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税收管理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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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 个体税收管理风险管理指引(一)漏征漏管风险1. 风险描述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源管理岗巡查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形成漏征漏管, 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 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

2、 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 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3、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3. 防范措施(1)加大对税法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证大厅醒目处张贴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人员要有计划地在管辖范围进行管户巡查,发现未按规定办理、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定程序处罚。(3)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交换登记 信息,通过比对选取巡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4)巡查过程中要及时填写巡查记和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的风险1. 风险描述发现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人员未按违法、违章

4、流程进行处理,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 防范措施(1)税务人员在受理税务登记时,要认真审核办证日期是否在法定期限 之内即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2)发现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

5、章业务流程处理后再按规定办证。(三)税务登记附报资料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报送的证件、资料调查不到位,审核不 严格,造成纳税人利用虚假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 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 防范措施(1)税务人员在受理设立税务登记时,要审核报送资料的种类是否齐全、 内容是否完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有

6、关印章是否齐全、 合法、有效。(2)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出 具调查报告。(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停业手续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机关未清缴税款,未收缴发票,未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予以办 理纳税人停业,停业期间开展生产经营发生纳税义务,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 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 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 件。(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7、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 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3. 防范措施(1)认真审核有关停业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资料不全或程 序不到位的不予办理。(2)税务人员巡查时,应加强对停业户的跟踪管理,停业期间要不定期 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假停业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 罚。(五)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没有清算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机关对未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注销,易出现偷逃税款等问题,形成执 法风险。2. 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 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 滞纳金和

8、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 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3. 防范措施 税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执行。即在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交相关资料, 办结缴清税款、缴销发票、上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相关事项,经税务 机关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六)对走逃纳税人未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 纳税人终止经营时,为了逃避责任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当月税款未 交清、发票未核销就走逃,特别是欠税个体户,如果不及时办理相应的交税、 缴票手续,极有可能出现无法结清所欠税款和税收滞纳金,不能及时交回所 购发票等问题,形成

9、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 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 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 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3. 防范措施 (1)税务管理机关要加强日常的税法宣传工作,通过加大对税收法律法 规政策和办税程序向社会公告的宣传力度,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或不沟 通等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包括纳税人开业、申报、停业、注销等在内的基础性税收知识。(2)税收管理人员应该下户进行必

10、要的巡查,通过核查发票、问询,及 时发现和清理未申报户和漏管户,对管理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措施, 做到“关口前移”。在进一步加大对未申报户管理力度的基础上,把产生非正 常户的管理漏洞压缩到最低限度。在巡查中发现有走逃纳税人的,应及时制 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走逃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3)对有欠税的走逃户,应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税款。(七)认定非正常户不满3 个月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机关对未满三个月的非正常户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侵犯纳税 人合法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税务登

11、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 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 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3. 防范措施(1)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 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及时认定非正常户。(2)税务机关对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 个月的纳税人,方可宣布税务登 记证件失效。(八)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一般为30 日,最长不超过180 天,税务机关擅自延 长外出经营期限,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 核发外管证,

12、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 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3. 防范措施(1)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送来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有关 资料时,要求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必须符合要求,提交的附送资料必须齐全, 原件与复印件内容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办理。(2)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控管,严格执行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规范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完善外出经营发票的管理。(九)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按程序将有关核销信息 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申报征收岗位和税源管理岗,易

13、发生不征或少征税款, 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3. 防范措施(1)税务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有效期届满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进行严格审核,注重审核企业经营情况、应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 审核结束后办理核销。(2)对证明到期未核销的、迟报、瞒报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补 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罚。(十)未按规定进行发票日常检查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人员未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疏于发票管理,尤其 对免税纳税人用票管理不严,易形成发票管理混乱、虚开

14、发票,造成国家税 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 防范措施税务人员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数据分析,看其 实际生产规模与资金的流动、用票量是否相当,如果量过大应及时减少发票 购买数量。对短时间内大量领购发票等异常现象进行重点查看。如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十一)发票缴销不规范形

15、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因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形需要缴销的空 白发票进行缴销,易发生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 缴销手续。3. 防范措施(1)税务人员应对纳税人因发生变更、注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情 形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并在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处理。(2)税务人员应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注明发票类别、发票代码、发 票号码、发票份数等信息,并对空白发票进行剪角处理。(十二)不及时催报催缴、不按时送达限期改

16、正通知书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催报、催缴等事项送达告知纳税人,引发行 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 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 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 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 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

17、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3. 防范措施(1)规范文书送达回证的填制,直接送达的税务文书须由2 名以上的税 务人员签字。(2)税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法定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严格履行 签收程序。(十三)未及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未及时制作 非正常户认定书,属程序缺失,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 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 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

18、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 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3.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定期对责任区内的管户进行巡查,对查无下落的纳税人 应及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进行非正常户认定。(2)对已转非正常户纳税人的巡查中,发现非正常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十四)未公布定额结果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机关未将定期定额结果进行公布,侵犯纳税人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公布 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 公布。3. 防范建议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

19、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公示作为定额的 必经程序,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 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 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十五)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超过或低于定额,税务人员未重新核定形成 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机关对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定额50%的个体工商户,未及时调整定额, 导致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经国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 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50%以上而未向国税机关进行纳

20、税 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定额又未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的,国税机关应当依职权重新核定其定额。3. 防范措施(1)加强个体户发票验票管理,掌握开具发票的销售额超过定额的情况, 及时调整定额。(2)税务人员对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定额 50%的个体工商户,应及时进 行定额调整。(十六)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定期定额征收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 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未进行责令改正,仍实行定期定额征 收,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

21、列情形之一的个体 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 万元以上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 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 元以上;从事 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 元以上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 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15000 元至 40000 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

22、在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3. 防范建议(1)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责令其建账,自行申报,实行查账征收。(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请帮工在2人以 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 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 进帐、库存商品(材料)。(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

23、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2人(含2人) 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 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 上的。(十七)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并征 收税款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 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 款分离制度。2.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 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 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

24、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 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 得抵缴税款。3. 防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未按照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税款征收应按照下列规定 进行:(1)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主体:一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和控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 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输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

25、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二 是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一般是指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 经营活动。以上两类主体,或者是为了避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是其经营活动 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因此,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上也必须采取特别措施。(2)税款征收方式。在征收上述两类主体的税款时采用核定征民的方式, 即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在核 定应纳税额时,应当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纳税 人的应纳税额,尽可能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权益。(3)责令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后,同时责令缴纳税款。这 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26、和强制执行措施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不同,体现了更加注 重当场及时处置的必要性。(4)扣押商品、货物。对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税中款的,税务 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为了及时处置,执法人 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采取扣押措施时,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执行。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时,应当遵循扣押期限的要求。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商 品、货物时,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 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持期可以

27、缩短扣押期限。(5)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 得抵缴税款。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一般在应在24小 时以内)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 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 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十八)未进行欠税公告形成执法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未定期公告形成的风险。2. 相关规定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 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

28、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 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

29、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 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 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

30、用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 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 防范措施税务机关要对欠税户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 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个

31、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 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十九)对税收违法行为不实施处罚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收执法人员应当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罚,避免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害,形成执法风险。2.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 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2、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 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 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

33、,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3.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下达责 令限改通知书。(2)在纳税人整改的基础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

34、)税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二十)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形成的风险1. 风险描述税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告知不告知, 应听证不听证,或者违法告知、听证程序、不应处罚而处罚,会形成执法风 险。2.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 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

35、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 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 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 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

36、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3. 防范建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个人 2000 元以下,法人 10000 元以 上)的,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纳税人在 3 日内未申请听 证,方可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3)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间隔时间应在3 日以上, 以送达回证销号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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