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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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董监事及高级治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承保范畴一. 董事与高级治理人员责任保险本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 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 不当行为 而 在保险期间 内首次遭受赔偿要求 所导致的 缺失 负责赔偿,但 被保险公司 差不多补偿被保险 人缺失的金额除外。二. 公司补偿保险本公司对被保险公司 因被保险人 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 不当 行为 而在保险期间 内首次遭受赔偿要求所导致的被保险公司 的缺失 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 险公司差不多补偿被保险人缺失的金额为限。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要求最

2、终解决前,预付因此所产生的抗辩费用。第二条定义本保险合同内所使用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一、“关联企业”: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或之前,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百分之 二十但少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 为投保人 直截了当持有或经由其一间或多间 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二、“赔偿要求”:指1. 任何个人或组织因要求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包括非金钱的救 济)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2. 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 被保险人 对特定不当行为 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书 面要求;3. 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4. 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不当行为提起的行政程序、监管程序或官方 调查。可归因于单一

3、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要求, 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要求。三、“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的第一项所载的投保人及在不当行为发生日前,在公 司组织结构图或类似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经投保人或其子公司认可的子公司、分 部、部门、区域性机构、生产群体或其他的公司内部单位。四、“连续承保日”: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记载的日期。待决及往常的诉讼的连续承保 日是指投保人连续向本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本类保险的首日,或其它经本 公司同意的日期。如按向其它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之首日运算,投保人应在本保 险合同起始日时向本公司提供其向该保险公司提交的首份投保书,且以本公司 同意为条件。五

4、、“抗辩费用”:指完全因赔偿要求的调查、理算、抗辩及上诉所产生且经本公司 书面同意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因提供诉讼保证金, 扣押保证金或类似的 保证金所产生的费用,但本公司无义务申请或提供任何保证金),但不包括被 保险人的薪金。六、“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指任何被合法指派或选任为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治理人员的自然人。七、“发觉期”:指依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自本保险合同终止后赶忙起算的期间;于 该发觉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且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不 当行为而首次遭受赔偿要求,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八、“雇佣行为赔偿要求”:指由下列缘故引起的有关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以后

5、 雇员的赔偿要求或一系列相关联的赔偿要求:1. 事实上或被指称为不公平或不正当的免职,或事实的或推定的雇佣合 同终止行为;2. 与雇佣有关的错误陈述;3. 不当的不予雇佣或提升;4. 不当的剥夺工作机会;5. 不当的惩处;6. 未提供正确的求职举荐函;7. 对雇员的评估有疏误;8. 任何形式的在性别、工作地点、种族,残障方面的扰乱(包括被指称 营造一种具扰乱性的工作环境);9. 直截了当或间接,有意或无意的不合法鄙视;10. 未能提供充分的雇佣政策及程序。九、“全额年保险费”: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有效的年保险费。十、“被保险人”:指任何过去、现在或以后担任被保险公司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的 自然人,

6、或担任针对被保险公司雇员利益成立的年金、退休金或福利金基金受 托人的自然人。本保险合同承保范畴将自动适用于在保险期间首日后成为董事 或高级治理人员的自然人。被保险人将包括被保险公司的雇员,但仅以雇员履 行治理或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赔偿要求为限。仅就雇佣行为赔偿要求 而言,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以后的雇员。十一、“本公司”: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公司。十二、“缺失”:指判决、裁决或和解的损害赔偿金及抗辩费用,但不包括法律规 定的任何罚金或罚款(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或刑事的罚金)、非补偿性的损 害赔偿金(包括惩处性赔偿金)、税金、被保险人非依法承担的金额或依 法不得承保的事故。由单一不当

7、行为引起的数起赔偿要求所发生的损害赔 偿金、判决、和解及抗辩费用,视为单一缺失。十三、“无责任”:指1.用尽所有救济手段后,由于驳回诉讼要求或申请简易判决, 所有被保险人在审判前获得无责任的最终有利裁决。2.用尽所有救济手段后,所有被保险人在审判后获得无责任的 最终有利裁决。若赔偿要求已达成和解,则“无责任”一词不适用于该赔偿要求。十四、“ 非营利实体”:指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实体或行业协会或成立于其 他国家境内的,为促进其组成成员所代表的商业利益的多数人的类似实 体,不论是否为法人。十五、“外部实体”:指任何关联企业,非营利实体或本保险合同的批单所列明的 其他法人、合伙、合资企业或组织。十

8、六、“投保人”:指保险单第一项所记载的公司。十七、“保险期间”:指保险单第二项所记载起始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期间。十八、“污染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固态的、液态的、气态的或具有热量 的刺激物质或污染物质,包括烟、蒸气、煤灰、臭气、酸、化学物质及废 弃物。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回收、修复或再制的物质。十九、“有价证券”:指被保险公司的任何票据、股票、公债、公司债券、债券凭证、 股份或其他股东权益或债务担保品,并包括任何关于上述有价证券的权益凭证、 收据、认购权、表决权信托凭证、存托凭证、或其他利益凭证。二十、“单一不当行为”:指一个不当行为或任何相关联的、连续的或重复的多次 不当行为,不论是单

9、个或多个被保险人所为,亦不论是指向或阻碍一个或 多个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子公司”:指投保人直截了当或通过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1.操纵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或2.操纵其过半数表决权的公司;或3.操纵其过半数已发行股份的公司。本保险仅承保子公司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或雇员在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之子公司期 间的 不当行为 所引起的赔偿要求 。然而,应 投保人 的书面要求, 本公司对增加的 危险进行评估后,能够将承保范畴扩展至投保人购并该子公司前的不当行为。二十二、“交易”:指下列事件任何一件:1. 投保人与他人合并或被兼并,向他人出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 产;2. 任何个人或实体,单独或共同取得代表投

10、保人董事选举权总数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已发行股份,或取得上述股份的选举权。二十三“不当行为”:指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或雇员,以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 体的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的身份,在执行其职责时的实际的或被指称 的违反职责、违反信托、过失、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遗漏、 违反授权或其它行为,或其它仅仅因为其作为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 级治理人员或雇员身份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所指称的事宜。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与下列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有关的缺失不负赔偿责任:一、可归因于下述缘故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赔偿要求:1.被保险人事实上获得依法无权获得的个人利润或利益;2.假如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受美国法

11、律管辖, 被保险人 事实上违反美国证 券交易法第十六节(b)项或其修正条款或类似的州法买卖被保险公司的有 价证券所得的利润;3.被保险人事实上的不诚实、欺诈行为。为确定是否适用上述除外责任,任一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不应被归咎于任何其他 被保险人。上述除外责任,仅在其事实经判决或裁决确认后,或被保险人承认相 关行为属实后,才能适用。二、可归因于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之前或在本保险合同续保、替代或继受的其它保险 合同下已通知的赔偿要求所指称的事实、或相同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或由其所 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的任何赔偿要求。三、可归因于保险单第六项所载的连续承保日 之前的待决诉讼或往常的诉讼,或由之 产生 ,

12、 或以之为基础的 赔偿要求 , 或从该诉讼主张的相同或本质相同的事实中 主张或衍生出的赔偿要求。四、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但下列赔偿要求仍予以承保: 1. 被保险人提出的雇佣行为赔偿要求;2. 被保险人要求分摊或补偿的赔偿要求,但以此赔偿要求是由本保险合同所 承保的另一赔偿要求直截了当导致为限;3. 代表被保险公司 所提出的股东派生诉讼,但以未经 被保险人 或被保险公 司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4. 清算人、破产治理人或接管人直截了当或间接代表被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赔 偿要求,但以未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5. 被保险人 或被保险公司 的雇员提出的 赔偿要求,以

13、其作为基于 被保险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治理人员或为雇员的利益成立的养老金、退 休金、福利金基金成员或受益人的身份为限;6. 被保险公司的前董事、前高级治理人员或前雇员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五、直截了当或间接归因于实际的或被指称的或有可能的污染物质排放、散布、开释 或渗漏的赔偿要求;或者关于污染物质、核物料或核废料施以测试、监控、清理、 移去、抑制、处理、排除毒性或中和等工作的指令或要求引起的赔偿要求。若被保险公司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声称公司或股东受到损害而向 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则上述除外责任不适用;但在保险单第六项所载污染诉 讼连续承保日当日或之前,若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

14、就有关环境事务、操纵或 合规负有治理职责的 被保险公司 的任何雇员知悉或可合理地预见有引起对 被保 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形、情形或不当行为存在者,仍适用上述除 外责任。六、由于实际上或被指称违反“美国1974 年受雇人退休收入保证法”及其修正条款所 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要求(仅适用于在美国聘有雇员的公司)。七、归因于被保险人担任被保险公司以外其它实体的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职务时的任 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赔偿要求,或由其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赔偿要求;或以被保险 人在其它实体担任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或雇员为理由提出的赔偿要求,但第四条 第二项所规定者不在此限。八、因任何人遭受躯体损

15、害、疾病、死亡或精神损害赔偿引起的赔偿要求,或任何有 形资产的毁损灭失,包括使用权益丧失引发的赔偿要求,但关于雇佣行为的任何 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不在此限。若被保险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声 称公司或股东受到损害而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则不适用上述除外责任。第四条扩展责任依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畴扩展如下:一、新子公司本保险合同承保范畴扩展至本保险合同起始日后投保人收购或创建的子公司,但该子 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1.2.在美国或加拿大境内的总资产价值少于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金额;且 其有价证券未在美国或加拿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假如投保人申请将承保范畴扩展至不符合上述

16、二项条件的新子公司,应向本公司提供 充分的资料,使本公司得以评估本公司可能增加的危险。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间内修 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收取合理的附加保险费。除非另有规定,因本条扩展责任而提供予子公司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或雇员的保证, 仅限于当该公司现在或过去作为投保人的子公司时,其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或雇员所 做的不当行为。二、外部董事职位本承保范畴包括被保险人过去、现在或以后,在按被保险公司的明确要求,担任 外部实体的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期间,因其执行职务时的不当行为而遭受赔偿要 求所产生的缺失。本条的承保范畴,仅对上述缺失中超过该外部实体的其它有效保险的责任限额以 及该外部实体补偿给被保险人的

17、金额的部份负赔偿责任。若其它保险由本公司或 任何 本公司 的关联公司提供(或如非因适用自负额或用尽责任限额,则将会提供),则由本项扩展责任所承保的全部缺失的总责任限额,应为减去本公司的关 联公司提供予该外部实体的其他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后的余额。本项承保范畴不包括该外部实体、该外部实体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或持有该外 部实体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的二十的股东等对 被保险人 提出的 赔偿要 求。三、发觉期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拒绝续保,投保人有权支付相当于全额年保 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以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起十二个月的发觉期。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本公司拒绝续保,

18、投保人有权支付相当于全额年保 险费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保险费,以获得保险期间到期日起十二个月的发觉期。不论是投保人或本公司拒绝续保,被保险人均免费享有为期三十天的发觉期,若投保 人选择购买十二个月的发觉期,则上述三十天发觉期应计入该十二个月的发觉期。为购买发觉期,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到期日起十五天内书面要求购买,并于保险期间 到期日起三十天内缴付附加保险费。缴付的附加保险费概不退还,已购买的发觉期亦 不得撤销。若有交易发生,投保人不得按照上述规定购买发觉期,但投保人有权于保险期间 到期日起三十天内,要求本公司提出最长达七十二个月的发觉期的要约,本公司 应提出合理的条件、条款及保险费要约。四、继承人

19、、遗产及法定代理人本保险合同承保范畴扩展至被保险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或 破产时,因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对其遗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 所产 生的缺失。五、 共同财产责任本保险合同承保范畴扩展至被保险人的合法配偶(不论此身份是由成文法、一般法或 有管辖权地区的其他法律所给予)因其为被保险人配偶身份遭受赔偿要求所产生的缺 失,上述赔偿要求包括从被保险人和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或共有财 产中获得损害赔偿的要求,但关于配偶自身的不当行为提出的赔偿要求除外。第五条一样事项一、 说明义务与可分性本公司依据投保书内的各项陈述、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其它信息决定承保范畴

20、, 因此上述陈述、附件及信息是承保范畴的基础,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书应被视为每一个被保险人单独作出的投保申请。对投保书内的陈述与细节 而言,任何一名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或所了解的信息,不应对保险人决定其他被 保险人的保证是否有效造成负面阻碍。二、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变更如发生下列事项阻碍本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本公司将对承保范畴作下述修改:1. 假如于保险期间内有交易发生,则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畴变更为仅承保在 该交易生效日前所发生的不当行为。2. 假如于保险期间 内,被保险公司 决定首次公布发行 有价证券 ,不论其 有 价证券是否曾以任何方式交易,被保险公司应在此信息公布时向本公司 提供招股说明

21、书或发行报告书,使本公司得以评估承保被保险人可能增 加的风险,本公司有权修改本保险合同内容,及/或收取与增加风险相当 的附加保险费。在该有价证券发行事宜公布前,本公司应依投保人的要 求评估所增加的风险,并向其告知所有必要的保险合同修改内容和附加 保险费金额。在此情形下,本公司应依被保险公司的要求,就向本公司 提供任何有关该有价证券拟公布发行的信息,与被保险公司签订保密协 议书。三、责任限额保险单第三项所载的责任限额,指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畴内,对全部被保 险人遭受赔偿要求所产生的全部缺失的总责任限额。发觉期内的责任限额属于上 述保险期间内总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运算。虽在保险期间或发觉

22、期届满 后提出,但依照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视为保险期间内或发觉期内提出的赔偿要求 产生的缺失,亦应适用上述同一总责任限额。本公司对超过总责任限额的抗辩费 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费用为缺失的一部分且适用上述总责任限额。四、自负额本公司对因赔偿要求所产生缺失,仅对超过保险单第四项所载自负额的金额承担 赔偿责任,该等自付额适用于本保险合同各承保范畴项下被保险公司差不多、能 够或应当补偿被保险人的所有缺失。自负额应为被保险公司自行承担的金额,并 不得另行投保。单一自负额适用于声称由单一不当行为导致的全部赔偿要求所产 生的缺失。然而,在以下情形下,不适用自负额,本公司应赔偿被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任何抗 辩费用

23、:1. 裁定或判决全部被保险人均无责任:2. 驳回或约定撤回赔偿要求,且被保险人就此未给付对价或因此减损权益。在以上 2.的情形下,本公司应于驳回或约定撤回后九十天内赔偿抗辩费用,但条 件是该赔偿要求于驳回或约定撤回后九十天内未再次提出(或依第五条第四项应 适用同一自负额的任何其他赔偿要求未提出),且被保险公司提交本公司可同意 的承诺书,承诺于上述九十天期间后若该赔偿要求(或依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四 项应适用同一自负额的任何其他赔偿要求)提出时,被保险公司将退还已受领的 抗辩费用赔偿。五、理赔事故的通知和处理1. 若被保险人 遭受赔偿要求或可能遭受赔偿要求 ,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 应 书面通知本

24、公司。若邮寄通知,则以交付邮寄日为发出通知日,且邮寄证 明视为充分的通知证明。2. 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 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书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 遭受 赔偿要求的情形,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时刻应在:1) 保险期间或发觉期内任何时刻;或2) 保险期间或发觉期到期后三十天内,且不晚于该赔偿要求首次对 被保险人提出后三十天。对因有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缺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 司通过其他途径差不多及时明白或应当及时明白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明白赔偿要求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缺失,

25、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缺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承诺同时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关于拒绝或者阻碍本公司进行事故 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缘故或核实缺失情形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3. 假如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或发觉期内差不多依本保险合同的 条款将被保险人 遭受的赔偿要求书面通知本公司 ,则由该赔偿要求 指称的 事实所产生的任何其它 赔偿要求 ,或与该赔偿要求指称的任何不当行为 相 同或相关联的 单一不当行为 引发的其它赔偿要求,应被视为己在首次书面 通知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4. 假如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或发觉期内,得知或合理预期被保

26、 险人 将遭受赔偿要求 ,将此情形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说明预期将有赔偿 要求 的理由,包括具体时刻与所涉及的人员,则随后通知 本公司 的任何对 被保险人 的赔偿要求 ,若是由己通知本公司的情形所产生、以之为基础或 以之为缘故者,或所指称的 不当行为与已通知的情形相同或相关联者,应 被视为已在通知上述情形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5.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缺 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 本公司无法核实缺失情形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27、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6.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 最长不超过 30 天。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要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 的,应当依照已有证明

28、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 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六、抗辩费用的预付在赔偿要求获最终解决前,本公司应预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合同承 保范畴内的抗辩费用。假如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条款,无权得到 缺失赔偿,则在此范畴内,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其各自取得的利益,分 别退还本公司所预付的抗辩费用。如被保险公司能够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但因任何缘故未能作出赔偿,本公司应 代被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垫付该等抗辩费用,在这种情形下,除非被保险公司丧 失偿付能力,被保险公司应向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第四项所载自负额。七、抗辩行为被保险人有权益亦有义务对任何赔偿要求提出

29、抗辩及异议。当赔偿要求在合理情 形下可能会涉及本公司时,本公司有权协助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公司提出抗辩或就 该赔偿要求达成和解,包括但不限于在和解协商中予以协助。未事先取得本公司 关于承担因赔偿要求引起的缺失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签署和解协议、同意任何调解协议或产生任何抗辩费用 。 否则,关于被 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属 于本保险责任范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经本公司同意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及抗辩费用才能成为本保险合同项下可 赔偿的缺失。本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作出上述同意,但条件是本公司有权有效 参与

30、赔偿要求的抗辩及和解协商中以便确定其合理性。若本公司认为有利于被保 险人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公司可就赔偿要求提出和解建议。若被保险人不 同意此和解建议,则本公司对该赔偿要求相关的缺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原可达成 的和解金额,加上截至本公司提出此书面和解建议日所产生抗辩费用的总额。应本公司的合理要求, 被保险公司 和被保险人 应全力配合 本公司 并提供全部信 息。若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确实是否应对任何法律程序提出异议有争议,被保险人 或被保险公司均不应被要求对该法律程序提出异议,除非经一名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同意的资深律师或具有相同资格者建议应对该法律程序提出异议,该资深 律师的费用由本公司负担。八

31、、责任分担1.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 本公司 关于 被保险公司 的抗辩费用、或不利于 被保 险公司的裁决或判决,或 被保险公司 达成的和解,或者被保险公司 因对 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负有的给付义务,均不负赔偿责任。因此, 被保 险公司、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同意尽最大努力,在考虑被保险公司与被保 险人 法律和财务上的风险与既得利益后,确定如何在 被保险公司 、被保 险人与本公司间公平适当地分担以下金额:1) 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的抗辩费用;2) 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的共同和解金额;及/或3) 被保险公司 与 被保险人 承担连带责任或分别承担责任的裁决或 判决金额。2. 若赔偿要求同时涉及本保险

32、合同承保事故及非承保事故,则应在考虑可归 因于承保事故与非承保事故的相关法律和财务风险后,确定如何在 被保 险公司、被保险人与本公司 间公平适当地分担 抗辩费用、裁决或裁决金 额或和解金额。3. 若本公司未能与 被保险公司 或被保险人就应向被保险人垫付的 抗辩费用 达成一致,本公司应按其认为公平适当的金额垫付,直至依本保险合同 条款及适用法律确定不同的金额。九、代位追偿权本公司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要求权。被保险人 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能够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 件,以确保本公司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被保险人差不多从有关责任方

33、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 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舍弃对有关责任方要求赔偿权益的, 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舍弃对 有关责任方要求赔偿权益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 司不能行使代位要求赔偿的权益的,本公司能够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十、 其它保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任何保证,仅承保超过任何其它有 效且可获理赔的类似保险之责任限额以上的缺失金额。十一、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本公司不得向被保险

34、 人赔偿保险金。十二、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明白或者应当明白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运算。十三、 通知与授权投保人应在以下情形下作为其 子公司及所有被保险人的代表:本保险合同 项下各项通知的交付与接收,包括赔偿要求的通知、到期保险费缴付通知、 批单的接收与同意、及行使或不行使购买发觉期的权益等。十四、转让本保险合同及其项下的权益,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均不得转让。十五、 合同解除投保人可提早向本公司邮寄、递送载明本保险合同解除之生效时刻的书面通知以解 除本保险合同。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按照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短期费率是指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依下

35、列百分比运算应收取的保险费:(1)(2)(3)(4)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四 十;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 的百分之七十;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 险费的百分之九十;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 之百。除非因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或显现 本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保险 合同的情形,否则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十六、适用法律本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或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说明。十七、 争议处理在履

36、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从下列 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2)十八、标题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各条款所使用各标题仅出于便利目的,并无法律意义,本保险合同中的 黑体字有专门含意,具体内容见“定义”。十九、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本保险合同内容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强制规定有抵触,以该强制规定为 准。本保险合同条款若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无法执行者,在违反范畴内或无法 执行范畴内无效,但不阻碍其他条款的效力。若有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对 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 的不当行为 责 任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约定或协议为无效时,本公司不得仅因此而解除本保险 合同。二十、隐私资料被保险人同意,本公司可持有与使用任何由本公司收集或持有的有关其个人 的信息,本公司亦可因处理本保险合同投保申请及提供后续服务的目的,将 上述信息提供或披露予与 本公司 有关联的个人或组织或其他被选定的第三 人(在被保险人住宅地或境外),但以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有权阅览及要求更正本公司持有的关于该被保险人个人的信息。二十一、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经本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保险单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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