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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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急需解决的假设干问题 - 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急需解决的假设干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不详 发布时间:2023-11-4 18:37:55 目录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3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4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4 三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4 二.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急需解决的问题-4 一证据问题-4 二损害的认定问题-6 三赔偿数额确实定问题-7 内容【摘要】:p : 法律论文网 .LUNWENWANG.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实立,适应我国新形式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他表现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

2、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但他的提出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他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及于其他的任何“第三者”,同时诉讼恳求的提出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逾期法院将不再支持。在司法理论上要想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恳求,就要有足够的和有效的证据,但作为“重婚者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大都是机密的,诉讼恳求人就很难得到实在有效的证据,同时作为被“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其所受的精神损害也是无法衡量的,因此我们就要从立法上对此方面的问题加以解释解决,从而制定出衡量的标准,以满足不同情况的需要,下面就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做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p : 过错方;无过

3、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可以说每个人都与婚姻家庭有一定的联络,婚姻与家庭是不可分割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婚姻就没有家庭,家庭是婚姻缔结的结果。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开展,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有了较大的飞跃,从而使得那种原始的、纯粹的婚姻情感发生了宏大的变化,反映在婚姻立法上那么表现为1980年修改旧婚姻法时所确立的离婚法定条件的提出,它是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根底上所做出的一次质的飞跃。它的提出符合当时社会的现状,受到人们的关注,进而推动了婚姻制度的变革,加速了婚姻立法的进程。为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奠定了根

4、底。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害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的角度给予婚姻当中的无过错方以经济补偿,他坚持了“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那么”,把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圈定在经济补偿的范围之内,所谓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施行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而给无过错方的精神带来痛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适应我国新形式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反映了广阔人民群众的意见,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但在司法理论中,还存在着不近完善的

5、地方,如在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上,但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大都是机密的,受害方很难知晓,也就很难举出实在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恳求,从而使自己处在不利的地位。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数额确实定上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他确实定较之物质损害赔偿难得多,他除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外部因素,以到达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之目的。因此,我们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立法,把在理论中遇到的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而从法律的角度加以重视和解决。从而使我国的婚姻法更趋完善,实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

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3施行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恳求,假如不起诉离婚而仅根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恳求是不予支持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 在理论中,有些人认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

7、主体还应包括“第三人”或者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是违犯立法本意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我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工作的进展。因此,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 “越法”行事。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 三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对于损害赔偿恳求的提出时间,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恳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当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经告知原告不提出恳求的,视为

8、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以后其也丧失了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恳求赔偿的权利。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假如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 证据问题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过错赔偿。就此规定而言,假设进入司法程序,无过错方即负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指控对方有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从理论中看,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无过错方以过错方

9、重婚、与别人同居等事由恳求赔偿问题上,其举证将会更困难。这是由于过错方重婚、与别人同居根本上都是机密的,无过错方既不知晓又很难发现,有的只能听到风言风语,很难获得有效的证据。即使通过跟踪、拍照、录音、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亲朋好友提供证言,但往往因其合法性等原因此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法律论文网 .LUNWENWANG.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举证问题上我们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要求的过于苛刻,否那么就会在客观上极大的削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背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为此,我们认

10、为,可以考虑从法律上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适当举证责任倒置。例如无过错方通过跟踪、拍照、录音、捉奸等方法获得的线索,虽然有的线索的获得是不合法的,但根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应以这些线索,依职权主动进展调查取证。必要时,在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下,要求过错方对其否认主张负举证责任,要求对“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所指向的“第三人”到庭对无过错方提供捉奸、照片、录音等证据到庭进展质证,以明是非。无过错方提供的一些线索,由于当事人很难取到有效证据,当当事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的,人民法院应进展调查取证,不

11、要只强调当事人调查取证。无过错方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过错方应负举证责任,如:对无正当理由长期夜不归宿、大额经济开支、长时间外出不归等。证据中的书证、物证、加害者的成认、知情人的证言等,均可作为无过错方举证的根据,以解决其举证难的问题。另外,因为施行“重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开展到离婚恳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决不是偶尔发生的。同时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 应当予以劝阻、调节。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12、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条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节。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随着新婚姻法的宣传贯彻不断深化,将会有更多的无过错方主动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过错方施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请救助,所以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等都会有所知情,所以,可以把一些救助措施纳入离婚

13、损害赔偿的恳求中来,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参照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过错方施行“重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恳求,知情的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等应给予证明。在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听取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等意见,多掌握一些情况,更有利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对于过错方施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过错方主张的伤害现实,以及医疗单位的病历、治疗记录等都是一个有力的证据,我们应予以认真对待,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 和无过错方的伤害事实有直接关系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应予采纳。 二 损害的认定问题 根据损害赔偿的原那么,损害赔偿是以受害人在实际上所遭受的损害为前提的,无损害就无赔偿。损害的认定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较为复杂。这是因为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害不仅有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损害,还有精神损害。 直接物质损害在一般情况下是有形的物质损害,是指因过错方施行重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一方现有财产利益的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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