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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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安全核心 制度要点18项核心制度一、首诊负责制度 十、查对制度二、三级查房制度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三、会诊制度 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四、分级护理制度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八、术前讨论制度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

2、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4.医疗机构应当

3、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会诊制度(一)定义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二)基本要求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

4、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分级护理制度四、分级护理制度(一)定义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对患者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护理服务工作标准,制定本机构分级护理制度。2.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

5、级护理4个级别。3.医护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4.患者护理级别应当明确标识。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一)定义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

6、的所有岗位和时间。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5.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6.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须床旁交班。7.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一)定义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

7、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2.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3.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一)定义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

8、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3.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4.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八、术前讨论制度(一)定义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

9、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

10、病历。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定义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十、查对制度(一)定义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

11、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的查对制度应当涵盖患者身份识别、临床诊疗行为、设备设施运行和医疗环境安全等相关方面。2.每项医疗行为都必须查对患者身份。应当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查对方式,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标识。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用电子设备辨别患者身份时,仍需口语化查对。3.医疗器械、设施、药品、标本等查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一)定义指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等进行多方参与的核查,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

12、术安全核查制度和标准化流程。2.手术安全核查过程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当纳入病历。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一)定义指为保障患者安全,按照手术风险程度、复杂程度、难易程度和资源消耗不同,对手术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按照手术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建立手术医师技术档案。4.医疗机构应当对手术医师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手术权限进行动态调整。(一)定义 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13、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2.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并定期更新。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流程,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必须经过本机构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4.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范围,并加强新技术和新项目质量控制工作。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

14、动态评估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7.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一)定义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住院和门急诊患者危急值报告具体管理流程和记录规范,确保危急值信息准确,传递及时,信息传递各环节无缝衔接且可追溯。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3.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

15、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4.外送的检验标本或检查项目存在危急值项目的,医院应当和相关机构协商危急值的通知方式,并建立可追溯的危急值报告流程,确保临床科室或患方能够及时接收危急值。5.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6.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制定临床危急值信息登记专册和模板,确保危急值信息报告全流程的人员、时间、内容等关键要素可追溯。目录十五、病历管理制度十五、病历管理制度(一)定义(一)定义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为可追溯,维

16、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2.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4.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5.鼓励推

17、行病历无纸化。目录十六、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制十六、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制度度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定义(一)定义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

18、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一)定义指在临床用血全过程中,对与临床用血相关的各项程序和环节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安全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制定本机构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库存预警、临床合理用血等管理制度,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核、监测、分析、评估、改进等管理制度、机制和具体流程。2.临床用血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血申请、输血

19、治疗知情同意、适应证判断、配血、取血发血、临床输血、输血中观察和输血后管理等环节,并全程记录,保障信息可追溯,健全临床合理用血评估与结果应用制度、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流程。3.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急救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急救治疗需要。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定义指医疗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

20、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4.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实现本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因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7.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

21、、毁损、丢失。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十九、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定义: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医疗费用、临床实验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二)进行医疗告

22、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三)各类知情同意书应由医务人员先签署,然后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四)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2、当患者本人为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除外)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

23、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六)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七)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

24、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部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2、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坏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3、经治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有多种替代治疗方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优势,供患者选择。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4、应注意告知患者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有关事项。(三)

25、治疗过程中的告知 1、治疗过程中的常规告知(1)患者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阶段;(2)应当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3)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4)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包括可能出现的预期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患者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5)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治疗的

26、建议。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2、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耗材)、和大型仪器检查前告知: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患者或家属若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医师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将告知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医患双方签署拒绝检查(治疗)同意书;3、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在诊疗过程中,病情仍持续加重,或病情突然发生变化,经治或值班医师(必要时上级医师)应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并向他们说明病情演变或变化的可能原因、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要充分讲明预后,争取患者和家属的了解和理解,同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做知情签字;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

27、容 4、输血前告知:输血应当在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进行。输血前,医师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输血理由和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医疗风险,以使患者或家属理解。同意或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为证(紧急情况下除外)。(四)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1、手术前告知:(1)手术前谈话应在手术前24小时内由手术医师进行,知情同意结果记录于病历之中。(2)手术前应向患者或近亲属充分说明手术指征、手术风险与利弊、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可能的并发症及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法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3)肿瘤手术应以病理诊断为决定手术方式的依据。我院目前没有开展术中冰冻病理诊断,在手术前要向患者、

28、近亲属充分说明,征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手术室标本管理制度”)。(4)手术前应向患者、近亲属充分说明是否使用血与血制品的必要性,使用的风险和利弊。(5)特殊情况下如改变手术方式等,如果术者不能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应由一助或参加手术的高年资医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准确地向患者直系亲属告知病情及改变手术方式的原因,在征得患者家属理解同意签字后方可改变手术方式。手术或有创检查后,医师应将术后或有创检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注意事项,详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2、麻醉前、后谈话:手术麻醉前,麻醉医师应亲自访视患者,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拟采取的麻醉方式及依据,麻醉中或麻醉后

29、可能出现的风险与意外,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手术后,麻醉医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注意事项详细向家属告知,且应在术后麻醉随访单中做好告知记录(包括:接受告知人及其理解程度,必要时由其签字)。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五)有无其他可替代的诊疗方法告知:医师不仅应告知患方推荐的检查或治疗信息,还应告知可供选择的诊治方案信息。具体包括:1、有无可替代的医疗措施及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2、可替代医疗措施所伴随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及范围。3、可替代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有效程度。4、可替代医疗措施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5、不采取此替代医疗措施的理由。(六)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患

30、者经过治疗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改变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解释改变的依据与理由,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记录在案,必要时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告知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七)医疗费用告知 本次治疗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总费用、单项大额费用及自付部分费用。四、知情同意告知的方法(一)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预后的其他情况,应如实、充分向患者或家属说明。(二)要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医学的局限性以及个体病情发展的不可预知性。(三)如遇有某种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对患者及其家属及时告知,应按“知情同意告知的免除”的办法处理。(四)对患者的告知,要注意与保护性医疗结合进行,避免

31、告知加重病情发展、增加患者心理负担。凡可能增加患者心理负担情况的告知,应首先告知家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待病情允许后再告知患者本人。(五)明确告知,通俗告知。对患者的告知,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非专业术语进行。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六)对患者的告知,应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七)对于某些能够表示本人意愿,但执意授权子女代为表示自己意愿的老年患者,医师应亲自与患者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子女的同意与患者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医师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患者健康利益或意

32、愿时,医师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重对待。(八)面对医师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师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现场亲属代表签字同意的方法。(九)对于某些父母的意愿明显背离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医师的治疗决策时,医师应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其后果,引导他们接受医师的科学决策。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十)对患者的告知谈话,一般的入院、诊疗由经治医师、护士进行;特殊诊疗、用药、检查等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进行;危重、疑难、大手术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高级职称医师进行;有医疗纠纷的告知谈话要有医务科人员参加。五、知

33、情同意告知的免除(一)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告知义务。(二)免除知情同意告知应报告医务科,特殊情况应报告院领导长(夜间及节假日为行政总值班人员)批准。(三)免除的知情同意告知,在病情好转后或其他情况变化后,应向患者本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补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六、知情同意签字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是患者或家属(代理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对拟实施的特殊诊疗操作、处置,做出的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表述,说明医务人员已向患者履行了医疗行为不利后果的告知义务和医务人员不同程度的关注义务,即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形式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34、的法定形式。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二)诊疗活动中,以下情况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1、各种手术及麻醉;2、输血(血液制品)治疗;3、有创伤、危险性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4、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5、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如贵重药品、自费药品等;6、患者病情危重;7、对死因有异议需尸检;8、其他需要事后证明已得到患者(或相关人)认可的事项。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三)知情同意书中条款要完善,意思表达要正确、真实、精确;字迹要工整,形式要合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适应症、替代医疗方案、风险(可能发生的意外、并发症及不良后果)防范措施、患者陈述、患者

35、及相关人签名、日期时间、医师签名等内容。七、知情不同意的处理(一)知情不同意,是指患者、患者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不同意医方对疾病的诊断措施、诊断或提出的治疗方案,拒绝配合治疗或拒绝履行签字同意等手续的行为。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二)知情不同意可区分为部分不同意与全部不同意。其中包括诊断方法、治疗方法、手术与否及手术方案、用药选择、费用的耗费等方面的不同意。(三)对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的各方面不同意见,医师在综合分析自身的意见和患者、家属提出的意见后,仍认为是科学合理的,则应再次或多次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耐心说明,并陈述利害关系,说服他们同意医师的意见。如患者仍坚持已见,则应

36、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置:1、如涉及医疗费用的原因,提出改用其他治疗方法或其他药物,面对疗效及患者康复没有严重影响,医师可考虑接受病方意见,修改原有治疗方案;2、患者出于提高诊断的准确率和治疗效果,提出种种补充或修改意见,且这种意见有其可取之处,并愿承担费用,医师可接受患者的意见,修改原有方案,形成新的知情同意。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3、患者从他处得知另有其他治疗方法,且自认为这种方法优于现时医师向其提出的治疗方案,不同意或怀疑医师提出的诊断措施或诊断结论,要求另选医院,医师在向其说明后仍不接受,可同意其选择,并协助做好转院的其他手续,如在转院中可能出现危险,医师应明确告知或劝阻;劝阻无效时,应要求患者在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中签字。4、对患者已明确表示的不同意,如患者的意见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或可能给患者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再次充分说明;对于仍坚持其意见者,须签署相关文书;并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且需由两名以上医师签字确认。5、所有不同意,都要明确记录在案,以备查用。对拒绝检查、拒绝手术、拒绝尸检等应与患者或代理人、委托人签署相关协议书。谢 谢 观 看T H A N K Y O U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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