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版

上传人:Wo****Z 文档编号:167104814 上传时间:2022-11-0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6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版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版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版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资源描述: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版(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新修订版 -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新修订版) (2022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根据2022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平安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平安监视管理才能建立,为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平安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平安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

2、消费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消费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 食品消费经营者对其消费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当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平安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平安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理解食品平安信息。 第二章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平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估、食品平安标准制定与修订、

3、食品平安监视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食品平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按照食品平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 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作出调整后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p 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

5、承当。 承当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p 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搜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消费、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效劳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分析p 结果说明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 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6、搜集、汇总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p 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提供科学根据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视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平安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平安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平安法第十五

7、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搜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的 。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结果等 。 第三章 食品平安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

8、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施行方案。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施行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中选择具备相应技术才能的单位起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平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按照食品平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和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展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平安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第 7 页 共 7 页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