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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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 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 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 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确

2、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 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千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 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 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 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 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

3、4) 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 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 节,确定拟宣告刑。(2)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 项 规 定 的 量 刑 情 节 的 , 采 用 同 向 相 加 、 逆 向 相 减 的 方 法 确 定 全 部 量 刑 情 节 的 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3)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 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等量刑情节,以及刑法分则将国家工 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作为量刑情节的,可以依照第(2)项的方法,按照下列层 级依次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涉及地位、作用的情节;未成年 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 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情节;其他量刑情节。(4)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 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的 刑罚。(5)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评价

5、。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 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 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 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 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 拟 宣 告 刑 超 出 法 定 刑 幅 度 的 , 可 以 法 定 最 高 刑 为 宣 告 刑 。(4) 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 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

6、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 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 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5)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1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 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罪责不相适应的,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 讨论。(6)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 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7)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 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8) 拟宣告刑和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

7、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 整数。拟宣告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三个月为单位计 算,不足或超过三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合。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 情节的不同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 调节比例。1、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 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 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应

8、当减少基准刑的 40 60 (2) 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3050(3)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2050(4) 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10 40 (5) 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 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 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 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免除处罚;(6)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

9、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 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第(1)至(5) 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 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 从宽比例。2、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 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 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 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2) 已满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3、对于又聋又哑、盲人犯,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 是 否 初 犯 、

10、悔 罪 表 现 和 一 贯 表 现 等 情 况 ,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50 以 下 ; 犯 罪 较 轻 的 ,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50 以 上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4、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综合考虑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 例。(1)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2)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未区分重、中、轻度的,依照第(2)项的规定确

11、定从宽的幅度。5、对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 况 , 予 以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50 以 上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 比 照 既 遂 犯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60 以 上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 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 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 成损害后果的,可 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20以 下 ; 未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 可 以 比 照 既 遂 犯 减 少 基

12、 准 刑 的 40 以 下 ;(2)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 成损害后果的,可 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 下 ; 未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 可 以 比 照 既 遂 犯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50 以 下 ;(3) 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中止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造成 损害的程度、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 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4070;(2) 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60-90 ;(3)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13、当免除处罚。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 实 行 行 为 等 情 况 , 予 以 从 宽 处 罚 ,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20 50 ; 犯 罪 较 轻 的 , 应 当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11 、 对 于 共 同 犯 罪 中 作 用 相 对 较 小 的 主 犯 ,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20 以 下 。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被胁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以 及 是 否 实 施 犯 罪 实 行 行 为 等 情 况 ,予

14、 以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60 以上。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 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比例。(1)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 10 条至第 12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从 宽 处 罚 的 比 例 ;(2) 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3)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1030;(4) 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1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

15、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 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40 以 下 ;(2)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 者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30 以 下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30 以 下 ;(4)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

16、案等情形 构 成 自 首 的 ,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30 以 下 ;(5) 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 后 , 主 动 交 代 自 己 的 罪 行 构 成 自 首 的 ,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30 以 下 ;(6) 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已的罪行,构 成自首的,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 下;(7) 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8) 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 刑 的 40 以 上 或 者 依 法 免 除 处 罚 。1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 数、内容、

17、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 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2)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可 以减少基准刑 的 50 以 上 或 者 依 法 免 除 处 罚 ;(3)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 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16、对于被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 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 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 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18、(2) 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3)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4) 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1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 现 等 情 况 ,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10 以 下 。 依 法 认 定 为 自 首 、 坦 白 的 除 外 。18、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 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 为的关联度等情况

19、,确定从宽的比例。(1) 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2) 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19、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 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 主动全部退赃、退 赔的,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被 动全部退赃、退赔 的 ,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20 以 下 ;(2) 主动部分退赃、退 赔的,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被 动部分退赃、退赔 的 ,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10 以 下 ;(3)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

20、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 10 以下;(4)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10 以 下 。20、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 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 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2) 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3) 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 少 基 准 刑 的 20 以 下 。21、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 原 因 以 及 认 罪 悔 罪 的

21、程 度 等 情 况 ,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20 以 下 。 但 是 危 害 国 家 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极端仇 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除外。22、对于累犯或者毒品再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增加的 刑罚量不得高于五年。(1) 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1040;(2) 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

22、基准刑的 1030(3) 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1020(4) 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毒品再犯,应当依照本条第(1) 至(3) 项的 规定确定从重的比例;(5) 刑罚执行完毕满五年后重新犯罪的毒品再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102023、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 轻 重 等 情 况 , 可 以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10 以 下 。 但 是 过 失 犯 罪 的 除 外 。24 、 对 于 恶 势 力 犯 罪 的 ,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 可 以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20 以 下 。 25、

2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 人、残疾人、孕妇、哺 乳期妇女、患 有严重疾 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 程 度 等 情 况 , 可 以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20 以 下 。26、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了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情节种类具体情节描述适用比例最咼院建议比例幅 度(新)选择适用比例幅度1、未成年人 犯(应当从轻 或减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五周 岁减 30% 60%减 40% 60%已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 岁减 30% 50%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 岁减 10% 50%减 20

24、% 50%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 岁减 10% 40%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 行为,可能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 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 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免除 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 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 的对其年满十八周岁 以前实施的犯罪应 当依照本条第(1) 至(5 )项的规定确 定从宽的比例;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岁前后 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确定适当的 从宽比例。2、

25、老年人犯(可以从轻)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 五周岁减20%以下已满七十五周岁以上减30%以下3、聋哑人、 盲人犯(可以 从轻减轻或 免除)减50%以下;又聋又 哑或盲人且犯罪较 轻的,减50%以上或 免除处罚4、限制责任 能力人(精神 病人)犯(可 以从轻或减 轻)重度减40%以下中度或未区分程度减30%以下轻度减20%以下5、防卫过当 和避险过当(应当减轻 或免除)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减50%以上情节种类具体情节描述适用比例最咼院建议比例幅 度(新)选择适用比例幅度6、犯罪预备 (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 轻或免除)减60%以上7、犯罪未遂 (可比照既 遂从轻、减轻 或免除)实施终了未遂减50%以

26、下造成后果的减20%以 下;未造成后果的减 40%以下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造成后果的减30%以 下;未造成后果的减 50%以下对于同种犯罪中,既有犯 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确定适当的 从宽比例8、犯罪中止 (造成损害 应当减轻;未 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减 40% 70%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减 60% 90%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9、从犯(应 当从轻、减轻 或免除)减20% 50%,犯罪较 轻的减50%以上或免 除减20% 50%,犯罪较 轻的,减50%以上或 免除10、未区分主 从犯,但作用 相对较小(可 以从轻减30%以下11、共同犯罪 中作用

27、相对 小的主犯(可 以从轻减20%以下12、胁从犯(应当减轻 或免除减60%以上情节种类具体情节描述适用比例情节种类具体情节描述适用比例最咼院建议比例幅 度(新)选择适用比例幅度13、教唆犯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 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 教唆犯比照第10条到第1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 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减50%以下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增加 10% 30%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 的(可以从重)增加20%以下14、自首(可 以从轻、减 轻、犯罪较轻 的可以免除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 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 投案的减40%以下减40%以下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28、已 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收 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时,主动直接投案的减30%以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 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 同种罪的,以自首论的减30%以下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 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的减30%以下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 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减30%以下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罪 行,构成自首的减30%以下其他类型的自首减20%以下犯罪较轻的自首减40%以上或免除减40%以上或免除15、立功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减20%以下减20%以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 除)减20% 50%,犯罪 轻

29、较的,减50%以 上或免除减20% 50%,犯罪 较轻的,减50%以上 或免除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 轻、免除)减50%以上或免除情节种类具体情节描述适用比例最咼院建议比例幅 度(新)选择适用比例幅度16、坦白(可 以或一般应 当从轻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 同种较重罪行的(一般应当 从轻)减20%以下减20%以下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 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酌情 从轻)减10%以下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 的(可以酌情从轻)减10%以下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 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 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酌 情从轻)减10%以下17、当庭自愿 认罪(可以从 轻),认定自 首、坦白的除 外减10

30、%以下减10%以下18、被害人有 过错或对矛 盾激化负有 责任(可以从 轻)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减20%以下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减10%以下19、退脏、退 赔(可以从 轻)全部退脏、退赔的减30%以下主动退的,减30%以 下;被动退的,减 20%以下部分退脏、退赔的主动退的,减20%以 下;被动退的,减 10%以下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 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 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减10%以下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 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 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减10%以下情节种类具体情节描述适用比例最咼院建议比例幅 度(新)选择适用比例幅度20、赔偿被害 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积极赔偿被害人

31、全部经济 损失的减30%以下减30%以下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 失的减20%以下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 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 尽赔偿手段的减20%以下21、谅解(可 以从轻)减20%以下减20%以下,但是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组织犯罪、邪教组 织犯罪、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恶势力犯 罪、故意危害公共安 全犯罪等严重危害 国家政权稳固和社 会治安的犯罪,以及 仇视国家和社会以 不特定人为分割对 象,所犯罪行特别严 重的犯罪分子除外。22、累犯、毒 品再犯(应当 从重)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 重新犯罪增加 10% 40%增加 10% 40%刑罚执行完毕满一年不满 三年重新犯罪增加 10% 3

32、0%刑罚执行完毕满三年不满 五年重新犯罪增加 10% 20%不满五年的毒品再犯依照上述累犯的幅 度增加刑罚量满五年的毒品再犯增加 10% 20%23、前科劣迹 (可以从重)增加10%以下增加10%以下24、恶势力犯 罪(可以从 重)增加20%以下增加20%以下情节种类具体情节描述适用比例最咼院建议比例幅 度(新)选择适用比例幅度25、犯罪对象 为未成年人、 老人、残疾 人、孕妇、哺 乳期妇女、患 有严重疾病 的人、又聋又 哑的人、盲人增加20%以下增加20%以下等弱势人员(可以从重)26、在重大自 然灾害、预 防、控制突发 传染疾病疫 情等灾害期 间犯罪的(可 以从重)增加20%以下增加20%

33、以下四、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犯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 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 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34、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 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 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可以在六个月 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 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 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

35、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重伤人数达到 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 至一年刑期;(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 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 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 六种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 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

36、以增加六个月至一 年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

37、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 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 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 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2) 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 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

38、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 至六个月刑期;(3) 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 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4) 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元 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 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5) 具有本条第二至五款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 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

39、,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 刑期确定基准刑。4、交通肇事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可以增加基 准刑的 10 以下。(二) 故意伤害犯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轻伤一人 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 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 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40、刑期;(4)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 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 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 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 每增加轻伤一人, 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 每增加重伤一人, 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 每增加一级残疾的, 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

41、月 刑期;(5)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 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外, 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 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 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 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 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 每增加轻

42、伤一人, 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 每增加重伤一人, 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 每增加一级残疾的, 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 期;(5)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 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有下列情形 的,可以增加 20 以下的 刑罚 量:(1) 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2)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5、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减少 20以下的刑罚量:(1)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

43、盾引发的;(2)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三) 强奸犯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 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 对同一妇女实施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 每增加一次, 可以增加六个 月至一年刑期;(3) 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 可以增加三个

44、月至六个月刑期;(4) 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 一年刑期;(5) 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 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6)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 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节之一(即: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除依法 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

45、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 奸淫幼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成年妇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 二年至三年刑期;(2) 对同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 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3)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 期;(4)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 每增加轻伤

46、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7)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 期;(8)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 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奸淫幼女的 ,应当增加基准 刑的 2040。(四) 非法拘禁犯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 基准刑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末造成伤害后果

47、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 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 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 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 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 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5)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6) 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

48、至三个月刑期;(7) 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 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 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 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 每增加轻微伤一

49、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5)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6)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7) 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8) 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

50、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 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 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6) 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

51、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7)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8) 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 1020;(2) 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20 ;(3)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 准 刑 的 20 以 下 ;(4) 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5)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30 以 下

52、 。(五) 抢劫犯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 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 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 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 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

53、害的后果等其他 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 应的刑罚量:(1) 抢劫财物数额满三百五十元后每增加三百五十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二百元) 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 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4)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 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7) 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具有刑

54、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严重情节之一(即:入户抢 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 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 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 应的刑罚量:(1) 抢劫财物数额满二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一万元)后,每增加二千五百元(贫困 山区县、市为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

55、刑期;(2)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 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4)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7) 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8)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 刑期;(9) 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

56、,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1) 教唆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对教唆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2) 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3) 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4、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 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六) 盗窃犯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 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贫困山区县、市

57、为一千 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 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一千六百元不满二千元(贫困山区县、市满八百元以上不满 一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 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 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 节的。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 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

58、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犯罪数额每增加六百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三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 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盗窃三次以上的,再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 至三个月刑期;(3)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4)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 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59、二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一万元) 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六千元不满二万元(贫困山区县、市满八千元不满一万 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 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 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 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增

60、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 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 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二百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 期;(2)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 月至一年刑期;(3)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 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4)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61、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 量超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十万元(贫困山区县、市六 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万元不满十万元(贫困山区县、市满五万元不满六万元),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有 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 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盗 窃救灾、抢 险、防 汛、扶 贫、移

62、民、救 济、医 疗款物,造 成严 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 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 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 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 一年至二年刑期;(3)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 家一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4)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 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1)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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