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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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考网 2013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辅导2Z202043熟悉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重点解析: 1、法条的内容,要准确掌握。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二是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在答题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第

2、二个条件。3、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考试大%以债务人的名义,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及行使代位权费用的承担主体,都要很好地掌握。2Z202044了解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

3、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债权人三种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其共同的要件都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特别要注意第三种情形,除需要满足“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两个要件外,还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第二种“无偿转让财产”,则不要求受让人知道给债权人造成损失。3、撤销权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可参照代位权的相应内容来掌握。4、在考试用书中,共出现两个不同的撤销权。此处指的是对债务人恶意行为的撤销;而本书中另一个撤销权则指的是对合同效力的撤销。5、上文中的两个期限,要注意各自的起算点。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在法理上被称为

4、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同概念。法律规定除斥期间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维护交易的稳定状态;二是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7、我们这里一起学习了三个权利: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我们来总结一下他们都是由谁来行使的。抗辩权(不管是哪一种抗辩权)都是由债务人行使的;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2Z202050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2Z202051掌握合同的变更 2Z2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 三、债务转移(一)债务转移概述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考试大%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二)债务转移的条件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2.被转

5、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3.须经债权人同意重点解析: 我们注意此处用的词是“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转移债务,否则就不可以转移。这是因为,债务的转移意味着新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而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并不确定,因此,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债权受到损害。因此,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前文的债权转让,则不存在损害债务人的可能,因此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了。2Z202053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后,发生合同效力消灭的效果,因此,尚未履行的义务也随合同效力消灭而丧失履行的基础。2.已

6、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重点解析:1、不同情形下的解除合同的后果要牢牢掌握。2、因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业主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恢复原状,将工程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将工程加固。如果由于这个工程的修建导致业主其他损失,例如拖延了整个工期,则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予以赔偿。2Z202060违约责任2Z202061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7、违约责任。”重点解析: 1.应该准确掌握这三大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对于第110条的可以不继续履行的特殊情形要掌握。3.要对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范围好好掌握。损失赔偿额除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外,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即通常人们理解的间接损失)。这里要注意应当是有违约方预见而不是由守约方预见。预见的时间应是合同订立时。三、违约金与定金(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8、。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重点解析: 1、注意该条第2款的表述细节:“低于”的可予以“增加”;而只有“过分高于”的才可以“适当减少”2、第3款的内容注意结合工程实例掌握。例如,承包商进度滞后,业主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承担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可要求承包商继续施工。(二)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

9、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重点解析: 1、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我们在担保法中还会学到,在这里只要掌握住

10、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即可。2、应当注意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这个知识点比较容易以案例的形式出现。3、应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4、举例说明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的选择适用例如,在某合同中,甲方向乙方交付10万元作为定金,双方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问:(1)如果是甲方违约,乙方应如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才能使自己更有利呢?答案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即要求甲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但不要忘了乙方应将10万元定金返还给甲方,这样两相抵扣,甲方实际上还应向乙方支付5万元。(2)如果是乙方违约,甲方应

11、如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才能使自己更有利呢?请大家思考一下,答案能不能是20万元?正确答案仍是选择违约金条款,即要求乙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尽管适用定金条款的“双倍返还”甲方可获得20万元,但其中只有一半,即10万元才是违约金性质的,另一半本来就是甲方自己的。而如果选择违约金条款,甲方除可获得15元违约金外,还可要求乙方返还10万元定金,这样甲方可从乙方处获得的最大金额为:15+10=25万元。四、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一)先期违约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

12、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1.违约的时间%考试大%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重点解析:1、关于先期违约,主要还是应该掌握法条内容。2、举例说明先期违约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10月1日,目前是6月1日。根据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即使夜以继日地工作,也就刚刚能够完成任务。现在承包商已经将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人员撤离现场,可以判断出承包商事%考试大%实上已经不可能在10月1日竣工。则此时业主就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10月1日看

13、一看是否突然出现一栋楼房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现在是6月1日,先于10月1日,所以,承包商现在承担的违约责任称为先期违约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现在明确表示(例如向业主发来一封函)自己不能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了,则业主也可以在10月1日前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2Z20206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2Z202070合同的担保2Z202071了解担保形式及特点2Z202072掌握保证 二、保证人的资格条件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

14、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重点解析: 1、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考试大%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2、除外规定,也应当注意掌握。四、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的含义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

15、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重点解析: 1、这部分内容需要注意,比较适合出题。2、需要高度注意这里面出现的“6个月”。这一点非常类似于我们前面学到的诉讼时效,可以对比理解记忆。2Z202073掌握定金 三、定金的生效条件定金合同除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一)主合同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二)发生交%考试大%付定金的行为定金

16、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如果只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没有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的交付行为,定金合同不能生效。担保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三)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重点解析:1、法律规定定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定金合同也是要式的。2、应注意定金合同也是践成合同,起生效时间并非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而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即“交付生效”。3、定金数额虽可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个数字比例一定要记住。2Z2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2Z203010民事纠纷处理

17、方式2Z20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重点解析:要

18、掌握不能仲裁的纠纷有哪些。二、仲裁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考试大%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保密性(五)快捷性(六)经济性(七)独立性重点解析: 要理解这几个特点。尤其是要理解“自愿性”这个特点。2Z2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2Z203020证据2Z2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2Z203022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2Z203030民事诉讼法2Z20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一、诉讼管辖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

19、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考试大%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

20、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重点解析: 1.理解什么是专属管辖。2.注意“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2Z203034掌握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重点解析: 掌握数据。2Z203035熟悉执行程序2Z203040仲裁法2Z203041掌握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

21、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试大%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于法院来说,由于

22、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纠纷恢复了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则因仲裁协议的无效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尤其注意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内容相区分。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但其签定的合同却不是无效的,而是效力待定的。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 (二)仲裁员的产生1.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2.独任仲裁庭仲裁

23、员的产生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重点解析: 1.仲裁庭的组成是考试经常涉及的知识点,必须掌握。2.对于何种情形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能够理解就行了。2Z20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仲裁裁决作出后,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24、,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四)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没有仲裁协议。(二)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重点解析:对于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需要很好掌握,因为这是“一裁终局”的例外。2Z20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相关内容2Z2030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一、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

25、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二)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前保全,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考试大%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

26、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

27、人提供担保。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三)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提供%考试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四)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重点解析: 1.能够理解财产保全及其分类的含义。2.掌握诉讼保全的申请与实施。其中注意掌握数据。二、先予执行(一)先予

28、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5.在诉讼过

29、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四)先予执行的范围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重点解析: 1.要能够理解什么是先予执行,其意义是什么。2.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必须要掌握的。3.对于先予执行的条件能够理解就行了。2Z20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

30、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考试大%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做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也应当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

31、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点解析: 对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能够理解即可。2Z2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2Z203051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一)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行政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对行

32、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行政许可,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行政机关%考试大%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33、,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提起申诉。(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处理,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进行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点解析: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哪些不可以申请一定要很好理解。2Z203052熟悉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则:一、行政复议

34、申请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重点解析: 此部分内容能够理解即可。2Z203053熟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考试大%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35、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考试大%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重点解析: 应当受理与不予受理的情形都要很好理解。2Z203054了解行政诉讼程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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