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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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2020 版)全文结束年 9 月,我委印发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 (国卫办疾控发xx17号)。为适应防控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对此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中 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卫生 计生委办公厅xx年6月5日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中东呼吸综合征(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简称为 MERS)是 xx年9月发现的,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发热呼吸道疾病。世界卫生组织 将该冠状病毒命名为中东呼吸综合

2、征冠状病毒( 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简称为 MERS-CoV)。为适应防控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据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特对中东呼吸综合征 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进行修订,形成了本方案。一、目的及时发现和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规范疫情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防 止疫情扩散蔓延。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尚未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持续社区传播疫情时各地的监测与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三、防控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防

3、控工作。各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 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 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 资。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 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 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二)加强中东呼吸

4、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发现和报告工作(相关定义见附件1)。1、病例发现。(1)建立健全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 人员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应提高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 不明原因发热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 本人或其密切接触的类似病人近期有无赴沙特、阿联酋、卡塔尔、约旦等中东国 家以及韩国等其他近期有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国家的旅行史,或可疑动物(如单 峰骆驼)/类似病例的接触史。发现符合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当 及时报告属地县区级疾控机构。(2)加强严重急性

5、呼吸道感染(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医务人员在 诊治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患者时要仔细询问上述流行病学史;对于缺乏流行病 学史,在14天内发生的病因不明的SARI/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病例,以及医务 人员中发生(尤其是在重症监护室)的SARI/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当考虑开展 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实验室检测。(3)应当注意部分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在病程早期临床表现可能不典型, 如有基础性疾病或免疫缺陷者,可能早期仅出现腹泻症状。另外,还有部分病例 可能存在合并感染,如同时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及其他流感病毒等。(4)对于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应当按照病例诊疗方案进行诊断、报告, 并收治在具备诊

6、疗和院感防控条件的医疗机构。口岸所在地的地市级疾控机构, 应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的协助要求,负责对口岸发现病例的标本采集转运或仅负责 标本转运工作。2、病例报告。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及 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无症状感染者”选择“隐性感染者”类别);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 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3、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中 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

7、例及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中东呼吸综合 征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见附件2)进行调查。4、标本采集与检测。标本采集与检测参照中国疾控中心制订的检测技术指 南进行。有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不具备实验室检测 条件的,应当在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将标本送邻近的具备检测条件 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或协助县区级疾控机构采集标本,由县区级疾控机构送省 级疾控机构或具备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进行检测。5、病例订正。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 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三)病例管理及救治。承担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 医疗救治所需的

8、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对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同时对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实施有效 防护措施(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接触传播预防)。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具体要求参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最新版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和中东呼 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对于疑似病例,在尚未明确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前,也应当实 施隔离医学观察和治疗,并做好感染防护,直至病人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体征 消失,或排除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四)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现阶段,对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 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登记并

9、开展健康 随访,告知本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要立即通知当地开展健康随 访的卫生计生部门。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 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登记表见附件 3),每日至 少进行2 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 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 14 天。医学观察期内,一旦出 现发热、咳嗽、腹泻等临床症状时,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诊断、报告、隔离及治疗。 如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则按原来的医学观察期开展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 满,如果未出现临床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

10、,如果其 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 察。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当采集密切接触者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第一份 血清标本应当尽可能在末次暴露后 7 天内采集,第二份血清标本间隔 3-4 周后采 集。所采集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按照上级疾控机构的要求及时送检。(五)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 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学校、托 幼机构、养老院、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 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

11、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 治、感染防控、风险沟通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能力。(七)加强实验室检测及生物安全。各省级疾控机构及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 的地市级疾控机构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按照实验室生物 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应当尽可能采集病例的下呼吸道标本,以提 高检出率。四、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防控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附件:1、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定义2、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3、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附件1中东呼吸综合征 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定义一、病例定义 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最新的中东呼吸综合征诊疗方案执行。二、密切接触者定义(一)诊疗、护理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时未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二)在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出现症状期间,共同居住、学习、工作 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三)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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