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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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安全生产规章第一节 安全管理规章1. 开航前(1) 船长应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小时, 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 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须及时更正。(2) 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 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3)主机冲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 舱应通知驾驶台。2. 航行中(1) 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 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

2、和轮机 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2)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等需备车航行时 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雾或暴雨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 应尽快备妥主机。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3) 如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等原因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 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4) 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组织抢修并通知驾驶台速 报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停车应先征 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威胁主机或人身安全时,轮机长可 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3、。(5) 轮机部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电,应事先通知驾驶台。(6) 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 所要求的水、气、汽、电等。(7) 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除非另有指示,值班驾驶员 和值班轮机员都应严格执行。( 8)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情 况需要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及时通知轮机员。( 9)抵港前,轮机长应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3停泊中(1) 抵港后,船长应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动态如 有变化应及时联系;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事先将工作内容和 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

4、可进行。(2) 值班驾驶员应将装卸货情况随时通知值班轮机员,以保证安全供电。在装卸重大件或特种危险品或使用重吊之前,大副应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 机,必要时还应派人值守。(3) 如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正常工作时,轮机长应通 知大副或值班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4) 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任何操作,驾驶和轮机 部门应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5)每次添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计划添装的油舱以及 各舱添装数量告知大副,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驾驶台规则1 驾驶台是船舶航行的指挥中心,由操舵室和海图室、两翼甲板及标准

5、罗经 甲板组成。航行中,除船舶领导和当值人员外,其他人员非工作必要,不得随意 进人。2 驾驶台当值人员必须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工作;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不得嬉笑闲谈、高声喧哗或收听广播;除船长和引航员外,不得坐着值班,不得 在驾驶台用餐和睡眠。3 驾驶台值班人员应穿着整洁,不得仅穿背心、内裤、拖鞋。进出国外港 口时,船长和驾驶员应穿着制服制帽,仪容端正。4 驾驶台必须经常保持内外整洁,窗要明亮,桌、柜、四壁、地板要干净; 禁止随地吐痰和丢弃杂物。航行中每天04000800班水手负责驾驶台内外清洁, 到港前尤应彻底清洁;离港前,值班驾驶员应通知离泊时的上一班值班水手进行 全面的清洁和整理。5航行

6、中,操舵室的门窗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全部关闭,尤其在能见度不良 时,瞭望人员应在两翼甲板值守。6驾驶台各种仪器、仪表、设备、航海文件、通告、图表、资料等,无关 人员不得擅自翻动,未经船长许可,不得任意销毁或携出驾驶台。7操舵室和标准罗经附近不可放置铁质或磁性物件,必要的航行用具和物 品,应在限定地点放置整齐。8夜间航行时,严禁有碍正常航行和瞭望的灯光外露。 9驾驶台无人值守时,二副应将可携带的贵重仪器和重要物品收藏柜内并 加锁,驾驶台所有门窗均应闭锁,未经船长、政委批准,不准外人参观。若有外 人参观或检修,应派有关人员陪同配合。10值班驾驶员有责任维持驾驶台秩序,保持驾驶台的清洁,严格执行本规 则

7、。自动舵1权限 使用自动舵由船长根据航道、海面、气象等条件决定,必须确保航行安全 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未经船长同意,均不得擅自使用自动舵。2禁用列情况不论日夜均不得使用自动舵1)进出港口,航经狭水道、分道通航区、冰区和船舶密集水域时(2)能见度不良,视程少于5nm ile时;3)驶近渔区或发现前方有较多小船时(4)避让及其前后、改变航向、他船追越距本船较近时;(5)海况恶劣,航向难以把定时。3手操舵 为了安全需要,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可以随时下令改用手操舵,操舵水手必须 坚决执行;需要机动操纵时,应距他船5nmile外即改为手操舵。手操舵时间较长 时,必须有两名舵工轮换操舵。4 转换操作操手操舵与

8、自动舵的相互转换由值班驾驶员负责,转换操作由值班驾驶员亲 自执行或在其监督下执行。操舵水手在转换操作时,值班驾驶员应认真进行监督 和检查,注意开关和控钮是否处于正确位置、航向是否正确和稳定、运转是否处 于最佳工作状态,如有不当,应即予以纠正。5 使用自动舵的检查和注意事项(1) 使用自动舵时操舵水手不可离开操舵岗位,认真监督自动舵的运转情 况,密切注意陀螺、磁罗经航向和舵角的变化,发现不稳定和异常情况应立刻报 告值班驾驶员或转换为手操舵;(2) 值班人员更应认真瞭望,需要避让时,应相距他船至少5nmile时即转 换为手操舵;(3) 值班驾驶员至少每小时检查一次自动舵的运转情况并核对陀螺、磁罗

9、经的航向是否正确;( 4)每班至少一次放在手操位置进行试验;(5)水手如要练习手操舵,应先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救生艇1除演习操练及应急救助外,不得随意使用救生艇,用艇须经船长同意。港 内用艇还应征得港口监督部门批准。2除演习外,操艇人员由船长决定,非机动艇不少于7人,机动艇不少于5 人。其中必须有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水手2人,机匠1人,由驾驶员担任艇长 轮机员任副艇长,正副艇长应持有一份人员名单。所有乘员必须穿救生衣。3放艇前,应检查备齐艇内属具及备品,装好艇底塞,机动艇尤其要检查 储油是否充足,并必须发动机器一次。吊艇机械应进行空转试验,制动器应完好, 每个导向滑车、吊艇滑车、钢丝缆及吊

10、艇钩均应检查确认无损。首尾缆必须带好, 并派专人看管。4按船舶应急部署同时放艇时,由各艇长分别负责检查和指挥;放一艘艇 时,由大副和水手长负责检查指挥;机械部分由轮机长派人检查。5负责检查和指挥放艇的人,应向船长报告放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经认 可并确证下方无障碍物后方可放艇。6航行中放艇,船长应掌握松艇时机,要在停车后余速不大时,才可放艇 入水。一般情况下应放大船下风一舷的艇,风浪中放艇,应防止艇身与大船碰撞。 解脱吊艇钩,应在艇身被波峰抬起前后吊艇索都松驰时进行,尽可能做到前后同 时脱钩,动作要协调,防止先脱前钩。对吊索下滑车,事先应用绳索套住,脱钩 后,及时拉紧,防止滑车晃动伤人。随艇下的

11、人员应不多于3人,而且一定要握 牢保险绳,其余人员由软梯上下艇。旅客均由搭乘甲板登艇。7大副应根据本船吊艇架和动力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救生艇起落操作规 程,由船长批准后张贴在救生艇附近并严格执行。8救生艇在行驶中应保持与大船的联系,大船值班人员应加强了望,注意 救生艇动态,救生艇返回大船后应立即吊起,放尽积水(低温时三管轮应放尽艇 机冷却水),不准在水上过夜。9使用救生艇,应将艇号、使用原因及时间详细记入航海日志。上高、舷外作业1高空作业指在桅杆、吊柱、位置较高的吊货设备、上层建筑及烟囱等 外部进行工作;舷外作业指在空载水线以上的船体外部进行工作。除上述外情况, 在空货舱、机炉舱的顶部或高处舷

12、墙进行操作时,也应参照执行。2 在强风中,或因浪涌船身晃动明显的情况下,若非特殊需要,禁止高空 作业,航行中禁止舷外作业。3 进行高空或舷外作业,应选派身体和技术条件适宜的水手担任并由水手 长在现场指挥,作业开始前,应向全体工作人员具体布置工作内容和安全注意事 项,必要时应进行操作示范。工作中要胆大心细、谨慎操作、互相照顾、确保安 全。4 作业前必须对所用具如系索、令环、滑车、坐板、脚手板、保险带、绳 梯等严格检查,有损伤或内蚀绝对不能凑合使用,系索必须专用。5 高空或舷外作业时必须做到:(1)系好保险带;(2)工具放在工具袋(桶)内或用细绳系住;(3)拆装的零部件要放在专用的布袋或桶内;(4

13、)上下运送东西时禁止抛掷;(5)禁止一手携物,另一手扶梯上下;(6)在保暖的基础上服装要轻便并穿软底鞋;(7)要派专人在现场附近照顾配合。6 除了第 5 项要求外,高空作业时还要做到:(1)座板升至所需高度后,应把升降绳的下端绑牢在甲板的固定装置上, 但应可以随时松放。保险绳和座板升降绳不得固定在同一滑车或钩子上;(2)上下壁梯时,应先检查梯档有无损坏,高空下方的一定范围内禁止有 人从事其他工作;(3)现场照顾人员应戴安全帽并提醒过往人员不要在附近逗留。7 除了第 5 、 6 项要求外,舷外作业时还应做到:(1)工作前系好保险带并检查跳板绳索是否绑牢,作业时保险带和座板绳 不得固定在同一处,现

14、场附近应放置救生圈;(2)如在浮具(包括工作艇)上作业,工作人员应穿好救生衣,浮具上应 备有救生圈,人员不得随浮具上落;(3)浮具作业时,船上应挂慢车信号,负责照顾配合的人员要经常检查浮 具两端系缆是否牢固并及时调整,尤其要注意过往船只掀起的波浪,及时通知和 提醒工作人员以防止发生意外;8 工作中如发现索具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报告现场指挥并予更新;9 舷外除锈油漆前,应先了解并遵守港方有关防污染等规定。系离泊作业准备和安全事项1高空作业指在桅杆、吊柱、位置较高的吊货设备、上层建筑及烟囱等外 部进行工作;舷外作业指在空载水线以上的船体外部进行工作。除上述外情况, 在空货舱、机炉舱的顶部或高处

15、舷墙进行操作时,也应参照执行。2 在强风中,或因浪涌船身晃动明显的情况下,若非特殊需要,禁止高空作业,航行中禁止舷外作业。3 进行高空或舷外作业,应选派身体和技术条件适宜的水手担任并由水手 长在现场指挥,作业开始前,应向全体工作人员具体布置工作内容和安全注意事 项,必要时应进行操作示范。工作中要胆大心细、谨慎操作、互相照顾、确保安 全。4 作业前必须对所用具如系索、令环、滑车、坐板、脚手板、保险带、绳 梯等严格检查,有损伤或内蚀绝对不能凑合使用,系索必须专用。5 高空或舷外作业时必须做到:(1)系好保险带;(2)工具放在工具袋(桶)内或用细绳系住;(3)拆装的零部件要放在专用的布袋或桶内;(4

16、)上下运送东西时禁止抛掷;(5)禁止一手携物,另一手扶梯上下;(6)在保暖的基础上服装要轻便并穿软底鞋;(7)要派专人在现场附近照顾配合。6 除了第 5 项要求外,高空作业时还要做到:(1)座板升至所需高度后,应把升降绳的下端绑牢在甲板的固定装置上, 但应可以随时松放。保险绳和座板升降绳不得固定在同一滑车或钩子上;(2)上下壁梯时,应先检查梯档有无损坏,高空下方的一定范围内禁止有 人从事其他工作;(3)现场照顾人员应戴安全帽并提醒过往人员不要在附近逗留。7 除了第 5 、 6 项要求外,舷外作业时还应做到:(1)工作前系好保险带并检查跳板绳索是否绑牢,作业时保险带和座板绳 不得固定在同一处,现

17、场附近应放置救生圈;(2)如在浮具(包括工作艇)上作业,工作人员应穿好救生衣,浮具上应 备有救生圈,人员不得随浮具上落;(3)浮具作业时,船上应挂慢车信号,负责照顾配合的人员要经常检查浮 具两端系缆是否牢固并及时调整,尤其要注意过往船只掀起的波浪,及时通知和 提醒工作人员以防止发生意外;8 工作中如发现索具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报告现场指挥并予更新;9 舷外除锈油漆前,应先了解并遵守港方有关防污染等规定。事项1 抛锚前,大副确保在锚的下方无船驳时方可抛锚;注意不得在禁锚区内抛 锚;抛锚和松链前,应确知锚链舱内无人,现场工作人员不可站在锚链前方或骑 跨在锚链上。靠妥泊位后,外档如有开锚,应将锚

18、链绞起或松至垂直状态,如未 抛开锚,应将备抛之锚收进。2 使用拖轮帮助离靠时,操作人员要站在系缆桩的后面,禁止站在钢丝绳 圈内,防止在拖缆破断或滑出时伤及人身。3 在抛掷撇缆时,应先招呼后撇缆,防止撇缆头伤人。4 靠离时,大副应随时向驾驶台报告首前距离及其安全情况和缆绳的收、 放情况;二副尤应及时向驾驶台报告船尾物距及动态和缆绳收放情况,尤其是最 后一根缆绳出水应及时报告驾驶台;船尾只有在取得驾驶台同意后才可带缆或解 脱,以免动车时将缆绳缠入推进器。倘系缆已上缆桩或浮筒后,驾驶台需要动车 时,应通知大、二副注意。5 收带缆时应切实执行驾驶台命令,动作要正确、迅速、注意安全,不可 站在导缆孔、锚

19、链筒口附近;绞缆时,缆绳在滚筒上应有足够的圈数,持缆者应 与滚筒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切勿站在缆圈中,其他人禁止跨越。前倒缆应派有经 验人员操作。缆绳挽桩须绕4圈以上。6 带缆操作,首尾必须和驾驶台密切配合,使首尾缆绳均匀受力,及时调 整系缆受力,使船舶均匀贴紧泊位。如船体靠拢困难,应暂停绞缆,应暂停绞缆, 待弄清原因再处理,切忌盲目操作,以防损伤绞缆机或发生断缆、搁浅的危险。7 系缆根数根据船舶吨位、装载和风流等因素决定。系缆不得挽在绞缆机 或锚机非专用滚筒上代替挽桩。大风急流时,应停止使用自动张力绞缆机的自动 张力装置。8 靠妥泊位后,应使每根系缆均匀使力,在缆绳和导缆孔接触处垫衬帆布 或麻袋

20、以防磨损缆绳,靠泊后应在每根系缆上装妥防鼠档;缆绳在系解完毕后应 放置和绑罩妥善,现场工具收回放妥。离泊后,锚机刹车要刹紧,上妥制链器和 防浪盖,长时间海上航行者应将缆绳收藏到物料间保存或盖帆布罩绑扎牢固。靠 离泊完毕,经船长同意方可离开现场。9 可能受到台风威胁的系浮筒船舶,船首必须系带锚链,船尾加带保险缆。 冬季,船首尾系带缆现场如有冰冻,可在甲板和滚筒上撒黄砂或其他防滑物,以 利安全操作。防火防爆船舶消防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全体船员均应严格遵守日常防火防爆守则, 严防烟火、明火、电火、摩擦火和化学能源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具体要求是:(1)吸烟时,烟头火柴杆必须熄灭后放入注了水的烟灰缸

21、内,不能乱丢或 向舷外乱扔,也不准扔在垃圾桶内,点燃的香烟不能乱放。禁止在机舱、货舱、 物料间或储藏室内吸烟,在卧室内禁止躺着吸烟。装卸货或加装燃油时禁止在甲 板上吸烟。(2)在油轮上,不得随身携带火种或易燃物品,不在油轮甲板上使用老花 眼镜,不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不穿底有铁钉的鞋靴。(3)垃圾桶必须清洁,桶内注水并应勤倒。(4)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集中保管,不准私自存放。禁止在船上任意烧纸, 禁止任意烧纸或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玩弄救生信号弹。(5)离开房间时应随手关闭电灯和电扇等电器,靠近窗口的台灯尤应关熄。 风雨或风浪天气应将舷窗关闭严密,航行中禁止锁门睡觉。(6)禁止私自使用移动或明火电护。使

22、用电炉、电水壶、电熨斗、电烙铁 等电热器具时,必须有人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7)不准擅自直接拆电气线路;不准在电热、蒸汽器上烘烤衣服、鞋袜等。(8)大舱货灯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时要检查灯泡及护罩,如有损坏应及时 换新,电缆应防止压坏,用后应放在指定地点。(9)废弃的棉纱头、破布应放在指定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丢乱放;潮湿 或油污的棉毛织物应及时处理,不准堆放在闷热的地方,以防自燃。(10) 明火作业须经船长同意,在港内必须事先报经当局批准。作业前须严 格清除、隔离现场周围及上下邻近的易燃物,特别要查明焊接处是否通向油舱。 当进行气焊作业时,要严防回火事故。作业中应有专人备妥消防器材在旁监护。

23、 作业完毕应仔细检查有无残留火种和复燃可能。(11) 严格遵守与防火防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发现任何不安 全状态和行为,人人有责及时制止和报告。港泊留船人员规定根据我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要求:(1) 正常情况下在港内系泊或锚泊的所有船上必须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 对于具有特种形式推进系统,以及装载有危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易燃物品的 船舶还应按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2) 停泊值班人员应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至少一名水手,驾驶员由大副、 二副、三副轮值昼夜班;经船长同意,可由驾驶助理代替大副值班,但大副仍应 在船上负责;未配备驾驶助理的船上,大副值白天班,二、三副轮值夜班,每班 不超

24、过12小时,水手每班不超过6小时;( 3)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4) 锚泊或装卸重大件、加添淡水、排注压载水时,木匠和水手长不能同 时离船;(5) 在港内停泊时,护船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少于全船人数的1/3,在封闭式 锚地和开敞式锚地锚泊时,留船人数应分别不少于全船总人数的1/2和2/3;(6) 对于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即使当船舶安全地系泊或锚泊,甲板 部和轮机部也各应由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若干名普通船员组成安全值班;(7) 特种船和定员少的船舶,船长有权视具体情况临时规定护船人数;(8) 因故不能参加值班时,一般船员经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三副、三管轮 以上船员必须经

25、船长同意;(9) 开航前,全体船员必须按船长规定的时间返船,通常应提前2小时回船 作开航准备。第二节 法定记录的记载和管理航海日志的记载要求:(1) 航海日志是反映船舶运输生产工作的原始记录和重要法定文件之一, 必须严肃、认真地将记录与保管工作做好。(2) 航海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或黑色墨水,用中文(地名、人名、船名 可写原文)和规定缩写代号或符号记载。字体要端正、清楚,词句准确、简练, 不得任意删改或涂抹。如果记错或漏写,应将错误字句用红色墨水笔画一横线删 去,被删字句仍清楚可见,改补字句写在错漏字句上面,改正人在改正字句后加 括号签字。(3) 船舶主要资料经船长审查后应由大副负责填入航海日

26、志;( 4)左、右页要依时间对应顺序进行记录;( 5)大副应每天审阅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逐日签字,船长对监督航海日 志记载的正确和完整应负全部责任,并逐日签字。(6)根据记载内容,事后能重新绘出当时航迹和反映当时航行和生产的主 要情况。记录内容1. 左页记录的内容1 )航行记载部分(1)每班记录两次外,当航向、风流压差值、罗经改正量有变动时,应增 加记录次数;(2)记录计程仪读数,精确到1/10 n mile;(3)实测时速记录实测船位取得的平均时速;(4)推进器的转数记录记录推进器转数表每分钟的平均转速,转速变换频 繁是记“不定”;2)气象海况记载部分(1)每班记录两次,当遇恶劣天气或天气突

27、变时应增加观测和记录次数;(2)气压记录订正后的大气压;(3)风向、风力记录真风向、真风力。风向以16点表示,风力以蒲氏风级 表示;3 )舱水测量舱水测量每日两次(0800和1600),由大副记录,必要时应增加测量和记录 的次数;4 )正午统计每日由二副做正午统计并记录。2. 右页记录的内容无论航行、停泊或修理,凡有关船舶的动态、现象及动作,当班驾驶员均应 按时间顺序逐行详细记录,交班时在本班栏右下角签字。记载的内容包括:(1)抵、离港前,对影响航行安全的主要航行设备的试验和检查结果,船 首尾吃水,特种船舶的特殊操作;(2)离靠码头(浮筒)泊位时,扼要记载操纵措施、领航员姓名、上下船 时间及地

28、点、拖轮船名及靠上和解拖时间及动态、系上第一根缆和靠妥时间、开 始解缆和解掉最后一根缆的时间、抛锚及锚抛妥或开始绞锚及锚离底时间、泊位 名称、锚位以及水深底质、左(右)及锚链链长、号灯号型、备车、用车、完车 定速时间、船位以及掉头等情况;(3)航行中,凡与海图作业有关的事务,以及用以保证航行安全的操作、 观测、记录结果、采取的措施都应记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船位:天测、推算和交接班船位应准确到分以下小数点一位的维度和经度 记载。陆测、测深、雷达和无线电助航仪器等船位,应记录其观测数据,若出现 位移差时,应记录其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 经长时间航行初显的重要物标或经过重要物标的时间、方

29、位和距离。进出 分道通航区或特殊区域的时间,以及经过主要航标的时间和正横距离; 改变航向的时间、船位和计程仪读数,罗经改正量的测算时间和数据(如 条件允许每班或转向后,应测算罗经差); 计程仪开启、停止时间,计程仪改正量及测校时间、数据和方法; 开始或停止使用风流压差的时间、船位、风向、风速、流向及流速的数据; 发现对我船安全有影响的来船情况,及避让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和时间; 气象和海况发生突变的时间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货舱的检查和保管货物的措施;每班巡回检查的情况;航道和航标变异,发现漂浮物和其他异常情况;匚日视出没和开关航行灯,升降国旗及各种信号的时间,拨钟时间和数据;发生海事的情况,自救

30、或救助他船的经过、措施及效果;场自动和手操舵转换的时间。(4)停泊时,应记录: 锚泊、系泊及移泊情况、气象、水文情况、日视出没、升降旗和号灯号型 开关时间、装卸货时应记开工/停工时间、舱号和原因、各舱装卸情况、船舶首 尾吃水、安全巡视情况、上下客时间、油轮洗舱、打入或打出压舱水的时间和情 况; 补给淡水和燃料的时间记数量、船舶主要部分及设备的预防检修措施、船 舶厂修的主要项目及进度情况。重大记事栏由船长、大副填写,记载船上发生的非经常性及重大事件。应记载的重大事件包括:发生海事,人员伤亡事故,对救生、消防及防污设 备检查的时间和情况,应急演习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况,离港货物燃料、淡水、 压载总

31、量及旅客人数,船首尾吃水,稳性数据,上下客时间及安全措施,船长或 大副调动及交接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以及航海日志记载中有严重错漏的更正。车钟记录簿是船舶的重要法定记录之一,发生海事时,可供海事调查之用。驾 驶台和机舱均应备有车钟记录簿,并由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同时负责记录, 记录必须严肃、认真、准确,记录者应在每页下面签名,船长、轮机长在每航次 结束后审阅。1车中记录簿的记载要求(1)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当动用车钟和主机时,驾驶台和机舱应分别记录 备车的日期和原因。(2)应依次用正确的符号记录主机的每一动作和准确时间。每次备车另起 一行,应连续记录,不留空页。(3)有自动车钟记录仪的船舶,在驾驶

32、台操纵主机时,允许车中记录簿上, 只记录对时和车钟,备车(包括冲车和试车),以及机动操纵完毕的时间,不必 记录每一车钟令。(4)应在摇预备车钟前,记录校准机舱及驾驶台时钟的时间。备车前,驾 驶台和机舱的车钟必须校准,并记入航海日志中。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必须 记录每次用车的准确时间,要求精确到1/4 min。(5)应在主机投入运转前,记录校对车钟的时间。(6)应使用不褪色的蓝黑或黑墨水,用中文或规定的符号记载。符号准确, 不得任意删改或涂抹。如记错或漏写,应将错误符号用红墨水笔画一横线删去, 被删符号应清楚可见,改正人在改正符号后加括号签字。(7)应在“动态”栏记录船舶进港,出港,移泊,抛锚

33、,及其他机动动作。(8)应由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分别负责记录,并签字。2 .车钟记录簿保管要求(1)甲板部和轮机部均应备有车中记录簿。(2)使用中的车钟记录簿,应由驾驶员、轮机员保管。(3)使用过的车钟记录簿,应由船长、轮机长保管。(4)用完的车中记录簿,应在船上保管2年,然后交公司处理。(5)船舶发生海事时,应将车中记录簿与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妥善保管。车钟记录符号车钟记载符号见表4-1。车钟记载符号表表4-1。含义含义含义对车钟4微速进护微速退备车y前进一后退一X停车$前进二后退二O前进三后退三定速油污记录薄1 配置要求根据MARPOL73/78公约规定,凡150总吨及其以上的油船,应备有

34、油类记录 簿(Oil Record Book)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和压 载作业记录);凡400总吨及其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 舱的作业记录)。油类记录簿是船舶的重要法定文书之一。凡经船长证明的任何记录事项的正确副 本,均可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所述事实的证据。2 管理注意事项(1)对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应用英文或法文或西班牙文的一种记录,如使 用船旗国官方文字记录,则遇有争议时,应以船旗国官方文字为准。(2)记录簿的第I部分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作业,由轮机长负责记 录与保管。第II部分适用于油船货油和压载的作业,由大副负责保管,存放在随时可 取

35、来检查的地方。(3)每项作业完成后由负责的驾驶员或有关作业的负责人记录,每记完一 页由船长审核签字。记录簿用完后留船保存3年。3油类记录簿的记录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中有关油类记录簿记载细目一览表的要求,船舶每 当进行下列任何一项作业时,均应按规定记入油类记录簿:1)第I部分(PART A)-记录机器处所的作业情况(适用所有船舶)(1)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情况;(2)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情况;(3)残油(油泥)的处理情况;(4)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的排放或处理情况;(5)排油监控系统的情况;(6)加装燃油情况。2)第II部分(PARTB) 油船货油/压载作业(适用油船)( 1 )货油

36、的装载;(2)航行中货油的内部转驳;(3)货油的卸载;(4)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5)货油舱的清洗(包括原油洗舱);(6)压载水的排放(从专用压载舱排放的除外);( 7 )污油水舱的水的排放;(8)污油水舱水排放后,阀门的关闭;(9)污油水舱水排放后,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 关闭;(10)残油的处理;(11)排油监控系统的情况。垃圾种类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73/78防污 公约),附则V第9条的规定,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载运15人及以上且航行前往 其他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以及从事海底勘探、开发的所有固定和移 动

37、平台,均应备有垃圾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的格式应符合规则要求。1 垃圾定义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 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73/78 防污公约其他附则中定义或列举的物质(如油类、生活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 除外。2垃圾种类就垃圾记录簿而言,垃圾可分为以下几类:(1)塑料;(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或包装材料;( 3 )粉碎的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4)货物残留、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和陶器等;( 5 )食品废弃物;(6)焚烧炉灰烬(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除外)。注意:在特殊

38、区域内禁止排放除食品废弃物以外的任何垃圾。只有排放入海 的垃圾必须分类。除分类(1)外,只有由接收设备处理的垃圾需要列出总的估 算量。货物残留的排放需要记录开始和停止的位置。垃圾记录薄1 垃圾记录簿的填写在下述各种情况下均需填写垃圾记录簿:1 )当垃圾排放入海时( 1)排放的时期和时间。(2)船舶位置(经度和纬度)。关于货物残留排放的注应包括排放开始的位 置和停止的位置。”。(3)所排放垃圾的种类。(4)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量(以m3计)。( 5 )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2)当垃圾排入岸上接收设施或其它船舶时(1)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2 )港口或设施、或船名。(3)所排放垃圾的种类。(4)

39、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量(以m3计)。( 5 )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3)当焚烧垃圾时( 1 )焚烧开始与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2 )船位(经纬度)。(3)焚烧垃圾的估计量(以m3计)。(4)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4)意外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的垃圾排放( 1 )发生的时间。(2)发生垃圾排放时的所在港口或船位。( 3)垃圾种类和估计量。(4)垃圾的处理、泄漏和丢失的情况,造成的原因和一般情况。2垃圾数量应对船上的垃圾数量作出估计(以m3计),可能的话,应分类进行估计。垃 圾记录簿中有多处要求填入垃圾的估计量。但在填写和对记录进行说明时要考 虑到:有关垃圾估计量的精确度问题有待研究,垃圾处理前后

40、对体积的估计将有 所不同,一些处理程序可能不允许对垃圾的体积作出估计,如对食品垃圾的连续 处理。垃圾记录簿应记录每次排放或完成焚烧作业情况,并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焚烧或 排放当日签署。船长应在垃圾记录簿完成记录的每一页上签署。垃圾记录簿上每 项记载至少应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如果记录也使用该船船旗国官方语 言书写,在发生争执或有不同意见时,则以这些记录为准。每次焚烧或排放的记录,应当包括日期和时间、船舶位置、垃圾的说明以及 焚烧或排放的估计数量。垃圾记录簿应保存在船上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保 存两年。倘若发生排放、逸漏或以外失落的情况时,应在垃圾记录簿中说明这种失落 的

41、情况和原因。船长需从港口垃圾接收设施的操作人员或垃圾接收船的船长处得到一份具 体说明所转移的垃圾估计量的收据或证明。该收据或证明须与垃圾记录簿一 起在船上保存2年。第三节船舶挂旗的管理1适用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除遇有恶劣天气外,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中国籍船舶、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 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籍船舶、我国公务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进 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2 升降旗规定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

42、 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 号杆顶部或右横桁。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 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 国旗表示礼仪。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 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 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 式。3 下半旗或降旗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下半旗的情形时,海事局应通知或通过 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除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 国国旗下半旗。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海 事局报告。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 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 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 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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