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自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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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案例及参考答案1 自然人甲、乙、丙、丁订立协议:各出资2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品运送,共同管理。车买回来后,由甲驾驶,乙、丙、丁负责装卸货品。某日,四人吃饭饮酒后,仍由甲开车,途中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损坏,所运价值8万元的货品所有损失。货主向四人索赔时,乙、丙、丁均称车祸是由甲导致的,损失应当由甲所有补偿;甲称此车系由四人合作购买,损失理应由四人共同承担,不批准由自己一人承担补偿责任。货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四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问:(1)甲、乙、丙、丁系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2)货主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补偿?根据是什么?答:甲、乙、丙、丁四人系合作法律关系。理由是:四人共同出资

2、、共同经营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符合合作条件。货主遭受的损失应当有四人共同补偿。由于合作的法律规定规定合作人承担连带补偿责任。214岁的中学生李小东,因玩游戏机,欠下游戏厅老板人民币1000元,李小东无钱还账,店主即向其父亲索要。其父认为李小东还是个孩子,他身上没钱店主就不应当让它玩,这笔钱不能还。双方发生争执。 问:李小东的父亲应否偿还它欠下的1000元钱?答:李小东的父亲可不必偿还店主的1000元钱。由于14岁的李小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行使与他的年龄、智力发育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李小东实行的玩游戏机的行为并非生活所必需,其对所欠1000元费用的后果是难以理解

3、和预见的,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李小东的行为是无效的。3某贸易公司委派其业务员采购钢材100吨,该业务员在定货返回的途中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后因钢材降价,销售不好,于是该公司以经营钢材超过自己的经营范围为由,规定认定购销协议无效,将钢材退回。李某受伤后,花去治疗费用3万余元,现起诉贸易公司,规定补偿损失。请问法院应如何解决此案?答:法院应认定某贸易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因而具有通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能力,也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因此,该贸易公司以经营钢材超过其经营范围为由,规定退货是不能成立的。即使超过经营范围,其责任也应由某贸易公司承担。某

4、贸易公司的业务员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贸易公司具有对其不法侵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至于是否同时起诉业务员由李某决定。 4甲乙同住一室,又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甲调往外地工作,邻走时委托乙保管自己的康佳彩电(价值2800元),丙欲低价购买该彩电,并许以乙好处。于是商定让乙给甲打电话,称彩电已坏,可否低价解决。甲回答,如彩电已坏,可解决。乙和丙对彩电作价200元卖于丙,并告知甲。后甲知其详情,发生纠纷。问:(1)乙丙之间的行为在民法关系上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解决?答:乙和丙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乙和丙恶

5、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违反了民法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甲可规定丙返还彩电,甲退还丙的200元钱。如丙导致彩电的损坏,甲可请求补偿损失,并规定乙负连带责任。 5某公司将一台报废小车卖给李某,李先交5000元后,将车开走,某公司多次索要5000元欠款,而李某则答复:该车为报废车,仅值5000元。因李某拒绝付欠款,某公司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偿还5000元欠款或追回该车。问:本案如何解决?答:某公司和李某之间买卖小车的行为是无效的。由于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规定。民法规定,故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我国法律明令严禁买卖报废车辆。因此,双方从对方取

6、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即所买卖的小车和一万元价款,均应上交国库。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6某甲电器商行委托业务员乙采购一批小型冷热风机,代理证书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乙到某城市看货后,觉得冷热风机但是是电热丝加小风扇,实际使用起来效果并不抱负,也不实用。于是自作主张与丙厂签订了订购2023台电风扇的协议,货款30余万元。乙回商行后立即向经理报告了定购电风扇协议的情况,经理听后批评了乙私自做主的行为,未置可否。两周后,丙厂电风扇到货,电器商行经理立即组织人销售。不料,当年电风扇市场销售疲软,冷热风机市场看好。甲电器商行一个夏天仅销出电风扇200多台。几个月后,丙索要货款。甲电器商行认为派业务员

7、乙出外采购电冷热风机,委托书上写得明明白白,商行只批准支付200台电风扇的货款,其余电风扇规定退货。丙厂无奈诉至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拟定电风扇购销协议有效,责令甲向丙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业务员乙订购电风扇的行为本应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但甲商行负责人知道此事后未作否认表达,应视为默认行为,且丙厂货到以后,该负责人曾组织人销售电风扇,此行为视为甲商行追认了乙的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有效。电风扇仅售200台,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甲对市场预测的错误不能作为违约的理由,应按协议支付货款。7、原告:王小岗,男,12岁,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梅(原告之母),某工厂工程师。被告

8、:周晓勇,男,11岁,小学生。法定代理人:周强(被告之父)某工厂工人。1987年11月2日,王小岗和周晓勇在一块玩自制的弹弓枪,不料,周晓勇的枪走火,子弹打伤了王小岗的右眼。事后周晓勇之父来看望王小岗,表达一定要给王小岗治好眼伤。从1987年11月到1988年6月花了600元医疗费,被告之父周强如数付了这笔钱。经双方家长批准,李梅带王小岗到上海等地求医半年多,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1989年1月底,李梅向周强索要这笔医药费时,周强拒绝承担。李梅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此伤害补偿超过了一年,不予受理。问:(1)周强表达批准负责治疗王小岗的眼睛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2)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答

9、:周强表达批准负责治疗王小岗的眼睛,此时诉讼时效中断。法院认为此伤害补偿案超过了一年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民法通则中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本应从王小岗被打伤那天开始计算,但因周强批准负责治疗,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因此,原告在1989年1月底到1991年1月底之间,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保护其合法权益,令被告补偿原告的损失。8、李某有一块宅基地,1992年被朋友占去盖了房子,当时李某知道此事。由于双方

10、关系好,李某对此事未提出异议。后因双方关系不和睦,李某在1995年8月诉至法院,规定朋友退还侵占的宅基地,并补偿损失。问:(1)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2)假如李某当时在外地,并不知道发生这样的事实,15后回家才知道此事,李某此时向法院起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答:李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的诉讼时效为1年。李某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占,没有在法定期间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过了2年就无诉讼请求权了。假如李某当时在外地,并不知道这件事,2023后回家才知此事,立即向法院起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

11、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从权力被侵害时起不得超过2023,否则就无诉讼请求权了。 9石某和张某系好友,因张某住房紧张,1985年石某将自己继承来的三间房屋借给张某居住。1998年张某将其中的两间租给某个体户从事经营用,月租金500元。石某知道后,向张某索要那三间房。张某以自己住该房2023,多次返修,长期管理为由拒绝返还,并认为自己的每次返修,石某从未加以干涉,事实上已自动放弃该房的所有权。石某索房未果,告至法院。问:(1)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2)本案应如何解决?答:根据本案情况分析,双方当事人所争议财产属于不动产物权。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石某所有。依据物权法,不动

12、产物权的变动方式是登记公示。石某和张某的行为是借用房屋的法律关系,出借协议转移的是益物,而非所有权。双方不存在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行为,期限的长短、是否翻修不能构成有权转移的要件。张某应当向石某返还所有房屋,假如规定张某返还的租金,则也应支持。张某多次翻修可视为添附,可根据情况,给与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10 1990年3月6日,陈某经人介绍与高某结识,欲将自己饲养的一头耕牛卖给高某。经协商,高某愿以800元购买陈某的耕牛,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高某当场交付500元,言明第二天上午将余款交齐并一同去完税后将牛牵走。不料,当晚牛被电击毙。第二天高某见牛已死,规定陈某退还他已交付的500元钱;陈某认为昨天

13、高某已交500元,买卖已成交,所有权已归买主。现牛死亡本人不负责任,拒绝退款。为此高某诉至法院。问:(1)财产所有权应从何时发生转移?(2)本案应如何解决?答:财产所有权应从交付时发生转移。一般来说,风险责任应随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风险责任就有谁来承担。 本案中,高某在买牛时,虽已交付了500元价款,但陈某并未将牛交给给高某,他们也并未办理完税手续,说明牛是在交付高某之前电死的,当时牛的所有权仍属于陈某,因此这一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耕牛的所有人陈某自己承担。案例:1.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1986年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

14、4000元钱。此后,一连四年没有任何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1992年5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乙及丙继承甲的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年12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你们。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钞票二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养育之恩。”遗嘱的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规定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该遗嘱是某甲被宣告死亡半年后立的。双方诉至

15、法院。问:1.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 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答:(1)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宜告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宜告某甲死亡,因此,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一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2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历来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主线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气愤,时常唠叨,将来要把所有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

16、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立即立一份遗嘱,把所有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规定,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假如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由于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达不真实。 (2)可以。由于:本来的遗嘱无效。 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由于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

17、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3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协议义务,天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送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协议,约定天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别人车辆相撞,解决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查,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规定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故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别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重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

18、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协议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解决? 答:1.因郑某对导致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导致,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补偿养猪场的所有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协议的补偿责任,应相称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4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派?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王

19、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达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

20、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派遗产数额。5 .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坐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忽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规定乙补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解决?为什么?答:(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由于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已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1、1998年2月14日,郭某因腰扭伤到空军某医院就诊。回家后服用了医院开的小

21、活络丸一丸,感到四肢麻木,呕吐、胸痛。就诊医院将郭某服下的小活络丸要进行了检查后,对郭某诊为药物中毒。此药为某药厂生产的。郭某以不合格药品侵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将该药厂诉至法院。经调查,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庭判处该药厂给郭某补偿损失4000元,并追缴、封存、销毁所有小活络丸。问:(1)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2)人民法院的判处是否对的?答:1.本案的性质是一起有关生命健康的纠纷案件。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无论什么样的方式只要给公民的身体健康导致损害或死亡的,都一律责令其补偿损失;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对的的。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含极毒的小活络丸,侵害了公

22、民的身体健康,不仅应受行政处罚,还应承担补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甲建筑公司于1998年9月20日与A水泥厂签定了175吨的购销协议,约定10月20日交货。到10月15日,乙建筑公司因工程提前急需250吨水泥,就近向A水泥厂购买。A水泥厂遂以高价将准备销给甲建筑公司的175吨水泥一并销给了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在10月20日按约定到A水泥厂提货时,A水泥厂称水泥已销给乙建筑公司,现无货可供,随起纠纷。问:甲建筑公司能否规定乙建筑公司返还175吨水泥?为什么?答:甲建筑公司不能规定乙建筑公司返还175吨水泥。由于:在此案中,存在三个主体间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即两个购销协议关系,一是甲建筑公司与A水

23、泥厂的购销协议关系,二是A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的购销协议关系。在甲乙两个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债务关系。根据债的基本原理,债是特定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是相对权,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发生效力。因此,作为A水泥厂的债权人,甲公司只能规定A水泥厂履行约定义务,承担补偿责任,无权规定第三方(乙建筑公司)履行义务3、某甲于1998年10月借某乙700元钱以应急需。同年12月,某乙因儿子结婚请会木工活的某甲做家具一套,正好应付某甲700元工钱。于是二人商议互相充抵。问:这是债消灭的什么方式?为什么可以互相充抵?答:抵消是债消灭的方式之一。

24、由于甲乙之间的互相给付属于同一种类、同一性质的金钱给付,符合债抵消的基本条件。4、某甲外出经商期间,正值雨季降职,其邻某乙,见其房年久失修,岌岌可危,于是,积极携子带料,加固某甲房屋,公开支料钱400元。一月后,某甲归来,见其房已被加固,经打听得知,乃某乙所为,虽登门致谢。某乙说修房的工钱不计算了,只给买料钱,便将三张发票给某甲,但某甲认为花费太多,便以我有没有请你,自己愿干为由拒付,虽发生纠纷。问:该纠纷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别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管理,有权规定收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此规定,该案属于无因管理发生的纠纷。案情分析:A某甲外出

25、经商期间,某乙,见其房年久失修,岌岌可危,于是,积极携子带料,加固某甲房屋,显然未受委托,属于“无因”;B某乙加固某甲房屋的行为,是避免别人利益受损失的“管理”;C某乙支付的400元(有发票),是为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D某甲是收益人,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E某甲以“没有请你,自己愿干”为由拒付的理由不成立。解决意见:某甲应如数偿付400元给某乙。5、画家刘某创作了许多作品,其中一幅有名的江南春色被王某高价购得。因长城出版社欲出版一本画册,在征得王某批准后,将江南春色选入其中,支付王某1000元报酬。刘某知道后,认为王某不经他批准,即将其作品发表,是一种侵权行为。问:刘某的意见是否对的?为什么?

26、王某对江南春色拥有什么权利?在刘某死后,其作品中的什么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答:(1)刘某的意见是对的的。由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2)王某对江南春色原作品享有所有权和展览权。(3)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被继承。6、某甲和配偶离婚后,留有两个儿子乙和丙,尚有弟弟丁。其中长子乙有儿子A和B,次子丙有配偶C和女儿D。乙不幸于1991年4月4日因车祸死亡,10日甲也病故。其后,丙也于5月1日因意外事故死亡。某甲留下遗产合计6万元。问:某甲的遗产应如何分割?并简述理由。答:A和B各分得15000元,C可分得22500元,D可分得7500元,丁不能取得遗产。理由:(1)甲

27、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2)乙先于甲死亡,其子A、B可代位继承,与丙各分得一半份额。A、B共同代为位继承乙应继承的3万元,各分得15000元。(3)丙于遗产分割前,发生转继承,丙妻和女儿参与甲的遗产分派。并应得的3万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其中一般应为C的财产,另一半作为丙的遗产由C、D各继承7500元。7、甲和乙是数年的好友,十几年来,在甲困难的时候,乙都给予很大的救济。后甲因做生意成功,积蓄了相称的财富。为感谢乙,甲决定将自己遗产的三分之一赠于乙。不久,乙在意外事故中死亡,乙的儿子即规定按遗嘱取得甲原赠与他父亲的遗产,但遭到甲子女的拒绝,遂起纠

28、纷。问:此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此案中,虽然甲的遗嘱有效、合法,但受遗赠人乙先于遗赠人甲死亡,甲遗嘱中关于将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归乙所有的内容,因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乙已经死亡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失去法律效力,乙的儿子规定取得其父亲的财产权利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故他不能代替乙接受遗赠财产。因此,甲原赠予乙的这部分财产只能由甲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8、自然人江某酒醉后回家,又骑上朋友的摩托车乘兴兜风。天色已黑,江某途经大兴路口,迎面驶来一辆卡车,江慌了,自己既没有驾驶技术,又没有驾驶执照,眼看要与卡车相撞。老到的卡车司机急忙相让一旁,并踩了急刹车,避免了相撞事故,却撞翻了路旁的货摊,

29、致看摊人轻伤,损失1000余元。为此,看摊人向卡车司机索赔,司机又请江某代赔。问:本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本案卡车司机紧急刹车撞翻货摊,致摊主轻伤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负补偿责任。本案险情是由江某酒后开摩托车导致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导致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损失应由江某补偿。9、甲于2023年5月3日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厂家生产的卡式煤气炉。6月1日,某甲在招待朋友时使用该煤气炉,使用中该煤气炉发生爆炸,炸伤了某甲和其朋友某乙,并导致某甲6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析,该煤气炉爆炸因素有两种也许:一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二是产

30、品质量合格,但运送途中某部件被损坏。问:假如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害者应向谁索赔?其补偿范围涉及哪些?假如是运送途中某部件被损坏导致爆炸,补偿责任如何承担?答:(1)假如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害者某甲和某乙可以向百货公司或直接向厂家请求补偿。补偿范围涉及:某甲6000余元的财产损失,某甲和某乙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贴等。(2)假如是运送部门的责任,百货公司或厂家向受害者补偿损失后,有权向运送部门追偿。本案提起民事补偿请求的时效是2年,不得超时效提起诉讼。10、王某与其沈某生有一子,王之弟与弟媳生有一子一女,王某兄弟未曾分家,在一起生活。1980年王之弟与弟媳因房屋倒塌双双死亡,留

31、下10岁的儿子和8岁的女儿,由王某夫妇抚养。7年后,王某病故,沈某主持立了家庭协议,将王某遗留的5万元所有由她继承,而后由她付给王某弟之子女每人3000元,并分给他们三间房屋和家具,让他们独立生活,不再继续抚养。两个孩子认为伯母沈氏给的钱太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沈氏则说,既然是你们伯父的存款,给你们一些就是情分,不批准增长。这两个孩子在他们外祖父带领下,向人民法院起诉。问:王某之弟的两个子女能否继承伯父王某的遗产?王某遗留的5万元存款如何分割才合法?答:(1)王之弟夫妻双亡时,子女尚未成年,由王某和沈某共同抚养,长达7年之久,已形成抚养关系。王某之妻及三个子女,对王某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

32、2)沈某主持立家庭协议时,由于其弟之子女(实为养子女)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由他们的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主持者沈某作为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本应保护其合法权益,公正地分割遗产。而沈某明显侵害了养子女的合法继承权。王某遗留的5万元存款,应为夫妻所共有,沈某应享有一半,剩下的25000元由沈某和三个子女,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民法2案例:1、 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1986年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年春节时,给妻子来信,并寄回4000元钱,此后,一连四年没有任何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法院在全国性报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

33、何消息,法院于1992年5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乙及丙继承甲的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年12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遗嘱,上面说:“请戊把我几年挣得五万元钱带给你们。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钞票二万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养育之恩。”遗嘱的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规定某乙执行,被乙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该遗嘱是某甲被宣告死亡半年后立的,双方诉至法院。问: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答: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

34、落不明满四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因此,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一民事行为,当然有效。2、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历来不孝顺,女儿出嫁后,儿子主线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气愤,时常叨唠,将来要把所有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立一份遗嘱,把所有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王老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规定立了遗嘱。问: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

35、遗嘱可以吗?为什么?王老太假如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他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由于这份遗嘱时在其儿子的胁迫下立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可以。由于:本来的遗嘱无效。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没有。由于85岁的王老太易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3、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协议义务,天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送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协议,约定天天早上6点郑某

36、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别人车辆相撞,解决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查,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规定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故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别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重要是由对方承担补偿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协议有无过失?为什么?本案应如何解决? 答:因郑某对导致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有过失。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导致的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郑某应补偿养猪场的所有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

37、事人一方违反协议的补偿责任,应相称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4、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派?法律依据是什么?答: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

38、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达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派遗产数额。5、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忽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规定乙补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解决?为什么? 答:

39、乙不承担甲的损失,由于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6、1998年2月14日,郭某因腰扭伤,到空军某医院就诊,回家后服用了医院开的小活络丸一丸,感到四肢麻木,呕吐、胸痛。就诊医院将郭某服下的小活络丸进行检查后,对郭某诊为药物中毒,此药为某药厂生产的。郭某以不合格药品侵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将该药厂诉至法院。经调查,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庭判处该药厂给郭某补偿损失4000元,并追缴、封存、销毁所有小活络丸。问:本案的性

40、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对的?答:本案的性质是一起有关生命健康的纠纷案件。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无论什么样的方式只要给公民的身体导致损害或死亡的,都一律责令其补偿损失;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对的的。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含毒的小活络丸,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不仅应受到行政处罚,还应承担补偿损失等民事责任。7、甲建筑公司于1998年9月20日与A水泥厂签订了175吨的购销协议,约定10月20日交货,到10月15日,乙建筑公司因工程提前急需250吨水泥,就近向A水泥厂购买。A水泥厂随以高价将准备销给甲建筑公司的175吨水泥一并销给了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在10月2

41、0日按约定到A水泥厂提货时,A水泥厂称水泥已销给乙建筑公司,现无货可供,遂起纠纷。问:家建筑公司能否规定乙建筑公司返还175吨水泥?为什么?答:甲建筑公司不能规定乙建筑公司返还175吨水泥。由于:在此案中,存在三个主体间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即两个购销协议关系,一是甲建筑公司与A水泥厂的购销协议关系,二是A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的购销关系。在甲乙两个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到债务关系。根据债的基本原理,债是特定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是相对权,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发生效力。因此,作为A水泥厂的债权人,甲公司只能规定A水泥厂履行约定义务,承

42、担补偿责任,无权规定第三方(乙建筑公司)履行义务。8、某甲于1998年10月借某乙700元钱以应急需,同年12月,某乙因儿子结婚请会木工活的某甲做家具一套,正好应付某甲700元工钱。于是二人商议互相充抵。问;这是债消灭的什么方式?为什么可以互相充抵?答:抵消是债消灭的方式之一。由于甲乙之间的互相给付属于同一种类、同一性质的金钱给付,符合债抵消对基本条件。9、某甲外出经商期间,正值雨季,其邻居某乙见其房年久失修,岌岌可危,于是积极携子带料加固某甲房屋,共开支料钱400元。一月后,某甲归来,见其房已被加固,经打听得知,乃某乙所为,虽登门致谢。某乙说修房的工钱不计算了,只给买料钱,便将三张发票给某甲

43、,但某甲认为花费太多,便以我没有请你,自己乐意干为由拒付,所以发生纠纷, 问:该纠纷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别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管理,有权规定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此规定,该案属于无因管理发生的纠纷。案情分析:某甲外出经商期间,某乙见其房年久失修,岌岌可危,于是积极携子带料,加固某甲房屋,显然未受委托,属于无因;某乙加固某甲房屋的行为,是避免别人利益受损失的管理;某乙支付的400元(有发票),是为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某甲是受益人,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某甲以没请你,自己乐意干为由拒付的理由不成立。解决意见:某甲应如数偿付某乙400元钱。10

44、、画家刘某创作了许多作品,其中一幅有名的江南春色被王某高价购得。因长城出版社准备出版一本画册,在征得王某批准后,将江南春色选入其中,支付王某1000元报酬。刘某知道后,认为王某不经他批准,即将其作品发表,是一种侵权行为。问:刘某的意见是否对的?为什么?王某对江南春色拥有什么权利?在刘某死后,其作品中的什么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答:刘某的意见是对的的。由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王某对江南春色原作品享有所有权和展览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被继承。11、某甲和配偶离婚后,留有两个儿子乙和丙,尚有弟弟丁。其中长子乙有儿子A和B,次子丙有配偶C和女儿D。乙不幸于1991年

45、4月4日因车祸死亡,10日甲也病故。其后丙也于5月1日因以外事故死亡。某甲留下遗产合计6万元。问:某甲的遗产应如何分割?并阐述理由。答:A和B各分得15000元,CA可分得22500元,D可分得7500元,丁不能取得遗产。由于:甲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乙先于甲死亡,其子A和B可代位继承,与丙各分得一半份额。A、B共同代位继承乙应继承的3万元,各分得15000元。丙于遗产分割前,发生转继承,丙妻和女儿参与甲的遗产分派,并应得的3万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到共同财产,其中一般应为C的财产,另一半作为丙的遗产由C、D各继承7500元。12、甲和乙是数年的好友,十几年

46、来,在甲困难的时候,乙都给予很大的救济。后甲因做生意成功,积蓄了响当当财富。为感谢乙,甲决定将自己遗产的三分之一赠与乙。不久乙在意外事故中死亡,乙的儿子即规定按遗嘱取得甲原赠与他父亲的遗产,但遭到甲子女的拒绝,遂起纠纷。问:此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此案中,虽然甲的遗嘱有效、合法,但受遗赠人乙先于遗赠人甲死亡,甲遗嘱中关于将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归乙所有的内容,因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乙已经死亡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失去法律效力,乙的儿子规定取得其父亲的财产权利也就失去了法律的依据,故他不能代替乙接受遗赠财产。因此,甲原赠予乙的这部分财产只能由甲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13、自然人江某酒醉后

47、回家,又骑上朋友的摩托车乘兴兜风。天色已黑,江某途经大兴路口,迎面驶来一辆卡车,江慌了,自己既没有驾驶技术,又没有驾驶执照,眼看要与卡车相撞,老到的卡车司机急忙相让一旁,并踩了急刹车,避免了相撞事故,却撞翻了路旁的货摊,致看摊人轻伤,损失1000余元,为此,看摊人向卡车司机索赔,司机又请江某代赔。问:本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本案卡车司机紧急刹车撞翻货摊,致摊主轻伤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负补偿责任。本案的险情是由江某酒后开摩托车导致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导致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损失应由江某补偿。14、甲于2023年5月3日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了

48、一台某厂家生产的卡式煤气炉。6月1日,某甲在招待朋友时使用该卡式煤气炉,使用中该煤气炉发生爆炸,炸伤了某甲和朋友某乙,并导致某甲6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析,该煤气炉爆炸因素有两种也许:一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二是产品质量合格,但运送中某部件被损坏。问:假如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害者应向谁索赔?其补偿范围涉及哪些?假如是运送途中某部件被损坏导致爆炸,补偿责任如何承担?答:假如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害者某甲和某乙可以向百货公司或直接向厂家请求补偿。补偿范围涉及:某甲6000余元的财产损失,某甲和某乙道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贴等。假如是运送部门的责任,百货公司或厂家向受害者补

49、偿损失后,有权向运送部门追偿。本案提起民事补偿请求的实效是2年,不得超实效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李春与杜月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规定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作主;并且有4间房已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规定分割父母的遗房。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

50、人外,尚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告知,李梅明确表达放弃继承权,不参与诉讼;李娜既不明确表达弃权,又不愿参与诉讼。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署名的房契。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请拟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答:(1)本案甲市城关区法院或乙市郊区6间房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都可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中有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重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

51、生前的合法财产,既涉及动产也涉及不动产,当遗产为不动产是,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2)李可是原告。由于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长子李明是被告。由于他与李可同为李春与杜月的法定继承人,并且李明是占房不腾的人,所以李明处在被告地位。 次女李娜是共同诉讼人,处在原告地位。由于依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达放弃继承权的应视为表达继承。 案外人于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于某是参与到李可、李明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2张三、张四系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数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

52、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由于父母去世时,弟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此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批准,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规定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规定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规定张三腾房。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剧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张三见其

53、弟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问:(1)在本案诉讼中,张三、张四、张恩义各处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张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3)张三撤诉应通过什么程序?答:(1)在本案诉讼中,张三处在原告地位。由于他是向法院起诉,规定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规定判令张四腾房搬走的当事人。张四处在被告地位。由于张四是被张三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与之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法院告知应诉的人,符合被告特性。 张恩义处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地理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与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张恩义是以这四间房归自己所有为由参与到张三、张

54、四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参与诉讼的人。(2)张四死后,其诉讼应中止,待拟定其继承人是否应诉后再继续诉讼行为,同时,也要考虑有肃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恩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撤诉可分为两种,其中之一是依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又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解决。据此规定,张三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在再次开庭时作为原告不出庭,由法院按撤诉解决。3甲市A公司(需方)与乙市B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标的金额400万人民币。协议约定的履行地为丙市某港口。此外,该协议还约定:“解决协议纠纷的方法及未尽事宜,由需方所在地有关部门解决。”后货品分别运抵丙市某港口及丁市某港口。由于货品缺损及质量等

55、问题,A公司与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一方面起诉,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甲市中院法院提审该案。此间,B公司也以A公司为被告诉诸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上级法院。回答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 本案应由何地法院行使管辖权?2、 甲市某区法院以协议管辖为由受理本案是否对的?3、 甲市中院提审本案适当否?4、 假设甲市某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甲市中院提审后,B公司能否提出管辖异议?5、 假设B公司已向甲市某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B公司的代理律师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这是否视为B公司有应诉行为,并已放弃了异议,接受了管

56、辖?6、 假设A公司也向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就级别问题提出了异议,该区法院若认为该异议成立,可否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7、 假设本案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公司,且甲市法院与丙市法院均依职权告知C公司参与诉讼。此时,C公司能否自行决定不参与上述诉讼,而向丁市某法院提起诉讼?8、 假设仅由甲市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且作出生效判决,B公司对管辖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后,法院认为管辖确有错误的,应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9、 在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丙市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应如何解决?答:1、本案应由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2、对的。协议中有此约定。3、适当。上级法院有权提审。4、不超过提交

57、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异议。5、不应视为应诉行为。虽然委托代理人有应诉答辩权,法院对异议未作出裁定前,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的审理。)6、不能。自下而上的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批准,再有A公司的异议应是同级间的地区管辖。7、可以。但前提是丁市某法院有管辖权,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在原告地位,参与诉讼与否由其自己决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 8、可以。假如管辖确有错误,属于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当再审。 9、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4北京实达公司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协议。协议约定:由北京实达公司提供应太原发电

58、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协议签订后,北京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应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太原发电机厂进行改制,迟迟内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发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试分析:(1)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太原发电厂能否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答:(1)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由于根据民事

59、诉讼法规定: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实达公司提供应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因此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不能成为第三人。由于北京实达公司卖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为一个协议约定,而北京实达公司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的购销协议为另一个协议约定,两者不属于同一个协议约定,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太原发电厂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5张军与杨秀1990年结婚。婚后不久张军即赴美国学习并留美工作。2023年初,杨秀以张军长期滞留国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自己住所地的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张军离婚。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

60、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张军,规定张军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期满,张军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判决书写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第4天,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院长在抽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在审判程序上有重大失误。请问: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行纠正?答:(1)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和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的期间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

61、应当将起诉状及其副本送罚被告,并告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而本案中规定张军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表白了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不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是裁定,上诉期都是30日。为本案判决书写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因此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期间错误的问题。(2)应当对该案进行再审。由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章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系统、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的,依法

62、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力,自行决定再审。因此,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院长应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1.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于1992年7月1日在C市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供应协议。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化工原料50吨,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收货付款;协议履行地在A市;如发生纠纷,由C市某区基层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为及时提货,先付给了甲公司100万元货款,甲公司遂于同年10月2日将50吨化工原料运送至B市,乙公司收货后,拒付另400万元货款。11月,乙公司被上级主管部门并入丙公司。12月,甲公司以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向C市某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丁公司提出,甲公司所供之化

63、工原料系丁公司所有,原是暂存于甲公司仓库的,甲公司无权出售,故规定法院将化工原料判给它解决。问:(1)C市某区基层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2)此案中将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列为被告是否妥当?(3)如丁公司参与诉讼,应如何拟定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答:1 C市某区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此案中将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列为被告不妥当,应以丙公司为被告3丁公司参与诉讼,他们诉讼中的地位系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1999年8月,孙某、许某、冯某三人合作做生意,共同向李某借款300000元,言明年终(1999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写了借条,由孙、许、冯三人共同署名(借款人)。2023年元旦过后,孙、许、冯三

64、人未按约定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要,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北京海淀区,孙某住北京朝阳区,许某住北京崇文区,冯某住北京丰台区。问:如何认定该案中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说明理由。答:朝阳区 丰台区 崇文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理由:1.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应当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朝阳区 丰台区 崇文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李某可选择其一提起诉讼。1.张X丽(女)与胡水华于1986年结婚。 1991年5月,张以缺少夫妻感情为由,向江城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规定与胡离婚。市中区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张X丽的住家、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沙河区。被告胡水华虽然婚前探亲住在市中区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均在湖北X县,他与张X丽结婚后家安在沙河区。因此,市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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