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

上传人:lis****210 文档编号:167391104 上传时间:2022-11-03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6.88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浅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浅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浅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资源描述:

《浅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1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浅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问 题。对于电子证据,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 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 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规范性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鉴 定的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救济程序。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制度规范。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向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和广 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常见。然而,“电子证据同 传统证据相比,本质的不同在于真实性方面:我们既无法用肉眼看 出电子证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 属实”1,于是,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

2、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 和确认证据”2的司法鉴定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 合法性进行鉴别就成为电子证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 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理应成为电子证据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 面。1 问题的提出。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用作证据证明 案件事实,必须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法 官自由心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和甄别。但是,电子 证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智能性,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 更多的技术性困难。在美国,有众多专业研究计算机取证的机构和 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的专业软件。其中,最着名的软件系统 Net Threat Analyz

3、er 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模式识别技术,用于分析 Slack 磁盘空间、未分配磁盘空间、自由空间中所包含的信息,研究交换 文件、缓存文件、临时文件及网络流动数据,发现系统中曾发生过 的E-mail交流、Internet浏览及文件上传、下载等活动。但是, 在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技术均起步较晚,“自主 研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 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全面检查计算 机与网络系统的工具与软件已经迫在眉睫”3。当然, 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 更是一个 诉讼制度和价值目标的实现问题。为实现司法公正, 电子证据的司 法鉴定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 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 当

4、前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以及取证规 则、认证规则等均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和规定。在法律未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 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等司法实践很难统一, 有时 为了避免争议, 实务部门就采取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的办法, 将电子 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 如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转化为口供或勘 验检查笔录、将网络日志的内容转化为证人证言等。而在本来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自侦自鉴”等 乱象丛生的司法鉴定领域, 法律规范的缺失更易使电子证据司法鉴 定的中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综上,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 的困境,使得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可能存在或已

5、经存在的紧张关系 更趋恶劣,因而也更具分析和解决的迫切性。2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证据制度。电子证据应具有任何证据应具备的证据特征或法律特征,即证 据能力和证明力。前者指电子证据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或资格,后者指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从 司法鉴定的角度看,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予以确认的电子证据的 证据特征包括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2.1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和易删改性。一方面,电子证据所记载的 内容必须借助一定的设备或软件才能转化为人们可以认知的信息, 了解信息内容及判断真伪需要专门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正常活 动中的电子证据的生成、阅读、

6、存储、删改或传输,与非法活动或 故意破坏中的电子证据的生成、阅读、存储、删改或传输形成的 电磁痕迹基本相同,非经专门技术或软件不能区分,故通过司法鉴 定分析和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诉讼活动至关重要。在技术设备能够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可以采取正面确认的 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伪进行鉴定。例如,20XX年被告人杨某被控强 奸了一名 8 岁女孩。依据杨某的户籍登记和杨某本人供述, 杨某出 生于19XX年11月,案发时年满14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负 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杨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 杨某的户 籍登记有误,杨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XX年11月,并向法院提交了村 委会证明、邻居证言, 以

7、及杨某出生时缴纳计划外生育罚款的收据 等证据材料。为了查清杨某的真实年龄, 办案人员委托最高人民检 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调查。该司法鉴定中心运用先进的克隆技 术以及解密技术, 对硬盘上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 并运用解码技术 对系统解密, 分析对照所得数据, 发现了杨某的出生日期 19XX 年 11 月是在 20XX 年 11 月变更的这一重要事实, 法院因此认定杨某在犯 罪时已年满 14 周岁,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在技术设备难以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作出鉴别时, 可以采 用侧面推定的方法。这是因为, 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和删改依赖 特定的计算机设备, 必须在特定的虚拟电子信息环境中进行, 因此

8、, 可以从电子证据生成、存储和删改的计算机设备或软件系统的可 靠性来推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由于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和易删改 性, 从正面证明其未做删改或未被非法使用等常常是非常困难的, 甚至是不可行的,“而从技术上讲, 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 等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 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 而且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 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已经具备了足够的可 靠性保障, 应当足以推定其可靠性, 除非另有相反证据推翻推 定。”5也就是说, 除了直接鉴定电子证据本身, 司法鉴定人还可 以通过鉴定电子证据生成、传输和存储的计算机设备及其软件的 可靠性来鉴别电子证据的可靠性。2.2 电子证据的完

9、整性。一般来说,传统证据的完整性是比较明显的,不需要以司法鉴 定予以确认。但是,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删改电子证据其实是删改 电子证据的电磁痕迹,这是肉眼或显微镜等观察仪器所难以察觉的 实践中,很多电子数据都是不完整的,其常常会被人为地破坏存储 介质或被直接删除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因此,对电子数据常常需要 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信息,还原数据原始状态。对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同样有正面确 认和侧面推断两种方法。正面确认,是指直接以科技方法 或专门软件分析、鉴别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例如,20XX年,某 市曾发生假发票案件, 犯罪嫌疑人把用于制造假发票的电脑进行了 拆解, 看上去所有的犯罪证据都已荡然无存

10、。司法鉴定专家利用特 有的数据恢复技术, 从计算机硬盘中找到了包含伪造票据字符串的 数据模块, 成为法院定案的主要证据6。侧面推断, 则是通过分析 和鉴别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设备或软件的完整性推断电子证 据的完整性。例如,加拿大19XX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5条规定, 当某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 或者, 即使不处于正常运作状态, 但其不正常运作的实施并不 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 并且没有其他理由对该电子记录系统的完 整性产生怀疑的情况, 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该电子记录的电子 系统具有完整性。2.3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在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没有特殊规

11、定,仅有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 所涉及。该意见第三部分第 3条第5项规定:“检察人员和检 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的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 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和其 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此外,电子证据和其他 传统证据一样,适用于相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性和相关证据法规,非法电子证据是:(1)通 过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2)通过非法手段,如非法搜查、扣押 或非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等方法获得的电子证据;(3)通过非 法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4)通过非核证程序获取的电子证据。对于

12、前两种非法电子证据,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据进 行自由裁量;对于后两种情况,则需要信息技术专家通过专门技术 和方法予以确认,帮助法官判断电子证据是否通过非法软件或非核 证程序获取。换言之,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别获 取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及使用的软件或程序是否合法。3 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 证据,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和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与鉴定结论的可靠 性息息相关;同时,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较强,其可靠性和公正性更容 易受到质疑,或难以为外行人所理解。因此更需要通过完善司法鉴 定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3.

13、1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 20XX 年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 件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资 质和条件未作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有些司法鉴定机构的 中立性和统一性较弱。有鉴于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必须与司法鉴定的统 一管理同步,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规范性。对此,一 方面,可以在省一级设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中心,独立于公、检、 法机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年接受资格审查和注册;另一方面, 还应该考虑到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有别于肉眼观察、 理化分析、显微鉴

14、别等传统的物证鉴定技术、方法,对从事电子证 据司法鉴定的机构的准入规则、执业资质作出独立规定,重点对从 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门机构的检测、鉴别设备和软件的多样性 和先进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技术职称、从业经历、司法鉴 定经验等进行规制。3.2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管理体制。对于司法鉴定人资格,我国采取的是鉴定人职业资格庭前确认 制,但并未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名册,也未对从事电 子证据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资格做出特殊规定,使法庭在选择信息技 术专家和审查其资格等方面无法可依,影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 鉴于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特性,法律规范应当对此做出特别规 定,给予特别管理。在授予电子证

15、据司法鉴定专家资格或法庭遴选 电子证据专家证人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1)候选人是否拥有 信息技术专业的学习经历、学历程度以及从业经历;(2)候选人是 否从事全职信息技术相关工作,或所在部门、行业具有的专业程度 如何;(3)候选人是否具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经历以及其经验的 丰富程度;(4)候选人是否熟悉信息技术领域内的相关技术标准、 行业技术规范以及熟悉的程度;(5)候选人是否具备参与诉讼的条 件,如是否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从事电子证据的分析、鉴别活动; 是否能够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方式在法庭上解释司法鉴定的过程 及其结论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与其他鉴定人一样,接受统一的 等级、名册编制和公告

16、管理。考虑到信息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较 快,在审查和编制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名册时,可以适当缩短审 查和注册周期,以便及时吐故纳新。4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诉讼制度。在很多情况下,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并不总是能达到明白无误 或无可置疑的程度,科技的不确定性和司法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主 观性常常使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司法鉴定 结论应当纳入诉讼的轨道,在理性对抗和公平交涉的诉讼活动内接 受审查,发挥出帮助认定案件事实和解决诉讼纠纷的作用。这便是 司法鉴定与诉讼制度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在鉴定申请和决定程序、司法鉴定结论的 质证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4.1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

17、程序。在我国,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均享有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 力,而当事人只能在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 定。考虑到我国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和控辩双方诉讼武装悬殊的现 实,可以保留职权部门依职权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但是,为了 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应当对自主启动司法鉴 定的权力予以限制,如建立告知制度、完善救济程序等。其中,重 要的一项是建立备鉴制度,即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保 留检材,不能耗尽或销毁。在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方面,借鉴英国 警察局长协会和电子数据证据国际组织的立法经验,应明确规定受 聘于职能部门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做到:(1)任何处理行为均不可

18、更改被检验介质上的数据;(2)如果不 得不访问原始介质,访问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证明其行为的 必要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对证据处理的全过程要详细记录。 独立的第三方根据记录应能重复检验过程并获得相同结果;(4)案 件侦办负责人有责任确保相关法律和以上原则在证据处理全过程 中被认真遵守7。当然,与此同时,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包括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独立的申请鉴定的权利,以体现司法鉴 定程序的诉讼性和公正性。4.2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质证程序。由于我国法律未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和合法性采取的是书面、间接的审查方式,这种质证方式与对抗制 诉讼模式直接冲突,其也是

19、导致司法鉴定结论信任危机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本身的可靠性有待于审查和甄别。正 如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是探究案件事实最好的方法 ,鉴定人出庭解释 说明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鉴定结论的依据等 ,由控辩双方予以质询, 同样是确认司法鉴定结论可靠性的有效方法。对于电子证据司法 鉴定,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法官或控辩双方当事人对电子信息技术一 般了解不多,只能借助专业人士解决专门问题,但是,专业人士的技 术水平、职业操守和诉讼立场等是否可靠、是否能公正、公平地 实施鉴定活动需要在诉讼中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双方质证有助于发挥 诉讼程序吸收不满的作用,使承受不利结果的一方因权利的充分行 使而失去对抗的

20、动因,从而发挥帮助解决诉讼纠纷和社会冲突的作 用。“从一般意义上看,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与司法鉴定结论的正 确性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它具有独立意义:其一,通过平等拥有司法 鉴定启动权或启动申请权、参与和见证司法鉴定实施过程、对司 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辩论和交涉,并据此促使法官采 纳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使当事人成为诉讼程序的主体,其作为 人的尊严得到了承认和尊重;其二,通过司法鉴定诉讼程序吸收不 满,使当事人特别是承受不利诉讼结果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 权威和诉讼结论产生信任和尊重。”8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司 法鉴定,法律应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对电 子证据司法鉴定

21、的技术、方法、程序、结论以及结论的依据等做 出解释和说明;控辩双方均有权对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所 使用的技术和方法以及得出结论的依据进行交叉询问。4.3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救济程序。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救济程序,主要是指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程序。赋予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既是尊重当事 人诉讼主体地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有助于增强司法 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充分发现案件事实。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我 国对于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重新鉴定过于随 意或申请重新鉴定限于反复拉锯状态,体现出诉讼程序控制功能的 低下。在这一方面,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22、(1)重 新界定重新鉴定的决定主体。如果赋予当事人自行重新鉴定的权 利,可能会使重复鉴定的现象更为普遍,而且在由控诉方占绝对优 势的审前程序中,即便法律赋予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在实际操 作中也很难实现,因此,可以保留公、检、法等职能部门依职权重 新鉴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在此框架下健全和完善 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具体的权利救济程序来弥补控辩双方 在决定权上的不平等;(2)重新鉴定的条件。实践中,决定或申请重 新鉴定常常使用的理由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 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人徇私枉法或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或 执业纪律、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检材虚假或不

23、具备鉴 定条件、鉴定结论有矛盾或依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与其他重要证 据相矛盾,等等。对此,法律应针对上述常见问题对重新鉴定的条 件做出明确规定,即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公、检、法部门可以决定 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3)重新鉴定的 程序。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规定 较为抽象,不具可操作性。在司法鉴定改革中,法律应对当事人的 权利救济程序做出细致规定。具体包括: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 的司法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 5日内提出重 新鉴定的申请;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在 5 日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对侦查机关不予重新鉴定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 5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复 议,并做出答复。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