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

上传人:时间****91 文档编号:166532385 上传时间:2022-11-01 格式:DOC 页数:80 大小:255.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2023年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80页
2023年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80页
2023年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80页
资源描述:

《2023年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80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1)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重要合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重要内容涉及:(一)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规定; 已经拟定建筑施工单位;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贯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

3、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2)严禁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严禁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建筑工程承包严禁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

4、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协议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协议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协议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建筑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筑工

5、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协议。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告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公司。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协议约定的质量规定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规定设计单位改正;对施工单位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规定、施工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的,有权规定建筑施工公司改正。(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公司负责。

6、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公司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减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公司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当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2)第一节 建

7、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重要合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重要内容涉及:(一)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

8、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规定; 已经拟定建筑施工单位;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贯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

9、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2)严禁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严禁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建筑工程承包严禁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联合

10、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协议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协议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协议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建筑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

11、协议。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告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公司。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协议约定的质量规定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规定设计单位改正;对施工单位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规定、施工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的,有权规定建筑施工公司改正。(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公司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

12、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公司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减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公司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当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3)三、招标投标法(一)招标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1)招标的条件。招

13、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贯彻,并应当在招标文献中如实载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献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2)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2.招标文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14、容为招标文献的组成部分。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拟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献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献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二)投标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有规定的资格条件。1.投标文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献的规定编制投标文献。投标文献应当对招标文献提出的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献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献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献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动

15、。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献,招标人应当拒收。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拟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献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协议,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6、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献拟定的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献中预先拟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与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献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献拟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献进行评审和比较。3.中标中标人拟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告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4)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

17、)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重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很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1)义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减少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2)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

18、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3)严禁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合法价格行为: 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用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2.政府的定价行为(1)定价目录。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合用范围制定省、自治区

19、、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2)定价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眵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合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定价范围。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很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5)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教材介绍的重要内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运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0、1)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拟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运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拟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1、2.土地运用总体规划(1)土地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运用地。(2)土地运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足运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运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经批准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土地用途。3.建设用地(1)建设用地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2)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涉及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22、安顿补贴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诒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3)建设用地的使用。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方式: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划拨。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3、。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土地的临时使用。转自学易网 .com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

24、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因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属于、两种情形而收回国有性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5)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教材介绍的重要内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运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

25、)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拟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运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拟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土地运用总体规划(1)土地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运用地。(2)土地运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足运用现

26、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运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经批准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土地用途。3.建设用地(1)建设用地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2)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涉及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诒区、直

27、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3)建设用地的使用。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方式: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划拨。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土地的临时使用。转自学易网 .com土地使用者应

28、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因素,停止使用原

29、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属于、两种情形而收回国有性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7)(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1.税务管理(1)税务登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涉及公司,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合,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

30、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4)税款征收。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例关系,是税法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管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2)累进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

31、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额,合用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税款。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超过低一等级的部分,合用高一等级税率计征税款,然后分别相加,得出应纳税款的总额。(3)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为固定税额。3.税收种类根据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五种。(1)流转税。(2)所得税。(3)财产税。(4)行为税。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行为税重要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5)资源税。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运

32、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8)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重要职能涉及:(1)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行;(2)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并监督指导其实行;(3)制定工程造价征询公司的资质标准并监督其执行;(4)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管理工作,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征询公司的资质;(5)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其执行;(6)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行为。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中国建设工程

33、造价管理协会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业协会。其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能涉及:(1)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2)积极协助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市场,制定、实行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标准、市场准人和清除制度,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征询公司、造价工程师执业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体系,推动行业发展;(3)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征询公司的资质申报、复核、变更,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变更和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4)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行业自律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合理”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规定,贯彻

34、执行工程造价征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执业操作规程、工程造价征询协议示范文本等行规行约,并监督、检查实行情况;(5)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发挥政府与公司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6)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内外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研讨活动;(7)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管

35、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8)受理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对违规的工程造价征询公司、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9)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9)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资格考试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1)报考条件。(2)考试科目。(3)证书取得。2.注册(1)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36、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初始注册申请表;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复印件;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征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逾期未申请注册的,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规定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四年。(2)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

37、册的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延续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复印件;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复印件;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文献;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征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或者劳动、

38、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4)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成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7)因前项规定以外因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39、止不满三年的;9)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准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3.执业(1)执业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涉及: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协议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献上签字

40、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献,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献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权利和义务。1)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献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征询公司;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参与继续教育。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接受继续教育

41、,提高执业水平;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4.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符合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成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10)(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

42、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23013号)。、1.资格考试(1)报考条件。(2)资格证书的颁发。2.从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献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3.资格证书的管理(1)证书的检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查一次。(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

43、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1)无工作业绩的;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3)未按规定参与继续教育的;4)以不合法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4.继续教育造价员每三年参与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5.自律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

44、资料(11)三、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公司管理工程造价征询公司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拟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征询服务的公司。工程造价征询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征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一)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1.甲级资质标准(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证书满三年;(2)公司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翻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彰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

45、五年以上;(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别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5)公司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限(出资人除外);(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7)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8)公司近3年工程造价征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合,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

46、理制度齐全;(11)公司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2.乙级资质标准(1)公司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别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4)公司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

47、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6)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合,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9)公司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征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12)(二)工程造价征询公司的业务承接甲级工程造价征询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征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征询公司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

4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征询业务。1.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围涉及:(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协议价款的拟定(涉及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协议价款的签订与调整,(涉及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征询;(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征询公司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行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

49、阶段的管理和服务。2.执业(1)征询协议及其履行。工程造价成果文献应当由工程造价征询公司加盖有公司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征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3.公司分支机构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合的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

50、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征询协议、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献。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征询协议、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献。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13)第三章 建设工程协议管理第一节协议概述一、协议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协议两种情况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协议。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协议,是指当事人委托别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协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一)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当事人订立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

51、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达一致的意思。(二)协议订立的程序1.要约(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邀约的告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邀约人。要约可以撤消。撤消要约的告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要约人拟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协议作了准备工作。(4

52、)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告知到达要约人;受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的意思表达。(1)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拟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拟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

53、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生效。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承诺的撤同。承诺可以撤回,撒回承诺的告知府当在承诺告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知同时到达要约人。(4)逾期承诺。受邀约人超过进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协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假借订立协议,恶意进行磋商;故

54、意隐瞒与订立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协议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本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本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14)二、协议的效力(一)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协议成立协议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议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协议生效是指协议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协议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协议生效之日,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协议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

55、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1.协议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毕时协议生效。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协议(1)附条件的协议。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协议,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本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的协议。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协议。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协议,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效力待定协议效力待定协议是指协议已经成立,但协议效力能产生尚不能拟定的协议。

56、效力待定协议重要是由于当事人缺少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在缺陷所导致的。效力待定协议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和无权代理人订的协议。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协议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劝降定理的协议的效力。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协议的效力2无权代理人订的协议。(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协议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协议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协议的效力。(三)无效

57、协议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15)三、协议的履行协议履行是指协议生效后,协议当事人为实现订立协议欲达成的预期目的而依照协议全面、适本地完毕协议义务的行为。(一)协议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协议约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全面地完毕协议所约定的属于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不允许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保证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的性

58、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协议当事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维持协议双方的协议利益平衡,以诩实、真诚、善意的态度行使协议权利、履行协议义务,不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欺诈,刁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还规定协议当事人在履行协议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口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1)及时告知义务。有些情况需要及时告知对方的,当事人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2)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需要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的,当事人应根据对方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3)协助义务。需要当事人一方予以协助的,当事人一方应尽也许地为对方提供月需要的协助;(4)保密义务。需要当事人保密的,当事人应当保守其在订立和履行协议过程中目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二)协议履行的一般规定1.协议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解决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协议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拟定。依照上述基本原则和方法仍不能拟定协议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解决。(1)质量规定不明确问题的解决方法。质量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