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报检单位、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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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自理报检单位(一)自理报检单位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10、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12、其他报检单位。多选题: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以下所列可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有()。A、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B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C、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D、外资企业答案:ABCD.(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三)办理程序 1、登陆网站;2、点击进入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3、填写相关内容;4、点击申请并打印;5、完成网上申请后,到单位注册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处综合科办理。报检单位的备案(注册)登记流程 (四)所需资料 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

3、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5、申请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6、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五)备案管理模式 国家质检总局对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管理实行属地备案、全国联网管理的模式=27032117(六)变更及终止备案申请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改,以确保其备案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联系人等内容更改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自理报检单位提出的更改申

4、请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自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更改的,重新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自理报检单位需要终止备案登记管理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核后予以注销。(一)代理报检单位范围 代理报检企业系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二)注册登记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掌握记忆)(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

5、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3)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6)与报检员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报检员的社会保险等(7)申请单位的声明,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8)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三)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程序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程序:在所在地辖区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直属局初审符合条件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申请

6、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代理报检单位办理登记时需填写“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2)企业声明(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5)不少于10名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6)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7)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8)申请单位与其拟订报检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9)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

7、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10)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的复印件。代理报检单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审核合格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一、报检员资格 报考条件:报考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下列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二)被检验检疫机构

8、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者。(三)以伪造证件、冒名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以及相关考试,经查实,已宣布成绩无效未满3年者。报名方式报名方式 报检员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并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报考资格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确认后,方可参加考试。(一)网上提交报名申请。网上提交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08年年8月月1日至日至8月月31日日。网址:。(二)报考资格确认。1.报考资格确认时间为2008年年9月月1日至日至12日日(双休日除外),不办理报考资格确认者不能参加考试。2.确认报考资格时,报考人员应持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

9、原件);(2)近期免冠同底版2寸彩色证件照3张;(3)报名表(从报名网站下载打印)。材料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3.报考人员确认报考资格时,应交纳考试费用100元。因故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所交费用不予退还。4.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信息。考试时间考试时间:2008年年10月月26日上午日上午9时时30分至分至11时时30分分合格标准合格标准:报检员资格考试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20分)。考试方式:考试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试题为客观选择性试题,考生应试时用 2B铅笔将选定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必须按要求正确填涂答题卡,未按规

10、定填涂产生的后果自负。二、报检员注册 1、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2、涉及范围:应聘于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进出口企业或报检单位,拟从事报检业务的人员。3、规定条件: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受聘于进出口企业或报检单位。4、办事程序:申请人登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然后持介绍信或函件,以及随附规定材料,到该机构检务部门现场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登记代码,领取报检员证,凭证办理报检及相关检验检疫业务。5、规定材料:网上报名时下载的报检员注册申请书,报检员资格证复

11、印件(加盖公章,同时交验正本,所属企业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或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交验正本);同底免冠彩色二寸照片2张;如由异地企业调入,应有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报检员证注销证明。6、办事时限:五个工作日 一、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

12、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4)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二)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2)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

13、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4)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二、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 1、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由其在检验检疫机

14、构注册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不得出借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2、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4、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5、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

15、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6、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7、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二)义务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加盖双方的公章。3、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

16、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4、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5、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6、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要求选用报检员,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或被解聘、或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三)责任 1、负有保密的责任 2、按规定代委托人交纳检验检疫费 3、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17、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4、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代理报检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所发生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经纠纷,由代理报检单位自行负责。6、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

18、检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报检员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3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报检员享有以下权利: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

19、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消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

20、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3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2.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3.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4.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5.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一、自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一)信息变更制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规范(

21、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3.信息更改信息更改3.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备案信息变动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备案信息变动的,应及时予以更改,确保其准确性。应及时予以更改,确保其准确性。3.2对自理报检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对自理报检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电话号码、传定代表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邮政编码等内容更改的,各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邮政编码等内容更改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自理报检单位提出的更改申请及时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自理报

22、检单位提出的更改申请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办理信息变更手续。3.3自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更改的,应自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更改的,应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书。3.4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理报检单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信息定期进行核实。位的备案信息定期进行核实。(二)年度审核制 http:/=392 二、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一)年度审核(二)信息变更制度(三)代理报检单位信用度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制度

23、三、报检员的监督管理 1.注册信息变更制度 报检员申请变更个人注册信息的,应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进入网页左面“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进行变更申请,打印报检员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持报检员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对变更后造成报检员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报检员证,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2.报检员证注销制度 报检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4、报检员调往其

24、他企业的。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时,应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1、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需要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2、与原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3、报检员证。3.报检员变更手续 报检员调往当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4.异地报检管理(1)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时,有关检验检疫应按规定对其进行管理。(2)发

25、现报检员有差错行为的,应予以计分。对达到暂停报检资格条件的由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发现有(2)所列行为,需吊销报检员证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及时通报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5.遗失补正制度 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6.延期审核制度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证实施延期审核制度。延期审核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报检员必须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被暂停报检资格的也应在

26、此规定期限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审核以两年为一个审核周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不能通过延期审核:(1)在本次审核周期内被暂停过报检资格的;(2)在本次审核周期内未被暂停过报检资格,但累计记分达18分或以上的;(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情节严重的。报检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所在报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备案登记号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提交延期审核申请,系统根据设定的规则自动进行审核。自动审核通过的,系统提示审核结果,有效期自动延长两年;自动审核不通过的,报检员需打印报检员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报检员证到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工审核。延期审核合格的,报检员证

27、有效期延长两年;延期审核不通过的,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同时失效,报检员应将失效的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交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7.差错管理记分制度 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差错记分管理制度。2、记分方法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12分,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当场或在3日内提出申诉,经检验检疫机构复核,如报检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变更原记分。记分后,报检员应立即纠正差错或违规行为。一、报检单位的法律责任 1.自理报检单位法律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法律责任 3.报检员的法律责任 一、自理报检单位的违规处理 二、代理报检单位的违规处理 三、报检员的违规处理 案例1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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