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202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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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2021 全文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 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下文是 WTT 收集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 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 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 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 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2、。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 (包括 昆虫、蜱、螨 )、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 物的;第 1 页 共 20 页(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 生物的 ;(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 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 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 经济的农药。第五

3、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 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 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 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 工作。第 2 页 共 20 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六条 国

4、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 )农药和进口 农药,必须进行登记。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 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 田间试验阶段 :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 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 ;田间试验阶段的农 药不得销售。(二) 临时登记阶段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 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 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 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三) 正式登记阶段 :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 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

5、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 ;登 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 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第 3 页 共 20 页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 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 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 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 料。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 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 登记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 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 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 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 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

7、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第 4 页 共 20 页第十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 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第三章 农药生产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 (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 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

8、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一)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 (二)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 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 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 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 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 5 页 共 20 页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 学工业行政

9、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 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 准文件。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 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第十五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 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 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以及农药有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 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

10、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农药 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第四章 农药经营第 6 页 共 20 页第十七条 不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 植物保护站;(三) 土壤肥料站;(四) 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 农药生产企业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11、关申请领取营 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 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 段。第 7 页 共 20 页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 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 验。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 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 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12、定做好的农 药储备工作。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 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 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 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 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二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 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 ;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 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第五章 农药使用第 8 页 共 20 页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预防

13、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 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 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 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 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 果。第二十五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 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 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 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 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14、。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 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 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第 9 页 共 20 页第二十八条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 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 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 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 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

15、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 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 (二) 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 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 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第三十二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 不清的农药。第 10 页 共 20 页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 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 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经登记的农药

16、,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 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 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 撤销登记。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 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 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第三十七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八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7、:(一)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 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第 11 页 共 20 页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 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 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 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 时登记证;(三)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

18、不清或 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学 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第 12 页 共 20 页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19、倍以上 10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 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 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四十一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 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 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 批准文件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

20、收缴或者吊销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 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第 13 页 共 20 页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

21、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 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 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 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 成犯罪

22、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 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1997 年 5 月 8 日起施行。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出台 主要监管农药这几个问题第 14 页 共 20 页最近,国务院签署第 677 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 药管理条例,自 20_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 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修订农业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 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 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

23、境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农药的使用、经营、管理等到底要做出怎样的改 变?WTT 在这就详细为大家列举一下。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1.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 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3.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 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 ;不得在饮用水水保护区、河道 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5.不得在饮用水水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6.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1.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 案;第 1

24、5 页 共 20 页2.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 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 (登记之日 起 6 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2.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3.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4.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1.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 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 用行为 ;2.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 药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 污染

25、防治的技术指导 ;4.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加大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 度;第 16 页 共 20 页2.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列入“黑” 等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1.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2.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 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看完这些,是不是发现以后农药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 能卖了。因为管理条例的不断修订实施,才能保证给人民和社 会一个绿色的生产、绿色的农产品、绿色的生态。所以

26、,以后 再进行农药相关事务时,务必请您更加注意了。最近,国务院 签署第 677 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 20_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 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修订农业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 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 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农药的使用、经营、管理等到底要做出怎样的改 变?WTT 在这就详细为大家列举一下。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第 17 页 共 20 页1.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 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

27、3.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 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 ;不得在饮用水水保护区、河道 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5.不得在饮用水水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6.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1.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 案;2.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 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 (登记之日 起 6 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2.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3.

28、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4.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第 18 页 共 20 页1.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 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 用行为 ;2.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 药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 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4.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加大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 度;2.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列入“黑” 等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1.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2.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 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看完这些,是不是发现以后农药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 能卖了。因为管理条例的不断修订实施,才能保证给人民和社第 19 页 共 20 页会一个绿色的生产、绿色的农产品、绿色的生态。所以,以后 再进行农药相关事务时,务必请您更加注意了。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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