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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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四)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2、事故。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负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具体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3、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监督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4、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停止并纠正非法命令、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监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

5、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

7、考核结果等情况。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员工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项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十三、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十四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设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十五、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验收活动和结果的监督验证。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

9、大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内经营、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七、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维护安全设备、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海洋石油开采专用设备和高风险矿山井下专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十九、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10、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害生产安全的工序、设备。二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审批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

11、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披露其重大危险源和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二十三

1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楼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应当配备符合应急疏散要求的设施、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起重作业和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职

13、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提供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14、二十九、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经营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将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规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三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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