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融资租赁、典当行能否向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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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是否有法律依据?1、目前,浙江省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明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其法人股东借款,作为其资金来源。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20日公布起实施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 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 资产转让业务。(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按第(一)一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 本净额

2、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 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 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 有者权益。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 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 展借款活动。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该主要法人股东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该主要股东出具的 所涉及款项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二)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该主要法人股东名称、借款金额、利率、借

3、款期限、起止时间等。(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首次借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 报备。借款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 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此后,继续向同一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应参照首次借款,在借款到账或归 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2、湖北省对此行为没有相关规定,但也没有明文禁止。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 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吸 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

4、款,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 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 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 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 使用情况。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个人认为,虽未明文规定,但根据第

5、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依 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和其法人股东,作为两个独 立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属于企业间借贷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 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 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 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贷款通则第

6、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 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 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除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 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司借贷行为答辩的一方往往会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 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 性法规

7、、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作为否定贷款通则(此法律文件乃行 政规章)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但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 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2.典当行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2012年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 的核查。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二)典当企业经营

8、盈余;(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典当企业只能用上述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及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 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因此,典当行不得向其股东借款。3、融资租赁公司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向其股东借款的问题,没有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但是根据合同法和贷款通则,也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 1、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

9、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13日起 实施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 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 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 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 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 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小额贷款公 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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