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职权与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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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的职权与表决规则 一、董事会 1.董事会的概念 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成员所组成的执行公司业务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关。 2.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①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所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故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执行股东会决议既是董事会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③ 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关 在现代各国公司法中,股东会的职权已仅限于公司的根本事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权已全部或绝大部分归董事会
2、行使。 ④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 董事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直存在,虽然它的成员可依法随时变换,但董事会本身作为一个机关始终存在,不能撤销。否则,公司的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难以正常进行。 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关,是否必须设立董事会,通常区分不同公司类型作出不同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8条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40条和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设立董事会,而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既是董事会的权力也是董
3、事会的职责。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8条第4款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一般可以分为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 1.普通会议 普通会议又称为定期会议、常会,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的例会。我国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进行规定,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 2.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又称特别会议,是在公司经营中遇到需要董事会及时决策的必要事项时召开的不定期会议。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5、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未规定如何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四、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1.会议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47条及第109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
6、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未作规定,故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期限。 五、董事会的表决 1.董事会的表决规则 (1)一人一票 根据《公司法》第48条第3款和第111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均实行一人一票。 (2)多数决 《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但《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通过规则作统一要求,授权公司章程自行决定。 2.董事会表决权的回避
7、 这是指在董事表决的过程中,不得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也不得就此事项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以保证决议的公正客观性,避免关联董事因为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了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非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可自行决定是否规定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 3.董事会表决权的计算基数 形成董事会决议是以出席董事所持表决权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全体董事所持表决权为基数,结果可能大不相同。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表决权的计算基数为“全体董事”。在这里的“全体董事”应当理解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而不是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指出:《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表决权的计算基数,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自行作出清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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