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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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23-11-05 出处:培养办 点击:1959次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232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2、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抱负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敢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与“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使用学校资源进行学

3、习和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被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我校的注册审核且复查无异议后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第五条 新生凭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告知书和报到规定的相关材料,按学校的规定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学籍状态记录为“预注册”。因特殊因素不能如期完毕预注册的新生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获得批准的新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凡逾期仍未完毕预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因

4、素无法准时缴费的新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预注册,审批未通过或无端不缴费的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对已预注册的新生,学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将予以解决,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涉及:(一)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校关于高校学生入学的体检标准或规定;(三)学校认为必要的其他方面的复查或考核。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对于

5、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第八条新生报到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将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因健康等因素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第九条保存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任何待遇。在保存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规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在下学年教师开始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除因退学等特殊因素导致学籍

6、终止,或因休学等因素保存学籍外,在校研究生(涉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解决。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校向其中止教育服务,注册后予以恢复。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并参与相应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

7、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规定拟定,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第十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均简称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非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环节,研究生需按相关规定完毕所有环节方可获得该项学分。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与课程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考试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批准,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重新选修此课程,并参与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与考试的研究生,该门

8、课程以“0”分计。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按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其在校期间的成绩等将不予认可。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准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申请由研究生书面提出,指导教师签署意见,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的,由所在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的,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 转

9、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确有特殊因素必须调换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研究生调换专业后,必须按调换后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毕所有相关的规定。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毕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批准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

10、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拟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 其他无合法理由的。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2.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毕学业。硕士研究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5年,博士研究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8年。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个人因素需休学者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由研究生院或主管校长审批并备案。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因素可根据指定医院检查的结果申请休学,导师和学院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休学者,学校也可以规定其休学。坚持拒绝

11、休学者,学校可以视情况采用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超过一年者(参与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研究生除外),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告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恢复学籍,参照关于复学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解决。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退役后学校不再为其恢复学籍。(本条不合用于研究生新生及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第二十六条 因健康因素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休

12、养,并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阶段计入在校年限,但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同时休学研究生的户口、档案不迁出学校。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如休学期满正处在假期的,则应于假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持相应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继续休学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逾期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手续者按自动退学解决。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办理正式的复学手续方可恢复学籍。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

13、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持休学告知书及复学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同时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三)复学的研究生的学习执行原培养方案(四)复学研究生的毕业时间按照休学时间予以拟定。实际休学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者,需延期申请答辩;超过一年(含一年)者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应不少于我校学制规定的最短在校学习年限。第六章 退学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成学校规定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毕学业者;(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继

14、续休学申请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三)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合法事由者。(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退学解决,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由研究生院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15、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期间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四条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解决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解决管理条例执行。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规定,完毕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毕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成毕业规定,准予毕业并发予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规定,完毕所有课程学习和

16、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但未达成毕业规定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假如在校期间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规定完毕所有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九条 入学方式为提前攻博(以下简称直博)的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籍后硕士学籍立即予以终止。博士在读期间因个人因素不再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如论文达成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申请硕士学位,通过者可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并按照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获得博士阶段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17、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并由北京市教委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拟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算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学校学制规定的年限完毕所有学业。研究生提前完毕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规定,符合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批准,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于第

18、三学期末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毕学业,因客观因素未能按期完毕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批准,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于原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院审批,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通过批准的研究生学籍将延长至延期申请的截止时间。未提交延期手续或未通过批准的研究生其学籍将于学制规定的年限到达时予以中止。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2023年8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23年9月1日起实行。原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17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本校以往文献与本实行细则不符者,以本文献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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