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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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回避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人员稽核监督行为,保证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稽核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稽核回避,是指稽核人员在行使工作职权过程中,因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为保证稽核的公正性,暂时终止对本稽核项目行使职务的行为。第三条 稽核人员在行使工作职权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或稽核事项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2、二)在被稽核单位担任过负责人或在其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过、调离被稽核单位不满一年的;(三)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四)与被稽核单位、稽核事项、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也许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四条 稽核回避分为稽核人员自行回避、稽核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回避和被稽核单位申请回避三种形式。(一)稽核人员遇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积极向稽核部门提出回避申请,稽核部门负责人应自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回避的决定;稽核部门负责人遇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积极向所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应自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回避的决定。(二)稽核人员未积极申请回

3、避的,稽核部门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可以责令其回避。(三)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在稽核算施过程中,发现稽核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在现场稽核结束前书面向稽核组派出单位稽核部门提出回避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可不予受理;派出单位稽核部门负责人应自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回避的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回避的稽核人员不断止行使工作职权。第五条 申请回避的情形经审查拟定不存在的,稽核组派出单位稽核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被稽核单位。第六条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收到决定后的3日内向稽核组派出单位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稽核人员不断止行使工作职权。第七条 稽核人员按规定实

4、行回避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稽核意见和稽核决定的作出,稽核部门在讨论研究有关事项时,回避的稽核人员也应当回避。第八条 回避的稽核人员不得运用职权或关系,采用任何形式对稽核过程或结果施加影响或进行干预。第九条 应回避的稽核人员拒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解决。第十条 本制度下列概念的范围是:(一)“直系血亲”涉及: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拟制血亲”涉及:养父母、养子女、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涉及: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

5、(四)“近姻亲”涉及: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岗离任稽核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员工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的履行职责,促使离任审计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离任审计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离任稽核审计是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届满卸任、工

6、作调动、职务晋升、岗位变动、到龄离退休、本人辞职或被免职、撤职、受处分等离开原岗位之前,由稽核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稽核。第三条离任稽核审计是考核、任用、交流干部的必经程序,原则上未稽核和未达成稽核决定规定的,不得离任和解除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第四条离任审计坚持五条原则,即实事求是原则,党组织、集体审定原则,鉴定性原则,评价性原则,认定性原则。第二章稽核对象第五条离任稽核审计的对象指联社、信用社主任负责人以及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和需要调离本系统或本岗位的工作人员。第六条要害岗位重要涉及联社相关主管财务、资金、电子化、物资的正副职、办事员、管库员、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员、电

7、脑操作员等。第七条信用社离任审计稽核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划分审计稽核范围,并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离职、交流的县联社部门负责人、信用社、分社重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员工的离任由县联社组织实行。第三章稽核内容第八条离任审计稽核的重点是检查信用社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执行金融政策和制度,加强经营管理以及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方面有无违章违纪和违法问题。第九条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即县级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基层信用社主任的离任审计,应根据其工作职责,稽核其履职情况。重要内容涉及:1、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情况。2、对辖内经营网点的管理及事后检查监督情况。3、领导管理水平及决策情况。4、

8、对本社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管理经营情况。5、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6、经手办理的国家、集体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情况。7、任期内财务经济责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履行情况。8、其它应稽核的事项。第四章稽核程序第十条准备阶段(一)成立审计稽核组。根据人事部门的告知,稽核部门及时组成审计稽核组,制订审计稽核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二)收集相关资料。审计稽核组在到达被审计稽核对象所在单位前,应收集与文本审计稽核有关依据和资料。(三)发送审计稽核告知书。实行离任稽核前,审计稽核组应将离任审计稽核告知书送达被审计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审计稽核告知书应由主管领导签批。(四)被审计稽核对

9、象及所在单位接到告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审计稽核组进驻后须提供下列资料:1、被审计稽核对象述职报告。其内容应涉及在任期内(以近二年为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及因素;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等。2、需要进行审计稽核的有关帐、表、凭证等资料。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4、人民银行、银监局、审计等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或解决决定。5、审计稽核组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实行阶段(一)审计稽核组进驻现场后,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被审计稽核对象的述职报告,并采用召开不同层次

10、的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被审计稽核对象在任职期内工作情况的反映和评价。审计稽核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二)实地稽查有关帐、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必要的印证。对重要业务可采用抽样的方式开展审计稽核。审计稽核中应做好检查、印证材料的现场记录。对稽核的有关问题,应规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三)审计稽核组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联社领导报告。(四)审计稽核组对查实的各种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对被审计稽核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的各项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初步评价,形成“审计稽核事实确认书”。(五)审计稽核组就本次审计稽核情况和责任认定情况与被审计

11、稽核对象互换意见,被审计稽核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与。被审计稽核对象如批准“审计稽核事实确认书”内容,应在“审计稽核事实确认书”上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审计稽核组应及时进行查证核对,如存在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可另附文字说明。第十二条报告阶段(一)审计稽核组根据“审计稽核确认书”及反馈意见撰写离任审计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应涉及:情况概述、重要业绩、存在的问题、总体评价、审计稽核建议等。审计稽核事实部分须有充足的数据或文字材料,总体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审计稽核建议须切实可行。审计稽核报告应附被审计稽核对象的述职报告及有关业务报表,也可附若干报告附件和有关重要证据的复印件。(二)

12、审计稽核报告完毕后,呈送县联社领导审阅。第十三条终结阶段(一)离任审计稽核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后,分别送达被审计稽核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稽核报告中涉及的需整改的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必须制定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二)审计稽核结束后,审计稽核组应将所有审计稽核工作资料按规定整理后,交县联社稽核部门妥善保管。第十四条被审计稽核对象对审计稽核结论和解决决定如有异议,有权在审计稽核结论和解决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稽核部门申请复议。第五章责任认定第十五条对于在审计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权责结合原则,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划清任期内应承担的责任。被审计稽核对象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

13、任和领导责任。(一)未经集体研究或不采纳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的对的意见,由此导致的工作上的责任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负有直接责任。(二)对于由审计稽核对象主持并经集体研究批准后出现的工作责任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负重要领导责任。(三)对于因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贯彻执行金融政策出现偏差或个别人营私舞弊导致的工作责任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有领导责任。第十六条责任认定,即划定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人员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环节的责任归属,划清由主观和客观因素引起的责任归属。第六章稽核纪律和稽核人员的权利第十七条稽核人员要依法稽核、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八条稽核人员要依照本制度

14、履行公务,实行现场稽核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被审计稽核人员及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要追究责任。第二十条稽核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有下列权利:1、组织召开职工座谈会,了解被审计稽核对象在职期间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情况。2、收集和查阅有关文献、帐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证明资料。3、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征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被审计稽核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反映情况不实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审计稽

15、核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稽核对象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三条对干扰审计稽核工作,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员工违规解决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合用范围第一条 为健全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机制,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行业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违规,是指本行员工违反有关法律

16、法规、银行业监管有关规定以及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凡员工发生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解决。第三条 解决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定性准确、解决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合用于与本行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协议报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员工(含内退员工)。第五条 凡员工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置换等因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关系后,如发现其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第二节 解决种类和权限第六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解决种类涉及:(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扣

17、减绩效收入、减少薪酬等级系数、补偿损失、罚款等;(三)组织及其他解决:组织解决涉及调离、离岗(职)清收、停岗待查、停职检查、撤消荣誉称号、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协议等;其他解决涉及批评教育(含书面检查、诫勉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等)、限期(清收)改正、违规积分解决等。以上解决种类可以单处或合并使用。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规解决,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解决。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解决,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省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有违规行为的本行领导班子成员(涉及董事长、行长、

18、监事长、副行长等)及退出本行领导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解决。第八条 如本行解决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省行业管理部门及办事处有权责成本行予以纠正。第三节 解决条款的运用规则第九条 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解决:(一)为本人或别人谋取私利的;(二)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损害本行利益的;(三)三次以上违规的;(四)推卸责任,诬陷别人的;(五)指使、教唆、胁迫别人违规的;(六)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重要责任的;(七)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销毁、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材料的;(八)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解决的;(九)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

19、查解决人员打击报复的;(十)违规后逃匿的;(十一)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须从重、加重解决的情形。本办法所称从重解决,是指在规定的解决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解决;加重解决,是指在规定的解决幅度以外加重一档解决。第十条 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解决:(一)能积极说明违规问题,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二)检举违规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积极采用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四)积极补偿损失或退缴违规违法所得的;(五)为追逃追款提供有效线索的;(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七)违规事件发现时,到岗履职时间较短且认真履职

20、的;(八)自查发现的案件,组织查处有力,减轻损失效果显著的;(九)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十)过失违规,未导致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一)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本办法所称从轻解决,是指在规定的解决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解决;减轻解决,是指在规定的解决幅度以外减轻一档解决。本办法所称积极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调查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在初核和备案调查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情况和问题。第十一条 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解决:(一)初次违规,情节轻微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违法违规的

21、;(三)因紧急避险,被迫采用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的;(四)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且事后及时报告并采用补救措施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批准见,经查证属实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免予解决的情形。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或非主观故意,且未导致经济损失、资产风险及其他不良后果。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涉及主观故意、屡查屡犯、严重失职等),也许给本行导致严重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二)导致重大资产风险或

22、较大经济损失的;(三)严重影响本行声誉和形象的;(四)严重影响本行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五)导致本行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六)其他严重影响本行利益的。第十五条 凡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除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解决外,还应视情节对其他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解决。直接负责人员指直接实行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自己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其他负责人员指对员工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制约和检查贯彻等责任的人员,涉及管理负责人员、上下监督制约环节人员、检查整改贯彻人员。第十六条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根据刑事追

23、究和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及情节,经核算后给予相应的解决。员工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根据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及情节,经核算后给予相应的解决。第十七条 员工受到有期徒刑(涉及缓刑)以上刑事处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给予解除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协议的,应报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为18个月,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期为24个月。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取消评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扣减其个人绩效收入。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原

24、职务的恢复。因违规行为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必须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协议解决。开除处分决定应抄送银行业监管机构。第十九条 员工因违规行为给本行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有不妥得利的,应予以追缴。补偿经济损失应根据员工违规行为的过错限度及责任大小,以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度为限。第二十条 同一员工犯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合并解决,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解决。对同时合用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解决的违规行为,比照从重解决的条款进行解决。第二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如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解决。第二十二条 解决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因特殊因素需要

25、延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三条 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见面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见面的最后日期为准。公安、司法和监管机构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涉及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或因业务发展、产品开发、经营范围变化等因素,发生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违规行为,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近的条款进行解决。第四节 纪律处分程序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由本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解决意见,报本行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实行管理、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并需给予违规负责人员纪律处分的,应当将违规负责

26、人员违规事实的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解决。纪检监察部门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局限性的,可以退回报告部门重新调查或自行调查核算。第二十八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算,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解决。第二十九条 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或结论应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应在事实见面材料上署名,并有权进行申辩。被调查人拒绝署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被调查人拒绝署名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解决。第三十条 员工因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的,应按程序事先将书面理由告知本级工会。如工会提出不批准见,处分机关应认真研究,并将

27、书面结论告知工会。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签收。拒不签收的,公证送达或留置送达。如留置送达,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日期和理由,由送达人、见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现场署名,然后把送达文书留在送达人住处。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的,以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第三十二条 员工对解决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解决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解决决定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解决决定的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员工的申诉作出复核(审)决定,如遇特殊因素可延长期限30日。第三十三条 复核(审)决定应当送达员工本人,复核(审)程序的进行,不影响原解决决定的执行。经复核(审)撤消原解决决定、不予解决或者减轻解决的,

28、应当对照新的解决决定,对执行原解决决定多扣减的绩效收入等个人收入部分应予以补发。第三十四条 调查、审理及复核(审)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审理及复核(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被处分人,或者与被调查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审理及复核(审)工作。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期间,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在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人按程序向原处分机关申请解除处分。原处分机关根据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解除或者延长处分期的决定。延长处分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一半。员工在延长处分期满时,根据员工表现仍不能解除处分的,应加重解决,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报本

29、行党委审批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实际处分期不得低于原处分期限的一半。第三十六条 从证实员工违规之日起,本行单方宣布解除其劳动协议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协议时出具相关证明,并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不得调动、提拔,必要时可以暂停其工作。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本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本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本地法院起诉。第五节 经济处罚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实行经济处罚,可根据本办法或稽核处罚等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条 对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减少其工资系数或扣减其绩效

30、收入等,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员工实行经济处罚应下达经济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员工本人及执行部门。对实行经济处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和期限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节 组织及其他解决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员工给予组织及其他解决,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由各相关部门提出,按有关程序进行。第四十三条 对组织及其他解决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和期限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分 则第一节 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解决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涉及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

31、人员。其他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不需要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但由本行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赋予了管理或监督职能并进行了职务聘任的人员,涉及本行改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含正、副职)、部分营业网点负责人(含正、副职)及委派会计等。除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为一般员工。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相应的组织解决措施,同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故意迟延贯彻或变相抵制管理机构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或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二)严重违反本行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办法,重大经营目的不符

32、合本行利益,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或导致重大损失、风险、浪费及恶劣影响的;(三)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行业管理和决策机构规定,严重损害本行声誉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四)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所辖机构稳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民主及管理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的,或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情节严重的;(六)未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或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情节严重的;(七)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

33、条 对上级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有关告知、决定、批示等,未按规定期间和规定传达执行,并对工作导致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四十七条 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文献、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贯彻的,或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四十八条 未履行或未对的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相应的组织解决措施,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经营管理活动失控,情节严重的;(二)未完毕重要

34、工作目的任务,情节严重的;(三)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要数据信息,或重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情节严重的;(四)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九条 对信访举报或上访事件未按规定进行解决,解决不及时或解决不妥,导致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本行声誉导致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第五十条 应建立而未建立相关制度办法,或相关制度办法存在明显缺陷,导致经济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五十一条 因辖内贷款违规,导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过容忍度,或贷款到期收回率低于规定标准的,相关负责人员应引咎辞

35、职,拒不引咎辞职的,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解决。第五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五十三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或以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第五十四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警告至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五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

36、劳动协议解决。(一)采用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减免债务人债务的;(二)授意、放任违规核销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贷款的。第五十六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的;(二)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逃避检查监督及骗取考核奖励和荣誉的。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五十八条 管理人员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比照一般员工从严给予解决。第二节违反内控

37、案防规章制度行为的解决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一)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融资活动以及为民间借贷等融资活动担保,或违规充当资金掮客的;(二)违规参与经商办公司的;(三)违规发放、使用信贷资金从事炒股票、期货、黄金、房地产等投机活动的。第六十条 盗用或借用单位名义参与民间借贷融资、非法集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为民间借贷融资、非法集资担保的,给予解除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第六十一条 不按省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对本人有关事项如实进行报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同

38、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未按规定对重要岗位人员执行轮岗、交流、亲属回避或干扰轮岗、交流、亲属回避,导致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而引发案件或使案件恶化的;(二)未按部门、岗位职责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单位(部门)“九类情形”的员工进行认真排查清理和监督管理的;(三)发现或获知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解决,或解决不到位,或故意包庇的;(四)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且整改、转化、跟踪管理未到位的员工安排到重要岗位的;(五)违反用人原则和有关规定,将不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员工配置在信贷、财务、结算、审计等重要岗位而引发或促成案件发生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

39、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不按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亲属关系而导致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的;(二)无特殊缘由,擅自不参与内控案防培训的;(三)不配合内控案防检查、不如实向内控案防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四)对上级及检查部门下达的有关内控案防方面的整改意见,无特殊缘由不按期整改贯彻或整改贯彻不到位的;(五)未按有关规定贯彻内控案防制度的;(六)发现“九类情形”的员工不及时向领导或组织报告的。第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或在新业务开展前不按规定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业务操作培训,或没有按规定实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导致发

40、生业务操作事故或案件的,给予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一)重要业务流程设立,重要业务操作岗位安排,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制约的;(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导致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三)对不分岗作业的重要岗位,没有采用双人临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第三节违反储蓄及对公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解决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

41、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一)侵占、盗取本行、客户资金的;(二)私藏、截留客户资金、本行资金或权利凭证的;(三)办理票据业务中,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的;(四)挪用其他客户资金或本行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的;(五)蓄意帮助客户违规透支存款的;(六)无款项输入存款信息,虚开存单(折)的;(七)以其他手段侵吞存款、利息、汇款、联行资金、信贷资金的。第六十七条 违规为客户保管有价单证、存单(折)、信用卡、身份证及客户印章的,或代客户办理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六十八条 办理需要授权的柜面业务

42、时不认真复核,或盗用别人身份授权,或超越权限办理业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六十九条 临柜人员违反规定给自己办理业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七十条 临柜人员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七十一条 泄露操作口令、密码、密钥的,或不按规定更新操作口令、密码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

43、协议解决。第七十二条 临柜人员临时离岗,钞票、密押、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拖办或无端拒办通存通兑业务的;(二)违规查询客户信息的;(三)违规办理客户存款挂失、解挂、查询、冻结、解冻、扣划、过户、支取、冲正、异地托收、续存等业务的;(四)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五)擅自提高或减少存款利率的;(六)吸取存款不按规定期间交账、入账的;(七)存款开户

44、、挂失、提前支取时未打印身份核查结果的;(八)未执行制度或规定,导致客户存款被骗支或透支的;(九)虚增、虚减存款余额或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十)其他违反储蓄和对公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七十四条 网点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定期核对库存钞票、重要空白凭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七十五条 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七十六条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

45、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四节 违反出纳业务与钞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解决第七十七条 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反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七十八条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七十九条 违反出纳管理规定,白条抵库、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空库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第八十条 临柜人员在办理

46、业务收取钞票过程中,发现假币未按有关规定收缴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八十一条 截留或私自解决已收缴假币,或使已收缴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八十二条 临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以伪造币或变造币换取真币,或故意将假币付给客户的,给予解除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 在钞票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大额钞票支付未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二)大额提现未按规定审批、报备、

47、登记,或违反大额钞票管理规定帮助客户套取钞票的;(三)未贯彻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和碰库等制度的;(四)未按规定管理票样、代保管物品、假币实物的;(五)在钞票(库、箱)管理中,未按规定办理钞票收付、兑换、调缴及尾箱交接手续的;(六)柜员离岗时,未将钞票箱加锁保管或钥匙保管不善的;(七)未制定库存钞票管理规定和营业网点库存钞票限额规定的;(八)库存钞票超限额未及时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九)对网点申报的头寸介运计划未及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报告的;(十)未及时对辖内网点库存钞票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导致辖内网点库存钞票严重超限额的;(十一)对超额钞票未及时按规定入保险柜和金库保管的;(十二)库存钞票出现长、短

48、款未及时报告、查明因素和按规定解决的;(十三)柜员之间违规调剂钞票的;(十四)未按规定对出纳机具建立登记制度以及定期维护、检测和升级,或未按规定操作机具,导致出纳机具未达标、鉴伪性能差以及非正常损耗严重的;(十五)其他违反钞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节违反重要空白凭证与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解决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的;(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三)营业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四)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双人签章(

49、柜员制除外)的;(五)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解决的;(六)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的;(七)办理销户业务时,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八)其他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未经客户合法授权,代签属于客户填制的重要空白凭证的;(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运用的。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

50、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柜员制除外)的;(二)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钞票管理的;(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四)有价单证发售或签发违反“先收款后办理”原则和销号控制制度的;(五)营业终了未发行或未签发的有价单证,未核对即并入出纳库房保管的;(六)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剩余单证未按规定上缴的;(七)其他违反有价单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负责人员解除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一)私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情节严重的;(三)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第六节违反结算业务、账户管理

51、与反洗钱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解决第八十八条 办理结算业务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未在规定期间内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及退回申请等业务的:(二)受理超过提醒付款期限的票据的;(三)在办理结算业务时,违反规定为客户透支、垫款的;(四)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的;(五)同城提票、汇出汇款业务未执行审批手续的;(六)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清算中心批准随意更换操作员的;(七)错转、错划结算款项的;(八)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以及任意退票的;(九)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无关账户的;(十)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超权

52、、变相超权汇划资金;或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对大额资金进行拆分汇划导致清算账户日间透支的;(十一)规定金额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被退回,给客户导致资金损失的;(十二)无正式文书,对未到期的保证金账户、冻结账户提前转款或解冻的;(十三)无合法理由拒办结算业务的;(十四)不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账户资金的;(十五)汇兑业务发生差错,未经对方确认擅自抹账且导致损失的;(十六)不按规定期限勾对账目,未及时解决挂账资金的;(十七)违反“谁的钱进谁的账,银行不垫款”规定的;(十八)其他违反结算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

53、:(一)伪造、变造汇划信息的;(二)在清算过程中,违反规定,故意为客户提供透支、垫款的;(三)办理空头资金结算及汇划的。第九十条 违反农信银和银行卡差错解决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未按规定上报农信银和银行卡差错中出现的长、短款的;(二)办理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操作失误,导致资金损失的;(三)其他违反农信银和银行卡差错解决办法的行为。第九十一条 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违

54、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违规办理转账,出租、出借账户或为出租、出借账户提供方便的;(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为非基本账户办理取现业务(经人民银行许可办理取现业务的账户除外)的;(三)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算并保存核算记录的;(四)对代理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未认真审核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人信息的;或未贯彻“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算”相关规定的;(五)营业网点员工在本网点代理别人开户的;(六)明知是公款接受私存的;(七)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八)未经审批办理单位结算账户销户的;(九)超过期限未向中国人

55、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核销等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向人民银行进行账户登记、备案的;(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十一)违反规定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或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的;(十二)故意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账号、客户身份资料等信息的;(十三)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九十二条 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为无证件客户开立账户或明知故犯运用虚假证件、资料开立账户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业务,并导致不良后果或较大隐患的。第九十三条 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

5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辨认或重新辨认客户身份义务的;(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登记,为单位或个人开立匿名、假名账户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四)未按规定设立专门机构(人员)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六)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七)将反洗钱工作有关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别人员的;(八)未按规定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九)对明知或应知的可

57、疑交易不报告,致使漏报发生的;(十)其他违反反洗钱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九十四条 违反票据结算管理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九十五条 违反密押管理规定,导致密押泄密或丢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九十六条 故意截留、延压、重发资金清算汇、划信息,或因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丢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九十七条 违反清算备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

58、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未按规定开立清算备付资金账户的;(二)未按规定随意变更清算备付金账户印鉴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查询、查复而导致资金损失的;(四)上存清算备付资金余额局限性时,未按规定及时补足的;(五)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因清算账户资金头寸局限性导致透支的;(六)用于实时清算的备付资金账户出现红字,影响结算业务正常进行的;(七)清算备付金账户管理不严,出现管理风险的;(八)其他违反清算备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第七节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解决第九十八条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

59、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客户申领银行卡,柜员未按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手续办理的;(二)未按规定授权或越权、省略程序操作,导致授权过失的;(三)办理银行卡销户、换卡业务时,柜员未及时剪角作废的;(四)违反银行卡挂失、补换、销户规定办理业务的;(五)运用职务之便违规放宽透支条件的;(六)运用协议透支变相发放贷款的;(七)违反规定提高持卡人的信用等级或信用额度的;(八)未按规定擅自设定银行卡业务收费项目,或不按银行卡业务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的;(九)未按规定擅自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十)未按规定建立并贯彻特约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风险管理、收

60、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外包业务管理、机具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十一)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醒,未尽调查等解决职责,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导致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十二)客户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导致缺失、遗失和信息泄露;(十三)未按规定受理、登记、解决客户信息或账户密码,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的;(十四)对本行受理的客户投诉或96518传递的“服务受理单”,未按规定及时调查解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96518反馈解决结果的;(十五)未按规定提供银行卡服务、开通有关银行卡功能的;(十六)银行卡透支未及时采用措施追索,导致风险或损失的;(十七)银行卡工作人员冒用

61、别人身份,以虚假资料办卡的;(十八)向客户交付银行卡时,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的;(十九)未按规定对申请人资料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及信用记录进行审核或调查的;(二十)需担保发卡的,向保证、质押、抵押手续不齐全的申请人发卡的;(二十一)未按规定办理各类查询、查复的;(二十二)其他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对银行卡卡片保管不严,导致信息泄露或卡片丢失,导致重大损失的;(二)工作人员私自删除、变更申请人资料信息,违规换卡、补卡,导致重大损失的;(三)工作人员私自抄录、复制申请人申请材料并提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四)与持

62、卡人勾结,运用银行卡套取钞票的。第一百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银行卡,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银行卡卡片出入库管理规定和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擅自更改银行卡卡片信息或擅自组织订购及制作卡片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第一百零二条 运用工作之便盗取或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盗取或协助别人盗取客户银行卡资金的,给予解除劳动协议解决或开除处分。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解决,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分离,进行串岗、混岗操作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开通、变更、注销等申请,或未按客户申请办理业务的;(三)违反规定擅自设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项目,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四)客户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导致缺损、遗失和客户资料信息泄露的;(五)增长、修改、删除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点操作员时,未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的;(六)未按规定管理客户证书的;(七)其他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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