)符合第三条(七)项条件提取的,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正常还款情况下,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还款付息额;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额应大于等于10000元,且数额不低于千位;提前全部还清的,提取额应为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提前部分或全部还贷提取,只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四)符合第三条(八)项条件提取的,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直到租赁合同到期为止。本条(二)、(三)、(四)项提取额至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的百元位(提前还款提取的除外)。第九条 职工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中心将按虚假合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之日起,管理中心以前的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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