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客观特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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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犯罪主客观特征的认定作者: 肖鸿俊 发布时间: 2009-07-15 15:51:49 论文提要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称为法人犯罪,是商品 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是泛指法人和非法人的社会组织。在刑法上 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国家越来越多,现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单位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本 文试图从单位犯罪主客观特征方面的认定进行分析,以求正确把握单位犯罪并区 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这对惩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位犯罪,保护市 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前单位犯罪与自然

2、人犯罪一样,具有犯罪的本质属性,即单位犯罪是具有社会 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然而,单位毕竟是不同于自然人的 法律关系主体,正如美国学者赖斯所说“要理解法人的不法行为,首先要停止把 法人类推为人的作法,而按照法人本来面目,即一个复杂的组织体来分析法人的 行为。”1单位(法人)是民法上所拟制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自然人和财产的 集合体,单位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必须通过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实施,而作 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都具有双重人格,既是单位的组成人员,受制于单位意 志,又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影响单位意志并作为独立 于单位的社会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独立处理自己

3、的事务。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 单位组成人员的业务活动行为既可能是单位行为,也可能是他个人行为。因此, 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与自然人犯罪一样,也必须具备基 本的犯罪构成,并且还必须具有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特征,以区别单位组成人员 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有机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而非个人意志支配下实 施的个人犯罪,从而有利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这 些特征总的来说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与客观特征两个方面。二、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谋取利益单位意志的特征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 志结合而形成的

4、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反映单位利益的、统一的独立认识和态 度。单位整体意志作为单位犯罪主观特征的核心部分,具有划分单位行为和单位 成员个人行为的机能,同时也是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在主观上的区别: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单位成员的意志须受前者支配,而在共同犯 罪中并不具有如前者一样的整体意志,其更多地表现为独立性和联络性的双重性 特征。2单位意志与自然人意志不同,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拟制意志,“随 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有时团体的共同意志需要被拟制为单一意志,从表面上看, 这一拟制过程似乎仅仅是共同意志表现为单一意志,但就实质而言拟制的结果已 不再是共同意志,而是单一意志。”3根据我

5、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拟制的单位 意志具有以下特征:单位意志的利益整体性。现代法人团体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内在的分离 性,法人整体的人格或利益与其成员个人的人格或利益倾向于完全相互独立。4 单位是有组织的独立整体,其组成成员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必须在单位意志 支配下,即利益整体性。单位整体的利益形成单位整体意志,统帅各个自然人意 志和目的,使其无条件地服务于单位意志,并使各个成员的分散行为成为有配合、 有意识、有目的的单位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从而保证单位意志的实施及实现。单位意志体现的程序性。单位虽由个人组成,但其具有独立于单位成员个 人意志的整体意志,单位意志是归纳了单位成员的种种意识和意志因素

6、而得以形 成的,其虽然同单位成员个人意志有一定联系但实质不同,也就是说,单位组织 的整体意志决非单位内部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5单位意志是由单位决策 机构组成人员的个人意志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而来的,与自然人意志的简单总合 相比,它有一个集中、综合、提炼、升华,从个人意志上升到单位意志的整合过 程,而这种整合过程是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和规则来进行,影响整合的主要因素是 以单位整体利益为砝码,体现单位意志,并且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这 种整合在没有完成之前,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各自然人的意志可以说是独立的,但 一旦整合完成,形成了单位意志,便与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各个人意志相分离,成 为超越于单位决

7、策机构成员个人意志之上不属于任何个人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整 体意志,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各个自然人的独立意志则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形成的单位整体意志呈现相对稳定状态,支配单位行为的全过程。在实施单位行 为的过程中,自然人根据情况的变化要改变单位整体意志的内容,必须经过特定 的程序批准。 6而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它并不要求自然人主 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改变。因此,单位意志是单位决策机构人员的个人意志 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形成而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体现了单位的人格特征。尽 管有关个人具有双重身份,但此时其个人意志已不再是纯粹的其个人意志,而是 与单位意志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意志也是考

8、虑了单位自身的宗旨、目标、议事 程序、业务习惯、监督机制、文化氛围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等各种客观因素的结果。 如果单位决策机构人员的个人意志完全与单位自身的结构、业务范围、宗旨等人 格特征无关的话,则不能将该自然人意志看作为单位自身的意志,而只能将该意 志视为个人意志。 7单位意志支配下利益归属团体性。单位的整体利益促成了单位整体意志, 也就是说,单位意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即单位意志有积极追求单位 利益的意图或单位意志下的行为的利益最终归结到单位而非个人身上。如果在利 益上不是主要为“单位”,而是完全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 只能是个人意志。单位意志支配下谋取利益单位犯罪与

9、自然人犯罪在主观要素上最大的区别就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 施的行为是否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为单位谋取利益指的是这样一种 心理事实,单位决策机构在决定某一事项时,虽然认识到该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但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狭隘动机驱使下,仍然决定实施这一行为,并且直接实施 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组成人员也不是出于个人私利。也就是说,单位决策机构在 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下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某项行为。在这里, 如果我们把这种谋利性动机不是理解为犯罪性动机,即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 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起因,而是回答了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而实施了犯罪行 为,那么我们可以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认

10、为是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动机而非犯罪 目的,就可以很好地解释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的主观要素。这是因为:首先,如果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目的的话,对非目的犯而言还可以这 样认为,但是对目的犯来说则难以周全。在目的犯中,如果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 为目的,那么就并存有两个犯罪目的。例如在金融诈骗犯罪中,一个是非法占有 为目的,另一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但是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单位所直接追求的犯罪目标,即回答单位犯罪所要得到什 么危害结果的主观要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 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8;而为单位

11、谋 取利益则是刺激、驱使单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即回答为什么实施单 位犯罪的主观要素,表明单位为什么要犯罪的心理起因,比较抽象,起的是推动 犯罪实施的作用。二者在心理态度中所处的层次不同、阶段不同、所起的作用也 不同。因而,总的来说,为单位谋取利益应当说起的是一种动机而不是目的的作 用。其次,如果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目的,那么就意味着所有的单位犯罪 的心理态度均为直接故意,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 罪来看,单位犯罪不仅可以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而且还可 以由过失构成,如刑法第137 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只能是重大 过失构成。按我国刑法

12、学理论通说,目的犯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 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9因而,对于单位可以构成的过失犯罪 和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有犯罪目的。因此,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视为一种犯 罪目的,也就是将所有的单位犯罪的心理态度均视为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间接故 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显然与我国的现行刑法包括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不符。综上述,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认为是一种犯罪目的难以涵盖刑法分则规定的所 有单位犯罪,而将其作为一种动机性心理要素,除了疏忽大意的不作为犯罪以外, 由于其它犯罪都存在这种动机性心理要素,则可以较好地解释刑法分则规定的所 有单位犯罪主观要素。为单位谋取利益说明的是促使单位

13、实施犯罪的心理动因: 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决策机构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尽管它明 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单位 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决策机构应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任何单位犯罪都必须是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也就 是说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单位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10只有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行为才可能使其成为单位 犯罪。尽管为单位谋取的利益可能被单位全体成员所分享,但是最根本的问题是 该行为本身是为了单位本身或者为了单位整体谋取利益而不是单位中某几个人 或一部分人,否则,就不能使其成为单位

14、犯罪。只有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单位意 志支配下自然人实施的行为才能归于单位,其个人行为才能转化为单位行为。如 果行为人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不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尽 管是以单位的名义,但因其行为没有体现单位意志,则仍应认为是个人犯罪,不 能构成单位犯罪。利益是否归属了单位,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说明了个人行为 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如果说单位集体研究时决定将违法犯罪所得归单位,在实 施犯罪后违法所得却被有关人员个人私分,那就没有体现单位意志,应当以自然 人犯罪处理。如果没有经过单位集体讨论或认可,有关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 犯罪,并且违法所得利益归属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个人也没有谋取

15、任何非法利 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利益归了单位,但该行为不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的 行为,所以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只能是以自然人犯罪处理。如果根据有关人 员在本单位中实际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其决策行为足以代表一个单位的整体意志 和行动,其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足以代表单位的意志的,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 罪。如某进出口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属于公司领导地位的人员,其对单位的支配力、 影响力比较大,尽管其决策与某公司共同走私的行为不为总经理所知,但走私所 得也归进出口公司所有,该犯罪当然应该以单位犯罪论处。可见,为单位谋取利 益“这一规定所排除的是,在参与违法行为的个人为其自身利益实施犯罪的情 况,对法人提

16、起追究。”11因此,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单位犯罪的内在心理原因, 是推动单位实施犯罪,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在动力。这种谋利性动机的主观要素不 仅存在于单位故意犯罪之中,而且也存在于单位过失犯罪之中,12这就是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性所在,也是考察和判断有关责任人员的个人犯罪意志是否 上升为单位犯罪意志的一个重要主观因素。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有的论著认为: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的利益仅局 限于“非法”。13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为单位谋取的利益不宜局限于“非 法利益”理解,而应作一种宽泛的理解,即不仅包括非法利益,而且还包括合法 利益。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有为单位谋取的利益为“非法”

17、 的词语,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立法者意识到对于为单位谋取的利益不应仅限于 “非法”。第二,从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些单位犯罪看,如果要受“非法”的限制, 难以涵盖所有的单位犯罪并将难以定罪。14如果单位为了谋取合法利益,而采 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方法,并且这些方法、手段构成了犯罪,则仍应认定为单 位犯罪。如刑法第 338 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谋利性动机的驱使下, 单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其正常生产的行为应当说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而其所获取的利润很难说 是“非法”的利

18、益。因此,单位犯罪这种为单位谋取的利益可以作这样的理解: 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 益;既可以是可得利益,也可以是既得利益;既可以是单位整体利益,也可以是 单位局部利益;甚至可以是为了单位全体组成人员而以单位名义谋取的利益(如 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只有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这样的理解, 一方面,它能够与刑法分则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相吻合,另一方面,我们才能 全面把握和理解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三、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单位意志支配的行为单位整体活动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自然人不 仅是单位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他们在

19、单位的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 单位犯罪中,单位整体意志的形成和犯罪整体行为的实施,都有赖于作为单位构 成要素的自然人。因而,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在于单位组成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 为因体现了单位整体意志而上升为单位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单位犯罪是在单位 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犯罪意志的体现。由于单位犯罪主 体包括单位组成人员中的有关责任人,而单位的犯罪行为又是由有关责任人实施 的,因而如何区分单位的犯罪行为与单位组成人员个人犯罪行为则是对单位犯罪 认定及定罪量刑的关键。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单位犯罪与个 人犯罪在客观要素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中具有

20、双重行为要 素,即一是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一是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并且这两个行 为在客观上是前后连贯的行为。在单位犯罪中,前者是单位组成人员中有关人员 实施的职务行为,后者是单位组成人员中有关责任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 一定是职务行为。因此,我们应根据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实施这两种行为的特点来 分析和把握单位犯罪行为是否是有关责任人的职务行为。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所谓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是指把单位决策机构、有关领导人员的犯罪意志 上升为单位犯罪意志的行为。这种行为首先最直接地反映了有关责任人员个人的 犯罪意志;其次这种行为是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个人犯罪意志上升并形成 了单位犯罪意志。由

21、于单位决策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确立单位犯罪意志的行为往 往是在对单位的领导、经营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一种职务行为,也可以这么说,没 有一个单位的犯罪意志不是通过职务行为形成的。因此,准确地把握这些职务行 为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界定单位犯罪的意志。从实践来看,这些确立单位犯罪 意志的职务行为有以下四种: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所谓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根据法律或单位章程的规 定经过单位决策机构的研究作出决定的行为。单位决策机构是单位的最高权力机 构,其基本职能是行使决策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是其决策机构;在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职工代表大会、 党委会等常设机构、主管或分

22、管领导人员等是其决策机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 单位决策机构成员集体的研究决定,而不是单位全体人员研究决定,也不是一般 少数人的决定。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所作出的犯罪决策,实质就是将有关成员的个 人犯罪意志上升为单位犯罪意志的一个特定的程序,无疑是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 为的表现形式,也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反映。单位负责人决定。所谓单位负责人决定是指依法律或单位章程的规定,经 单位内有权代表单位对某项事务做出决定或根据下属汇报做出同意表示的个人 决定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员决定,既可以是一个负责人员的决定,也可以是若干 负责人员的正式或非正式研究后的决定,还可以是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个别人或单 位下属的职能部门负责

23、人的决定,如公司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机关单位 领导以及分公司经理、分厂厂长、责任管理人员的决定。这种决定行为往往是负 责人员个人意志的反映,但是因其所处的地位与所担负的职务的影响,使得其决 定不仅是他(们)个人意志的反映,同时也是单位意志的反映。单位决策机构或有关领导人员默认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单位决策机构或 有关领导人员在明知其下属或者代理人欲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 下,不加阻止以致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并在 实施的行为未完成之前得到了单位决策机构的认可或默认,从而成为单位意志下 的行为,因而这种默认行为也应当视为单位意志确立行为之一。与前述两种行

24、为 不同的是,默认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反映了单位对某种危害后果的发 生持有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是一种间接故意的犯罪心态,在这种心态下,单位 犯罪意志的确立既有可能发生在单位犯罪行为实施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单位犯罪 行为实施过程中。这种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是相当普遍 的。单位业务人员执行日常职务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单位的业务人员按照事先 设计好的业务程序、流程进行操作的行为。尽管该业务人员的行为与单位的决策 机构或负责人员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其作为单位组成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过程中 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只要是按照业务程序、流程或习惯进行操作,就应是单位意 志支配下单位成员为了单位

25、利益而展开的业务活动的行为,就应是单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与前三种行为形式完全不同,它反映了单位对于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完 全是持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单位作为其下级从业人员的监督者(通过单位代 表人或上级管理阶层成员)和利益归属主体,对其下级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过程 中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责任。”15单位负有防止、监督其从业人员在单位业务 活动中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义务是完全必要的,如果单位没有尽力履行这种防 止、监督责任而引起严重后果,这就说明单位自身活动管理存在缺陷即单位具有 业务上的过失,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单位就得 因未尽防止、监督之责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重大环

26、境污染事故大多数就属 于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由于单位自身原因通过单位业务人员这种行为方式确立 单位犯罪意志已成为一种典型形式。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之所以要从单位对外实施的危害行为延伸到单位内部 的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这是单位犯罪的特点决定的。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决 策机构的犯罪意志构成了单位整体犯罪意志的内容,即他们的认识因素构成了单 位的认识因素,他们的意志因素构成了单位的意志因素,他们在其认识因素和意 志因素基础上而形成的犯罪意志构成了单位犯罪意志的基础。从单位主体角度 看,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体现了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过程;从有关责任人员角 度来看,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是他们将自己的犯罪意志

27、上升为单位整体意志的 过程。因此,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将自己的犯罪意志上升并形成为单位犯罪的意志, 对于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单位有关人员的个人犯罪是十分重要的。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在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完成之后,就有可能进入了单位犯罪意志的实行行 为阶段。实现单位犯罪意志的行为,其实就是具体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行为,它具有以下的特点:为实现单位犯罪意志而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任何单位都是由单位组 成人员和财产结合的有机体,每一种单位行为客观上都是通过单位的人力、财力 实施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都是其 职务行为,即基于单位的经营范围或职责权限而实施的行为

28、。这种职务行为通常 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由决策机构成员或主要领导人员亲自实施。单位决策机 构成员或主要领导人员既能根据单位的权利能力来形成单位犯罪意志,又能亲自 将单位这种意志付诸实施,他们在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和意志直接体现了单位的行 为和意志。由单位内的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根据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在自己的 职权范围内实施。单位的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是单位意志的主要执行机构,在其 职权范围内,按照单位决策机构的要求,实现单位意志是其基本职能。由单位 内非业务部门或非业务人员根据临时授权实施。单位内非业务部门或非业务人员 根据单位决策机构的临时授权或指令,以本单位的名义实现单位的意志的行为, 也应为单位

29、意志实现行为。由单位委托他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受托人在单位 的授权下,基于单位的旨意,代理单位进行的行为,且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 单位,自然体现了单位意志,应是单位意志实现行为。单位一般业务人员在日 常业务活动中实施。这种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往往发生在单位过失中。单位的 一般业务人员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实施的行为,因其所处的地位直接体现了单位 的意志,且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因而属于单位意志实现行为。不过,这种行为 是因单位领导的判断、决策、措施上的失误如监督不力而引起的,是单位本身的 过失意志的体现。此外,有一些实现单位犯罪意志的行为也可以由非职务行为实施。例如非业务人员冒用、盗用单位名义实施

30、犯罪时,单位领导明知而不加制止 的情况下,就是一种非职务行为。因此,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必须是“以单位 名义”实施的,既包括“职务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单位超出业务范围之 外的行为。如果不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就不能成为单位行为,即 使该行为构成犯罪,也只能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这就是说单位犯罪行 为必须是主观上以实现单位犯罪意志,客观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二者缺 一不可。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是违反刑法特别禁止的行为。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刑法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即使 单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一定构成犯罪,有可能是一般的违反民

31、事法法律、 经济法律或行政法律的行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刑法分则及其它 法律中有关刑法规范的具体规定来确认,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四、结 论基于上述分析与研究,单位犯罪主观特征可以表述为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 谋取利益,“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动机而非犯罪目的,且谋取 的利益不以“非法”为限。单位犯罪客观特征由双重行为要件构成,即单位犯罪 意志确立行为与实现行为,前者是职务行为;后者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既 可以是职务行为,也可以是非职务行为。如果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由单位决策 机构决定的,但是确立的单位犯罪意志的内容与其职务或单位的业务无关联性 (职务性),即使是为单位

32、谋取利益,且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也只能以个人犯罪 予以追究。因此,对单位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行为要综合考虑,而不 应割裂开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和理解单位犯罪客观特征,更好地区分单 位犯罪与单位组成人员的个人犯罪。参考文献:1 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493 页。2 喻伟、聂立泽: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 年第4 期。3 李锡鹤著: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06 页。4 谢勇著:法人犯罪学: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 湖南出版社1995 年版,第 98 页。5 田宏杰主编:单位犯罪适用

33、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 12 月版,第 20 页。6 程宗璋:单位犯罪的整体意志探微,载人大研究1999 年第 5 期。7 黎宏著: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1 年4 月版,第 292 页。8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167168 页。9 高铭宣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982 年 5 月第 1 版,第 156 页。10 沙君俊著:单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 7 月版, 第 84 页。11 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 8 页。12 田宏杰主编:单位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年 12 月版,第 26 页。13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方正出版社 1997 年第2 版,第 154 页。14 高铭宣、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 3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12 月第 1 版,第 70 71 页。15 黎宏: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新探,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 4 期。作者单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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