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办法(2011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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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135号各市、县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根据环保部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情况,按照一定的指标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

2、合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共分五级,依次为绿色(环境行为优秀)、蓝色(环境行为良好)、橙色(基本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红色(环境违法)、黑色(严重违法)。 第四条 山西省境内的所有排污企业均应开展环境行为评价,主动和如实申报有关资料,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应有利于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纠正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提升环境行为等级。 第二章 环境行为评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

3、省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负责全省各类企业环境行为状况的统一审定和统一公布。 第八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全省煤炭(含其它采掘业)、冶金、化工、电力、焦化、建材、医药、交通、轻工、铸造等及所有上市企业直接实施评价,企业直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评价资料; (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市)对(除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直接评价的企业外)其它行业企业开展环境行为初评工作; (三)、市(设区市)、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发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县(市、区)环保部门配合省、市环保部门做好初评工作,不独立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级(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

4、对企业的初评结果,每二个月上报省级环保部门一次。省级环保部门对市级(设区市)环保部门上报的初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和重点企业要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技术核查,提出初评等级,提交省级环保部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省级环保部门每二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条 市级(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越权作出的初评结果和擅自发布的企业环境行为等级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省、市环保部门应根据对企业的评价权限分别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档案。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牵头承办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第三章 环境行为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省、市(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对象,对参评企

5、业的环保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企业按要求申报年度环境行为状况; 第十四条 省、市(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人员现场核定企业年度环境行为指标,向企业反馈初评情况,产生初评意见; 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审定(复核),以正式文件确定环境行为等级; 通过媒体和下发环境行为等级文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监督企业进行环境整改。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下发的山西省企业年度环境行为状况申报资料要求,按实施管理权限分别向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环境行为等级只代表企

6、业当前环境行为状况。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的环境行为等级的确定,按以下原则评定: (一)集团公司本部无企业的,集团公司的环境行为等级原则上以其所辖各企业等级的占有比例来确定其环境行为等级,比例相同的应以较低等级作为集团公司环境行为等级; (二)、集团公司本部有企业的,集团公司的环境行为等级按本部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占有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每两年公布一次,每年督查一次。 已公布环境行为等级的企业,其环境行为有较大变化的,环保部门应重新核定其等级。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等级纳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中,及时通报政府、金融、电力、铁路、供水、供电、交通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7、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色评价标准(环境行为优秀):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污染防治设施齐全,运行正常;符合各项环境管理要求;通过ISO14001认证或者清洁生产审核;模范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多次获得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称号,或多次被国家、省、市评为先进单位;无环境违法行为、无公众有效投诉、无环境事件。设有专门的环保部门和专职环保工作人员、环保制度健全、环保档案齐全。 第二十三条 蓝色评价标准(环境行为良好):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污染防治设施齐全,运行正常;符合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进行了IS

8、O14001认证或清洁生产审核;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成绩属于优良或优良以上,或者获得国家、省或市环保先进单位称号;无环境违法行为、无公众有效投诉、无环境事件。设有专门的环保部门,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环保制度健全、环保档案良好。 第二十四条 橙色评价标准(基本达到环境管理要求):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设施基本具备;基本符合环境管理要求;有轻度环境违法行为(如未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未按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口未进行规范化整治等),但态度端正,整改到位;有公众有效投诉,处理矛盾及时、有效消除消极影响的;有一般的环境事件,但处理及时,未造成影响和

9、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红色评价标准(环境违法):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此类等级企业: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2、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长期不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企业;3、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因污染物严重超标或超总量被限期治理,但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4、主要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5、拖欠排污费;6、当年有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7、当年发生过环境事件(如发生水污染事故、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或多次发生公众有效环境投诉,化解矛盾及时,处理迅速,但有影响;8、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或固废处置不规范;9、其它

10、比较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黑色评价标准(严重违法):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此类等级企业:1、采取以规避环境监管为目的地排放废水(如私设暗管)的企业;2、主体生产设施属于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3、年内有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恶性环境违法行为的;4、居民投诉频繁,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社会矛盾的;5、年内有多次环境污染事件的,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6、依据相关规定,因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停产整顿、停业、关闭、淘汰、取缔的企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优先各类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支持企业上市或再融资;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

11、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 第二十八条 对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省级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约谈企业法人,取消单位和个人所有评先、评优资格,挂牌督办等; 第二十九条 对被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法建议政府对其进行停产整治,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得恢复生产。 第三十条 对拒不申报和不参加环境行为评价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公布;不得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企业及其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环保部门予以一票否决;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部门予以一票否决;通报省、市级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省市级金融、供水、供电、铁路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上报申报资料,并作为年度首批评价对象,新闻媒体现场实时报道,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曝光;不受理新建项目环评文件。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和对不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行为评价的企业,环保部门在评价时应适当扣分或降低等级。 第三十二条 环保部门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评价时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办法(晋环发2008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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